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斗阵特攻板 板规 Ver. 2.6

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6-05-18 10:43:03
为保护本板使用者之权利、维持本板秩序、推广斗阵特攻,依板主权利义务规范第二章第
一条设立斗阵特攻(OverWatch)板板规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本板为斗阵特攻讨论板,故禁止任何非相关讨论,蓄意违反此项规定得退文。
第 2 条
违反规定内容依照程度予以板主权限内之不等的处分。
第 3 条
板主得随时依情况公告修正或者特殊处理办法。
公告文应同时备份至精华区备查。
板主应依行政程序法及相关原理原则处理本板板务。
第 4 条
于本板发文,视同同意本板规范。使用者不因不知本板规定而不为处分。
第 5 条
本板板规,违反站规或战略高手群组规者或线上游戏小组规者无效。
第 6 条
文章包含标题、本文及签名档。
推文包含“推、嘘、→”。
第二章、发文规范
第 7 条
发文分类,请依照分类标签发文,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要求于一定时间更改。
显然故意分类错误者,视同空白文。
发文分类标签如下,若无合适标签,请自行填入:
一、[情报]:所有官方发布之消息
二、[讨论]:针对斗阵特攻讨论的文章
三、[实况]:实况斗阵特攻文章
四、[心得]:游戏心得或者攻略分享
五、[创作]:游戏相关之本人创作,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画、影片剪接
六、[分享]:游戏相关之他人创作,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画、影片剪接或翻译
禁止使用类似"公告"标签,或回复板主公告文章。
第 8 条
禁止一行文、注音文、空白文,内容过于空泛,或其他令人难以阅读之文字。
前项所称之令人难以阅读文字,包含简体中文,或显然为简体中文用字直译为正体中文
但依一般社会通念显然无法理解其用语者。除介绍中国服务器相关资讯者,不受本项之
限制,但建议翻译为正体中文。
第 8 之 1 条
经板主公告后,内容应于置底文章讨论而单独发表文章者,视同违反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 9 条
禁止未经原作者同意删除推文。变更原作者之推文者亦同。
第 10 条
禁止于文章、推文内恶意对特定使用者挑衅、引战、侮辱。
禁止于文章、推文内恶意对不特定第三人挑衅、引战,致影响本板秩序者。
第 10 之 1 条
禁止发表政治、色情文章。
第 11 条
文章偏离主题,或板主认为不适讨论者,得设定结案并中止回应(锁定)。
文章锁定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锁定并回复于板面上。
第 12 条
发表新闻或情报文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官方新闻,社交媒体或论坛之消息,应用[情报]标签。
二、文章需附上来源连结,网址超过一行请用缩网址。
三、若内容为非中文者,需附上简单大意之翻译。
四、简体中文或显然非台湾一般社会通念所能认知之中文者,应自行翻译为台湾之正
体中文。
五、文章最后须加入个人心得。
发表创作文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标题应用[创作]标签。
二、文章需附上来源连结,网址超过一行请用缩网址。
三、文章最后须加入个人心得。
禁止重复发表前二项文章。
第 13 条
实况文者之发表时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人每日限发表一篇[实况]类别之文章。自删或经板主删除者,亦同。
二、同一实况频道文章间隔需大于6小时。
三、实况文章之范例格式为必填者,不得删除。
四、文章内容为实况文分类错误者,但联赛或比赛不在此限。
一个月内违反本条二次者,记警告一次。
板主得经公告后,删除一定期间内所有之实况文章。
第 14 条
发表买卖或交易文者,除其他办法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交易实体商品者,须至少于本板发表一篇以上文章。
二、文章默认格式不得删除,且必须填写所有必填之项目。
三、实体商品限于电竞周边商品,或斗阵特攻之周边商品。
四、每14日每一ID至多发表一篇,同IP或其他显然得认定为同一ID者,视为同一ID。
买卖或交易文,禁止下列事项:
一、不得于推文中贩卖物品。
二、售价不得超过商品之定价。
三、自删文章,删除售价或其他重要内容者亦同。
违反本条第一项者,原文删除,得水桶7日以上,30日以下;
违反本条第二项者,原文删除,水桶30日以上,60日以下,得退文;
同时违反第一项及第二项者,水桶60日以上,并予退文。
第 15 条
问卷文非经任一板主同意,不得发表之。并需于文章最前方加注“经板主同意”。
学术问卷须同时具有研究者全名、指导者全名、研究单位、研究者联络方式。
商业问卷须注明研究目的、民调单位或研究单位等。
第 16 条
闹板、张爸、CP、广告或有正当理由认定为重大违规者,应特殊处理公告。
第三章、罚则
第 17 条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板规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行为后板规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板规。但行为后之规定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
利于行为人之规定。
违反本板板规之罚则,除他法或条文中有特别规定者,依本章之规定。
第 18 条
违反本板板规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之一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者,删除之。
第 19 条
违反本板板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之一条、第十一条者水桶之。
违反本板板规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者应视情况水桶。
第 20 条
违反本板板规第一条、第七条第四项处退文。
第 21 条
违反本板板规,但情况轻微者,得记予警告,并处7日以下水桶。
警告记录期为180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板板规者,依本板板规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处断。
第 22 条
第十九条所称之水桶,日数为7日以上60日以下。
一文违反多项板规者,水桶日数为180日以下。
一年内曾违反本板板规者,得加重处分至二分之一。
水桶之日数,应考量动机及比例原则。
第 23 条
违反本板板规第十六条者,处水桶一年以上,得情况退文。
第四章、板务处理办法
第 24 条
本板板规或其他特别办法,非经板主公告,无效。
水桶须经板主公告,方得设定水桶。
