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 本板269 - #1LCVq_dC (PUBLICISS_PT)

楼主: ckchi (飘)   2015-04-18 17:54:08
一、文章标题
4/18 offish R: [推文] link1234散布不实言论
二、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_PT/M.1429339455.A.9CC.html
三、违规事实 
第十条 于本板文章(含暱称及签名档)、推文内容含有对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
    族群进行言词侮辱、挑衅、威胁、谩骂、歧视、引战、干扰讨论等,水桶一
    至两个月处置。
四、违规人名称
chx64
五、检举的推文内容 
→ ckchi: 第二,此案从9月无检举板时就已检举,只是被吃案 04/18 15:43
→ ckchi: 11月的检举是因为再犯才一并检举 04/18 15:43
→ chx64: http://ppt.cc/0dP2 你说吃案算不算造谣? 04/18 16:03
推文中我已明说
“9月无检举板时就已检举,只是被吃案”、“11月的检举是因为再犯才一并检举”
但 chx64 引述板主隔年2月时回应11月检举案的信件,
说明我推文造谣。
此推文侮辱我的人格,故检举之。
另外我想请问,在 PI 板有条板规如下:
第七条 .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布。
    .当事人得请求删除其被公布之水球及信件内容。
    .无法证明其动机出于公共利益,而违反前条第二项、本条第一项或个人资
     料保护法相关规定者,劣退文章或删除违规内容,并水桶六个月。
此条在本板是否有效?
→ chx64: http://ppt.cc/0dP2 你说吃案算不算造谣? 04/18 16:03
chx64 所引用的连结为本人与 meowmeowgo 的私人信件,
此信件与 link1234 判决案无关,
且未经本人同意被公开。
若此规则有效本人想一并检举,以上。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06:00
你孤狗关建字打"LINK1234 寄信 版主" 第三个即为连结结果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8:08:00
你有经过他同意吗?没有嘛。坳什么坳?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10:00
吃案是你自己说的 我附连结询问你有相关证据问你算不算吃案问你算不算造谣? 疑问句同样是合理的质疑 并非指控事实喵狗有去尝试了解 并无吃案的事实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18:20:00
又要跳针啦,硬凹硬凹跳针跳针叫你造谣哥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18:21:00
请问你为何说是吃案? 没下判决=吃案吗?
作者: adoken (阿兜肯)   2015-04-18 21:00:00
他看你重复解释很爽,他目的就是跳到你不再解释为止XD
作者: chx64 (雪人)   2015-04-18 21:27:00
ID的确会不小心误判 XD事实就是没吃案阿 喵狗他有信件往来想要了解阿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5-04-22 13:28:00
PI板规当然在PT板无效。 但是站规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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