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51688 (168)》之铭言:
: 大家好
: 最近刚接受内部转调到美国
: 目前正在申请 L1 Visa
: 顺利的话九月中应该会拿到
: 全家想要等到十二月
: 学期快结束再全家搬过去
: 但想在十月飞去一周报到
: 先开始领美国薪水
: 但一周后飞回台湾远端到十二月
: 美国主管说他没问题
: 只是美国HR说这样会需要
: 美国台湾两边缴税
: 不符合公司政策
: 查了一些文章
: 我今年在台湾已经超过183天
: 本来就是境内居住个人
: 要缴台湾税
: 我回台湾远端领美国薪水
: 也不会超过90天
: 我的理解应该算境外所得
: 也不会超过670万
: 而我今年在美国也没超过183天
: 不知这样为何要缴美国税
: 所以我不觉得美国HR说的是对的
: 想请教各位先进指教 谢谢
: 若有国税局的网页英文说明这部分
: 更是感恩
我不是会计专业也不在美国,但有不少外派经验,
1. 你美金薪资是美国分公司发放就必须缴美国所得税,无论是不是住了183天为美国居民
,这在无论哪个国家都是这样。
所以如果你的外派薪资是台币+美金,台币台湾总公司发,美金美国分公司发,那台湾缴
台币所得,美国缴美金所得税是跑不掉的。
2. 再来看你是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如果你在美国住了183天成为美国税务居民,那美国
就能对你的所得全球征税,也就是说你台湾的薪资/股票/房产等所得都需要在美国报税。
所以如果你是美国税务居民,美国这边薪资公司又不是跟你签税后,那你的台湾收入还得
自己报美国所得税。
3. 你今年不是美国税务居民,但是是台湾税务居民,台湾远端领美国分公司发放的薪资
,这美金薪资必须缴美国所得税,然后你自己再报台湾的境外所得税。
然而看起来你美金收入是谈税后的,那公司因为你是台湾税务居民,还得多考虑你台湾的
税务问题就会变得比较复杂。
你们公司的外派政策这样其实是有疏失的,正常外派回国远端的话,正确作法是你这段时
间就没资格领外派补贴,就没这个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