第 25 条
经处分者,得于72小时内,寄信向公告处分之板主讨论。并视情况减轻处分。
第 26 条
检举违规,应具明违规文章编号、可能违反之相关规定,寄信予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
检举者,得不予受理。
使用者得申请板主介入讨论串推文警告。
检举期为14日,超过者得不予受理。
本板板规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非经当事人检举,不予受理。
本板板规第十条第二项,应具名五ID以上之联名检举。
第 27 条
本板发文限制,应每半年检讨一次。且以不超过前十热门板为原则。
非经投票,不得变更发文限制。
赛季期间,得迳行公告后申请更改发文限制。
第 28 条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应于其权限资料夹内整理精华文章,并每月整理工作纪录。
小板主之奖金,以每两个月一次发放为原则,其奖金之数额依当时公告。
第 29 条
公开投票,投票资格之限制应与本板限制相同,且投票日数最少不得低于三日。
第 30 条
本板板规之修正,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并订定施行日期后公告。
本板板规之重大检讨修正,应经公开投票,同意票大于不同意票为通过。
本板板规修正经否决者,板主应召开公听会,依板友建议修正之,并重行投票。
第五章、板主
第 31 条
增加板主,应经现任板主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公开征选之。
第 32 条
板主资格之限制,除依小组规外,由板主公告参选办法。
接受参选日期不得少于七日,投票日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 33 条
板主之选举,仅有一人参选时,同意大于不同意者方为当选。超过一人参选时,以票数
高者当选。
第 34 条
板主违反本板第二章之规范者,经其他板主判决后,除执行板务外,不得发文。
板主若有严重失职者,得经其他全数板主具名至组务申请仲裁。
第 35 条
板主不依其先后顺序而有阶级之分。其分工应共同讨论,并公告之。
第六章、活动及赌盘
第 36 条
板主举办活动,由板主依情况订定办法。
第 37 条
赌盘之开设,应依比赛胜利等条件订定之,板友得寄信建议开设赌盘之事项。
赌盘应详尽说明赌盘内容,开票序次。
第七章、附则
第 38 条
本板板主名单及分工如下:
swattw
zsp7009
第 39 条
本板小板主名单及职权范围如下:
┌情报:alen84204
├英雄:DDRMIX
│├攻击型英雄:darpie0733
│├防御型英雄:alen84204
│├肉盾型英雄:alen84204
│└辅助型英雄:alen84204
├地图:DDRMIX
├创作:alen84204
├赛事:cain1187
└其他:alen84204
第 40 条
本板规经投票通过后,自投票结束后72小时施行。
本板规修正者,除特别公告外,自修正公告日起施行
警告名单:
kobe9527 2016.05.09~2016.11.09
cooMaster 2016.05.23~2016.11.23
mykey8585
oz5566 2016.06.17~2016.12.17
zxc33cxz 2016.06.18~2016.12.18
nuggets 2016.06.20~2016.12.20
anglertw 2016.06.20~2016.12.20
samtsai 2016.06.29~2016.12.29
pp771017 2016.06.30~2016.12.30
al199786215 2016.07.02~2017.01.02
z36963zat 2016.07.06~2017.01.06
Kevin10613 2016.07.14~2017.01.14
es1392 2016.07.19~2017.01.19
Kndog 2016.08.02~2017.02.02
aloke 2016.08.05~2017.02.05
llsophiell 2016.08.07~2017.02.07
givemorning 2016.08.15~2017.02.15
dfx753 2016.08.17~2017.02.17
qaz855175b 2016.08.22~2017.02.22
kurtkid727 2016.09.03~2017.03.04
ghghccc 2016.09.14~2017.03.15
修正纪录:
Ver 2.0.0 2016.05.17 修正通过板规共四十条,2016.05.20施行。
Ver 2.0.1 2016.05.22 修正板规第二十一条错误引用第二十条,应为第十九条。修正第
二十六条第三项用语、二十八条第三项用语、第十二条第一项、
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文字。自公布后施行。
Ver 2.0.2 2016.05.25 修正板规第十四条第三项标点符号,第二十一条标点断句。
Ver 2.1.0 2016.06.11 增订板规第八条第二项,并自公布后三日施行。第二条第二项
移至第三条第三项。
Ver 2.2.0 2016.06.17 增订板规第八之一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五
项,修正第十三条第三项,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2.2.1 2016.06.18 修正第二十一条文字,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2.3.0 2016.06.20 修正第十条第一项、增订第十条第二项,原第十条第二项删除
,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增订第二十六条第
五项,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2.3.2 2016.06.29 修正第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增订第七条第三项第七款。
Ver 2.4.0 2016.07.02 增订第十之一条,删除第七条第二项第一款,修正第十二条第一
项第一款、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
一条第二项。
Ver 2.4.1 2016.07.19 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
Ver 2.4.2 2016.07.25 修正款项数字。
Ver 2.4.3 2016.08.01 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文字。
Ver 2.5 2016.08.18 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Ver 2.6 2016.09.08 修正第七条第三项第七款,增订第十二之一条,自公布日起试行
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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