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我朋友于台南长x护理之家工作,
因公司制度混乱、乱调班、不合理薪资计算等原因,(详如下文)
今日提出离职,
而会计则提出要离职必须扣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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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司无合约签订作业,
只有口头开出薪资及放假之约定,
而我朋友工作时数为12日,
因会计临时通知调班,
故下定决心提出离职,
会计答复为:
“要离职可以,但从第13日时开始扣薪”
等于我朋友12日工作的薪资必须被扣到0,
请问这该怎么办?
有相关权益之法律条文可以引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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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不合理之问题:
公司面试时提出包大夜愿以36000元/24天、固定六日周休等条件雇用
(多休的两天扣薪1800元)
但轮班大夜津贴为400元/日,
换算若采轮班制却都上大夜的话,
底薪27000*(400*24)=36600元
这说明一开始面试时就偷A 600元,
所以朋友发现后,
与其谈条件为:愿采轮班制,大夜津贴以400元计算,
扣薪1800元(一个月多休2天周休)也可接受,
而其今日突然改口,
下礼拜开始必须要上六日,
故朋友提出离职,
而会计答应后则提出旷班一日扣三日薪水的条件,
不然就不准离职...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