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名 称 劳资争议处理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国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规类别 行政 > 劳动部 > 劳动关系目
第 54 条
工会非经会员以直接、无记名投票且经全体过半数同意,不得宣告罢工及
设置纠察线。
下列劳工,不得罢工:
一、教师。
二、国防部及其所属机关(构)、学校之劳工。
下列影响大众生命安全、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业,劳资双方应约
定必要服务条款,工会始得宣告罢工:
一、自来水事业。
二、电力及燃气供应业。
三、医院。
四、经营银行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之金融资讯服务业与证券期货交易、结
算、保管事业及其他办理支付系统业务事业。
前项必要服务条款,事业单位应于约定后,即送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提供固定通信业务或行动通信业务之第一类电信事业,于能维持基本语音
通信服务不中断之情形下,工会得宣告罢工。
第二项及第三项所列之机关(构)及事业之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其
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前项基本语音通信服务之范围,由目
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重大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各级政府为执行灾害防治法所定灾害预防
工作或有应变处置之必要,得于灾害防救期间禁止、限制或停止罢工。
我是看facebook上一个老师PO文支持医护罢工
结果底下有人回了这个
所以依法条来看是不能对不对...?
然后这位老师立马回:那就支持修法(觉得感动Q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