[判决] #1MIKpJ5l (更新)

楼主: aimify ( 愛米飛)   2015-11-21 10:55:26
先说,著作权的东西,我不熟,
所以一开始的方向判断的有点出错,
先跟板友们道歉。
好,照例先说结论。
chx64板友分享图片之行为不违反公民板规定。
除非图片著作权人本人来抗议,
著作权法属告诉乃论,
其余无关第三人是无法要求当事人受其处罚。
因此,不受理此案。
下方为说明。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3060&ctNode=6982&mp=1
首先,我先撷取这部份。
(一) 在网络上将文章、图画、音乐或影片等著作上载,下载,转贴,
传送,储存,都是属于重制的行为,如果未经同意的话,将会侵害到著
作财产权人的重制权。
(二) 著作人在网络上的权利,除了重制权之外,另外还享有公开传输
权,所以重制别人的著作,放在网站上提供给大家浏览,观赏或聆听,
除了要取得重制的授权外,还必须取得公开传输的授权。
(三) 凡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把别人的著作放在网络上让更多的人浏
览、观赏或聆听,不但会造成侵害重制权的问题,还会侵害到著作财产
权人的公开传输权。
chx64板友分享该图片的行为是符合“重制”这个要件的。
(其实以网络上任何行为都是符合重制的要件orz)
然,著作权法第 100 条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告诉乃论的意思是,非经告诉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诉权之人)
合法提出告诉,检察官不得提起公诉,法官不能判罪。
换句话说,要案件的相关当事人提出,板主才有受理之必要。
而XDDDDDDDDDD板友在此案件之中,并非相关当事人,
因此,此案不受理。
以上。
板工 aimify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11-21 11:09:00
我觉得应该给个期限,期限内没做到仍要依版规处理我了解版主不想处罚任一版友,但这只有在版友能维持自治的情况下,像我跟他讲他需要取得授权他也在辩解说那个不一定是他上传的那就希望该位版友有学到并在期限内改善囉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11-21 11:48:00
反问你是原作者检举的吗? 还是原作者请X10D检举?你要下这判例我告诉你完蛋 以后随便都能检举要瞎扯很简单 部落格底下留言路人于 2012/07/23 03:29是我这样有告知了吧^_^ 换你了 上传IMGUR请证实是我上传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11-21 11:57:00
2012/07/23 03:29那留言也没说可以公开传输喔>.^其实你不觉得你有违规也没关系啦,反正我又不会怎样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11-21 12:05:00
你挑衅找麻烦当然不会觉得怎么样阿 就算版主要桶我也无所谓"告知"过了 怎? 你要看信件?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11-21 12:08:00
觉得挑衅就去检举阿(哈欠)信件喔,版主说给他看就可以,剩下自己去跟版主argue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11-21 12:27:00
要瞎扯谁不会?03:29那个留言是我留的。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11-21 12:41:00
告诉乃论这件事是以民法与刑法来论,如果今天版规有完全依照法律规定那可以,然而这问题是在于有没有被授权而已啊,再者版规也没规定一定要著作权人检举如果是要著作权人才能检举,建议版主修订版规而且我的问题是原著人是否有授权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11-21 13:09:00
你可以去信给原作者询问是否有受权 并请原作者来检举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11-21 16:07:00
一定没授权的啊,有授权早就拿出来了,还跟你囉嗦一堆哩。
作者: 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   2015-11-21 16:17:00
就跟汤姆走路一样阿,问绿电有多少死都不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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