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规修正草案

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6-05-10 13:59:57
因为要全面上市了
决定重新修正一次板规
这次先开个三天的公听会
让大家讨论。
内容如下
作者: swattw.bbs@ptt2.cc (swattw.bbs@ptt2.cc)
标题: Fw: [公告] 斗阵特攻板 板规 Ver.1.2.3
时间: Tue May 10 13:56:35 2016
为保护本板使用者之权利、维持本板秩序、推广斗阵特攻,依板主权利义务规范第二章第
一条设立斗阵特攻(OverWatch)板板规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本板为斗阵特攻讨论板,故禁止任何非相关讨论,蓄意违反此项规定得退文。
第 2 条
违反规定内容依照程度予以板主权限内之不等的处分。
板主应依行政程序法及相关原理原则处理本板板务。
第 3 条
板主得随时依情况公告修正或者特殊处理办法。
公告文应同时备份至精华区备查。
第 4 条
于本板发文,视同同意本板规范。使用者不因不知本板规定而不为处分。
第 5 条
本板板规,违反站规或战略高手群组规者或线上游戏小组规者无效。
第 6 条
文章包含标题、本文及签名档。
推文包含“推、嘘、→”。
第二章、发文规范
第 7 条
发文分类,请依照分类标签发文,分类错误者,板主得迳行更改。
显然故意分类错误者,视同空白文。
发文分类标签如下,若无合适标签,请自行填入:
[新闻]:Blizzard官方发布的消息
[情报]:非官方发布的消息、预测
[讨论]:针对斗阵特攻讨论的文章
[实况]:实况斗阵特攻文章
[心得]:游戏心得或者攻略分享
禁止使用类似"公告"标签,或回复板主公告文章。
第 8 条
禁止一行文、注音文、空白文,内容过于空泛,或其他令人难以阅读之文字。
第 9 条
禁止未经原作者同意删除推文。变更原作者之推文者亦同。
第 10 条
禁止于文章、推文内恶意对其他使用者挑衅、引战、侮辱,影响本板秩序者。
文章经板主推文介入后,仍有二名以上使用者违反前项规定时,不受第二十六条之检举
人限制。
第 11 条
文章偏离主题,或板主认为不适讨论者,得设定结案并中止回应(锁定)。
文章锁定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锁定并回复于板面上。
第 12 条
发表新闻或情报文者,应遵循下列规范:
官方新闻,限用[新闻]标签。社交媒体或论坛之消息,应用[情报]标签。
文章需附上来源连结,网址超过一行请用缩网址。
若内容为非中文者,需附上简单大意之翻译。
简体中文或显然非台湾一般社会通念所能认知之中文者,应自行翻译为台湾之正体中
文。
文章最后须加入个人心得。
第 13 条
实况文者之发表时间依下列规定:
每人每24小时限发表三篇[实况]类别之文章。自删或经板主删除者,亦同。
同一实况频道文章间隔需大于6小时。
实况文章之范例格式为必填者,不得删除。
文章内容为实况文,但分类错误者。
一个月内违反本条二次者,记警告一次。
第 14 条
发表买卖或交易文者,除其他办法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
交易实体商品者,须至少于本板发表一篇以上文章。
文章默认格式不得删除,且必须填写所有必填之项目。
实体商品限于电竞周边商品,或斗阵特攻之周边商品。
每14日每一ID至多发表一篇,同IP或其他显然得认定为同一ID者,视为同一ID。
买卖或交易文,禁止下列事项:
不得于推文中贩卖物品。
售价不得超过商品之定价。
自删文章,删除售价或其他重要内容者亦同。
违反本条第一项者,原文删除,得水桶7日以上30日以下;
违反本条第二项者,原文删除,水桶30日以上,60日以下,得退文;
同时违反第一项及第二项者,水桶60日以上,并予退文。
第 15 条
问卷文非经任一板主同意,不得发表之。并需于文章最前方加注“经板主同意”。
学术问卷须同时具有研究者全名、指导者全名、研究单位、研究者联络方式。
商业问卷须注明研究目的、民调单位或研究单位等。
第 16 条
闹板、张爸、CP、广告或有正当理由认定为重大违规者,应特殊处理公告。
第三章、罚则
第 17 条
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板规有明文公告者为限。
行为后板规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板规。但行为后之规定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
利于行为人之规定。
违反本板板规之罚则,除他法或条文中有特别规定者,依本章之规定。
第 18 条
违反本板板规第七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者,删除之。
第 19 条
违反本板板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者水桶之。
违反本板板规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者应视情况水桶。
第 20 条
违反本板板规第一条、第七条第四项处退文。
第 21 条
