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个常见的老问题了, 但有些法律及做法的问题
所以还是想请教大家一下
现在人在湾区, 己有工作, 想要跳槽
目前手上有个 A company offer (deadline非常紧, 不能再延, 先假设己经签了 )
但是 dream company B 似乎有机会, 但就是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结果
若 B 最后真的也给 offer 的话, 目前可能会选伤人品的做法, 弃 A 从 B
如此一来有二种可能
(1) 在 on board 前告知 A 不去了
前提是若 B 可以赶在 A 的 on board date 前给 offer
这个做法应该相对比较不伤人品
问题是有可能会赶不及 (湾区公司纷纷要进入假期模式了)
本来想以 pending offer 请 B 他们加速决定
但网络上爬文后惊讶的发现催 offer 通常没什么好下场...!?
(更别提催了有可能一样赶不及...)
所以感觉好像不该做这个动作?
(2) on board A 后离职, 再加入 B
时间点上感觉 B 可能会在 on board date 之后才有结果
若我真的先到 A 报到, 做个几星期离开 (若 B 给 offer 的话)
我知道这样人品会重伤, 而且永远别想去 A 了 (甚至得罪 HR 有互通消息的地方)
但想请想是否还有其他问题呢? (法律层面之类)
比方说我需要告诉 B 我去了 A 公司做了几星期吗?
(或背景调查时是不是也会被查到? 即便不说, B 也会看到我在原公司的离职日远早于他
们给 offer 的时间)
会不会因此造成什么问题? (然后导致 B 公司因此取消 offer)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