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五做满试用期三个月
但是主管没有签90天试用期同意书..
后来昨天(星期二)下午五点半HR叫我打包走人
我问他试用期没有过的理由.他们说不出来
只说依照加州法规.公司有权利不说明原因要我离开.
因为我主管跟我关系很好.他后来跟我说
他给我考绩打得很好.不能被续用的原因是:
某一次在茶水间,遇到会计部门主管
问我要不要转会计.第一次我拒绝,第二次我觉得OK(因为我本来就一直做会计)
后来转调没有成功.但是被HR主管觉得,我不符合公司需求...
因为我好像比较想要做"会计"
当下听完真的一把火,我知道加州法律规定.三个月内可以不说明原因
把我开除..但是加州法律可以"因为这种无聊的"自认"把我开除吗?
如果我要告公司,有没有机会???或是我告那个HR主管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