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offish (offish)
2015-04-22 16:59:05一、文章标题
Re: [转录] 酥饼的FB
20666 m 3/29 jeanvanjohn R: [转录] 酥饼的FB
20667 M 3/29 jeanvanjohn R: [转录] 酥饼的FB
20668 M 3/29 jeanvanjohn R: [转录] 酥饼的FB
20669 M 4 3/29 jeanvanjohn R: [转录] 酥饼的FB
20670 1 3/29 - □ (本文已被删除) [jeanvanjohn]
二、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7598214.A.6A0.html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7598512.A.D36.html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7599018.A.E2F.html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7599342.A.496.html
第五篇 作者自行删除
三、违规事实
jeanvanjohn
1.违反版规第十四条第一款:
于一小时内发表三篇以上文章,其文章扣除签名档、符号、转录内容后,
平均未达399个正体中文字者。
内容见解偏颇,且于11:03~11:22连续发表四篇文章
字数均未达399字,且有手动置底的嫌疑。
2.违反版规第十四条第五款:
自行删除有闹板滋事嫌疑之文章者
其连续发文第五篇文章约于11:58分左右发表,尔后该作者迳行删除
除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行为外,自行删除该文章亦违反同条第五款行为。
四、违规人名称
jeanvanjohn
五、判决说明
一、板规第十四条应组务要求变更。
依板规第十九条从旧从轻原则,新板规对当事人较有利者,适用新板规。
本案相关当事人,以有直接利害关系优先,因此为 jeanvanjohn 一人。
二、修正后相关条文如下:
第十四条第一项 严重影响其他看板使用者阅读及讨论,为闹板滋事。
第十四条第三项 本项为闹板滋事嫌疑行为,板主群有权主动查察,板主群知悉后
须由三名或全体板主共同判定是否属于闹板滋事:
同项第一款 于一小时内发表三篇以上文章,其文章扣除签名档、符号、转录
内容后,平均未达399个正体中文字。
第十四条第五项 自行删除有闹板滋事嫌疑之文章者,每篇文章追加水桶六个月。
三、判例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23968538.A.E8F.html
判例二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27623733.A.D2C.html
闹板滋事指看板使用者有具体行为扰乱看板,致看板秩序受影响。
本案被检举者均有持续回文,并与持反对意见之版友讨论看法、陈述意见,
与其他争议议题之文章讨论并无明显不同。
无严重影响其他看板使用者阅读及讨论的事实,无法认定此为闹板滋事。
四、追加的构成,应先有主要项目的成立。
在前项闹板违规不成立,没有处罚下,无法执行第五项之追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