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被威胁离职就要扣薪水

楼主: mentine (Oo果汁oO)   2014-06-23 14:10:22
只是稍微唸过一点 看看有没有帮助
如果真的不行的话就直接去劳工局吧
依照
劳基法第15条 第2项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一项之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第 16 条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11~13
第 11 条 (雇主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 12 条 (雇主无须预告即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第 13 条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禁止暨例外)
劳工在第五十条规定之停止工作期间或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医疗期间,雇主
不得终止契约。但雇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业不能继续,经
报主管机关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 条 (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
染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于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对于你来说 一开始薪资没有算清楚造成误信 可以算是第14条第一项第一款情形。
再者,你只工作了12天没有达到需要预告离去时间的预告标准。
又,依照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九条
依本法终止劳动契约时,雇主应即结清工资给付劳工。
所以12天的薪资是一天都不能扣的。
不然就告到劳工局,
第 79 条 (罚则)
有下列各款规定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
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二、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限期给付工资或第三十三条调整工作时间
之命令。
三、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四十三条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间内工资给付
之最低标准。
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有前二项规定行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业单位或事业主之名称、负责人姓
名,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
可能跟他讲条文只能吓唬吓唬他,如果真的还是不院给钱就还是打电话到劳工局最快。
台南市政府劳工局|电话:06-2991111转8431
他还在吵的话就马上拨这支下去。
请专员为你解答。
※ 引述《killer791207 (yakuza)》之铭言:
: 事情是这样的:
: 我朋友于台南长x护理之家工作,
: 因公司制度混乱、乱调班、不合理薪资计算等原因,(详如下文)
: 今日提出离职,
: 而会计则提出要离职必须扣薪的条件。
: -------------------
: 此公司无合约签订作业,
: 只有口头开出薪资及放假之约定,
: 而我朋友工作时数为12日,
: 因会计临时通知调班,
: 故下定决心提出离职,
: 会计答复为:
: “要离职可以,但从第13日时开始扣薪”
: 等于我朋友12日工作的薪资必须被扣到0,
: 请问这该怎么办?
: 有相关权益之法律条文可以引用吗?
: --------------------
: 主要不合理之问题:
: 公司面试时提出包大夜愿以36000元/24天、固定六日周休等条件雇用
: (多休的两天扣薪1800元)
: 但轮班大夜津贴为400元/日,
: 换算若采轮班制却都上大夜的话,
: 底薪27000*(400*24)=36600元
: 这说明一开始面试时就偷A 600元,
: 所以朋友发现后,
: 与其谈条件为:愿采轮班制,大夜津贴以400元计算,
: 扣薪1800元(一个月多休2天周休)也可接受,
: 而其今日突然改口,
: 下礼拜开始必须要上六日,
: 故朋友提出离职,
: 而会计答应后则提出旷班一日扣三日薪水的条件,
: 不然就不准离职...
: 以上
:
作者: yuugen2 (马英丸)   2014-06-29 23:51:00
实用!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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