除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外,违反其他规定者,得记予以警告且得并处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记录期为180日,警告期内违反本板第七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或其他规定者,处水桶七日以上三十
日以下。
第 22 条
第十九条所称之水桶,日数为7日以上60日以下。
一文违反多项板规者,水桶日数为180日以下。
一年内曾违反本板板规者,得加重处分至二分之一。
水桶之日数,应考量动机及比例原则。
第 23 条
违反本板板规第十六条者,处退文,并处水桶一年以上。
第四章、板务处理办法
第 24 条
本板板规或其他特别办法,非经板主公告,无效。
水桶须经板主公告,方得设定水桶。
第 25 条
经处分者,得于72小时内,寄信向公告处分之板主讨论。并视情况减轻处分。
第 26 条
检举违规,应具明违规文章编号、可能违反之相关规定,寄信予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
检举者,得不予受理。
使用者得申请板主介入讨论串推文警告或建议。
检举期为违规时点后14日,超过者得不予受理。
本板板规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非经当事人检举,不予受理。
第 27 条
本板发文限制,应每半年检讨一次。且不以超过前十热门板为原则。
非经投票,不得变更发文限制。
赛季期间,得迳行公告后申请更改发文限制。
第 28 条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应于其权限资料夹内整理精华文章,并每月整理工作纪录。
小板主之奖金,以每两个月为一次发放,其奖金之数额依当时公告。
第 29 条
公开投票,投票资格之限制应与本板限制相同,且投票日数最少不得低于三日。
第 30 条
本板板规之修正,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并订定施行日期后公告。
本板板规之重大检讨修正,应经公开投票,同意票大于不同意票为通过。
本板板规修正经否决者,板主应召开公听会,依板友建议修正之,并重行投票。
第五章、板主
第 31 条
增加板主,应经现任板主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公开征选之。
第 32 条
板主资格之限制,除依小组规外,由板主公告参选办法。
接受参选日期不得少于七日,投票日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 33 条
板主之选举,采单人选举制,同意大于不同意者方为当选。
第 34 条
板主违反本板第二章之规范者,经其他板主判决后,除执行板务外,不得发文。
板主若有严重失职者,得经其他全数板主具名至组务申请仲裁。
第 35 条
板主不依其先后顺序而有阶级之分。其分工应共同讨论,并公告之。
第六章、活动及赌盘
第 36 条
板主举办活动,由板主依情况订定办法。
第 37 条
赌盘之开设,应依比赛胜利设定,板友得寄信建议开设赌盘之事项。
赌盘应详尽说明赌盘内容,开票序次。
第七章、附则
第 38 条
本板板主名单及分工如下:
swattw
第 39 条
本板小板主名单及职权范围如下:
┌情报:alen84204
├英雄:DDRMIX
│├攻击型英雄:darpie0733
│├防御型英雄:alen84204
│├肉盾型英雄:alen84204
│└辅助型英雄:alen84204
├地图:DDRMIX/zsp7009
├创作:alen84204
└其他:alen84204
第 40 条
本板规经投票通过后,自投票结束后72小时施行。
本板规修正者,除特别公告外,自修正公告日起施行
警告名单:
kobe9527 2016.05.09~2016.11.09
修正纪录:
作者: j23932 (信义亚当李维)   2016-05-10 16:10:00
哪里可以检举违规啊,有个y开头的摁摁喔喔无意义重复推嘘到天边了,还在那边叫嚷别人发废文
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6-05-10 16:28:00
直接寄信给我
作者: jan9451803 (一秒车牌)   2016-05-10 14:02:00
有更动的地方可以用不同颜色区别吗
楼主: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6-05-10 14:07:00
全部都有更改
作者: jan9451803 (一秒车牌)   2016-05-10 14:11:00
第九条 应该也要加上修改? 还是删除算是修改的一部分
作者: o07608 (无良记者)   2016-05-10 14:56:00
版上那一大串要不要锁定了......
作者: jan9451803 (一秒车牌)   2016-05-10 15:21:00
问卷文的规定要不要也加一下?
作者: WarnLeadwar (F2P=P2W)   2016-05-13 19:35:00
发现板上有人聚众吵架 结果却不能检举.....本板板规第九条、第十条,非经当事人检举,不予受所以有人吵架引战没人想检举就没事? 这样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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