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对此次进修部选举的看法

楼主: adelie (Adelie)   2008-04-20 20:12:10
※ [本文转录自 NightLaw 看板]
作者: adelie (Adelie) 看板: NightLaw
标题: [心得]我给进修部选委会的公开信
时间: Sat Apr 19 03:14:31 2008
大家好,我是陈光正。
既然承蒙“进修部选委会”看重。发表了一封传檄四方、掷地有声的信函。
因此,晚上刚考完期中考,本人也就在此说说几句话,当作回应吧。
根据“进修部选委会”这封信的主旨“前情提要”来看。
现在大家才恍然知道,原来进修部学生会长的职位是多么重要。“攸关学生权益重大”、
“保障学生权益”之言,令人致敬。不知此职务是属于进修部学生的管理者?重要经费来
源?还是没了这个职务,影响进修部学生上课?
又既是“职位”,又如何称之“正常运作”?没有了难道学生的权益就受重大影响?既然
重要到缺了会长,进修部学生就达到无法运作的程度。既然如此,很抱歉,投票就更应该
更加慎重!
退万步言之,果真贵“选委会”所说,缺乏学生代表,会有“学生权益”等重大问题,
将造成无法运作的窘境。
如此看来,去年台大管理学院、生科学院等所,应该早就无法运作停摆了吧,
我倒也很关心他们的现况如何...
民主最可贵的,不是有没有人当会长。
寡头政治、独裁政治也会产生领导人,但那不是民主。
民主政治下,领导人的产生,必须要以民主的程序举行“普通”、“平等”、“直接”、
“无记名”投票产生的,才算是“民主原则”。
所谓“进修部议会”的立法法令在哪?法源在哪?我相信大家都想知道。
敬请提供议会开会的会议纪录及日期、人员签到单以及立法经过缘由等,让大家参考。
选举当时有设置“学生会选举罢免办法”以资遵循吗?
如要依据台大的“选举罢免暂行纲要”,“选委会”的选举计画书(包括投票所设置状况
、纠纷之仲裁方式…)在哪呢?
进修部自行举行学生会长投票,基本上就不符合第三条:
不依“学代会选举执行委员会”的办理而自行举办学生会长选举,
根本连投都不用投,自始、当然、确定不生效力!
正因无法可管,才产生今日的问题。
有点不想再重复,何谓“选举一般性法理”。
关于选委会各投票所晚20分钟投、却早10~30分钟收的事,是否适法的问题。
投票所的投开票时间既已公布,就必需依时间投开票,这是众所周知基本法理。看来,只
有选委会不知道。
如果今天政府的选举,也是如此随各“投票所”高兴,随时要开就开,看看没人就随时可
以收,是否也可以?奇怪的是,这跟举证早收晚开,谁会来投?或是投谁?又有何涉?
这是效力问题,不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然后“选委会”,事后再振振有词,要那些候选人自己去举证,这情形对选举有何影响?
还要候选人举证有哪些人会投他?
选委会的理由,真是让人叹为观止、开了眼界!
如果不同意这个“平等原则”。建议“选委会”也可以修改法规,改成“本会投票设置时
间,得随时机动视情况,自行由现场状况决定投票与结束时间,选举人若无法投票请自行
负责。”的条款。
但是请公布让大家知道。
学生法庭组织究竟合不合法,我无法如此你们“精心”的资料来源这般了解。惟,举证
不实,是要负责任的。
但就我所知,台大的学生好像不只是只有“大学部”的才算、研究所的不算吧。否则按你
们的逻辑,我们进修部的学生,也应该不该算是台大学生。(学生法官既然还可以“丧生
”?),这样看来,所以你们选委会认为去年12月学代会学生法官的提名通过程序不当,
也该连带负责?
而如此,才是你们所谓“令人信服的裁判”?
关于你们的第二点、还有第三点,有点话也想说。估不论其是否为真,
就以在辩论与判决后,还可以提出“责问权”抗辩,说当时“违背法令”之理由?
请去看看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的内容;还有30年上字489号判例。
对了,“公职人员选罢法”在学生选举只是准用投票原则,不是全文照用。(况且全文只
有一百十三条,没有你说的第一二七条!)
国家设有多少法官?学校设有多少法官?进修部几百人中,任期一年的学生会长,跟经费
上亿的地方选举,如何比较?“选委会”不能理所当然的只比附援引“除斥期间”,掩人
耳目。否则,是不是也应该援用八十六条以下的罚则部分,对违反者可判处拘役或徒刑?
还有,你有提供第二十三条以下规定的“选举人名册”公开陈列、公告阅览吗?
…如此来论,不就没完没了。
最后,再提醒一下,原判决不是依据该条文“程序”上规定,而仅是“效果适用”的类推
因为,
你们根本没有法规。
陈光正 敬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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