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Re: [转录][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判决

楼主: claire920 (喵)   2008-04-17 12:38:57
※ [本文转录自 NightLaw 看板]
作者: bp61p3 (bp61p3) 看板: NightLaw
标题: Re: [转录][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判决
时间: Wed Apr 16 17:44:41 2008
针对该判决书程序和实质瑕疵
提供上诉书状 给大家参考
台湾大学进修部学生会会长的职位,对于已经停招的进修部学生权益攸关重大
希望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能谨慎对待,尽速做出令人信服的裁判
促使进修部学生会长的职位正常运作以保障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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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诉 状
上 诉 人 进修部选举委员会
代 表 人 郑宇庭
被 上诉 人 陈光正
为提起上诉事:
上诉人不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95学年诉字第001号判决,因此在法定期间内提

上诉,并叙述上诉的声明及理由如下:
上诉声明
一、废弃原判决。
二、被上诉人在第一审之诉驳回。
  理由
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组织与程序纲要第二十条:“对于下级行政庭之终局裁
得上诉于上级行政庭,但非以其违背法令为理由者,不得为之。”查国立台湾大学学生
生法庭95学年诉字第001号判决(下称原判决)有判决法院之组织不合法,法院于权限之
有无辨别不当,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暨判决理由不备之情事,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为此提起本件上诉,请求废弃原判决改判如上诉声明所示,理由详列如下:
一、
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组织与程序纲要第二十条:“学生法官因下列原因,丧
生法官之资格。一、 毕业或其他原因致本会会员资格丧失者。二、 自行辞职。…学生法
官于任期中休学者,不丧失学生法官之资格,但自休学之日起,至复学之日止,应停止其职
务之执行…”。查原判决由张郁升、曾彦超担任法官参与本件审判时,已因毕业丧失学生会
会员资格,或因休学中应停止职务之执行,构成丧失学生法官之资格,构成原判决法院之组
织不合法。
二、
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候选人得提起选举无效之诉,按同法
十六条候选人得提出选举无效之诉。除此二条法律外,没有候选人得提出“投票结果无效
”之诉的法律依据。所以,原判决依据之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第二款投票无效规定,在程序上就不得由候选人起诉或追加诉“投票结果无效”之声明,因
此原判决有关投票无效之决定,是在被上诉人起诉不合法的情况下作出,逾越选举无效诉讼
之权限范围,构成法院于权限之有无辨别不当,当属判决违背法令。
三、
按选举无效起诉之被告为选举机关,当选无效之被告为当选人,候选人可以一次提出二项
诉讼,但不得先提一项,再追加一项,因为诉讼标的及当事人完全不同,无法以“基础事实
同一”主张诉之追加。同理可证,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二款
投票无效规定,只是抽象地说“关于投、开票相关事务过程”也就是在任何影响投开票过程
的人,都可能是当事人(即被告),并且应排除选举机关或当选人,因为这二类当事人已经
有专属的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投票无效”是第三种类的例外规定。因此,被上诉人提出的
是选举无效诉讼,与“投票结果无效”的诉讼诉讼标的及当事人完全不同,自然不得“依基
础事实同一”主张追加,原判决作出投票无效之决定,已构成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法律不
当之当然违背法令。
四、
上诉人办理学生会选举,纵然有原判决指摘之瑕疵,但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
法第六十条规定,被上诉人尚应举证证明此瑕疵必须故意、违法且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法庭
才得以宣告选举无效。依据双方不争执的投票结果,此次选举会长当选人之得票数,领先被
上诉人票数达15票,超过总有效票数五个百分点以上,差距显著。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无法
提出,有哪些人会投他票,而这些会投他票的人又是因为选举机关哪一些瑕疵无法行使投票
权。原判决认定当天投票延后20分钟开始,提早10分钟结束,构成所谓瑕疵;但原判决却完
全没有说明、亦未命上诉人举证这三十分钟内确有15人欲至投票站投被上诉人一票。欠缺此
一说明,原判决就没有足够理由来认定选举无效,构成判决不备理由之当然违背法令。且原
判决谓此瑕疵“虽非上诉人‘故意’延后选举投票时间,自不能谓上诉人就此即无‘过失’
”,即原判决既已指明本次选务瑕疵仅达过失程度,依前揭法令及说明,该瑕疵自不足以构
成选举无效之结果,原判决有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之违背法令。
五、
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二七条规定,选举诉讼应于六个月之内审结,超过此一除斥
期间,法院丧失审判权,当选公告发生确定效力。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七
条规定:“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关于选举罢免无效及当选无效确定诉讼之效果,于本法适用
之。”有关六个月除斥期间之效力也应一体适用。其实以公职人员之任期约三或四年计,都
需要六个月内审结,学生会会长任期仅为一年,除斥期间应该更短。不论如何,本件判决作
出之日距离选举日期已经十一个月,超出六个月的最宽限制甚久,学生会长当选公告已发生
确定力。学生法庭在丧失审判权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已构成判决不适用法规或适用法律不当
之当然违背法令。
综上所述,原判决违背法令之处甚明,特此提起本件上诉,请求废弃原判决改判如上诉声
明所示。
此 致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学生法庭庭 公鉴
作者: pp112560 (pp)   2008-05-25 13:00:00
连法庭都可以违法判决~司法还有啥公信力可言敬请念法律的同学以此为鉴~以己之专业致法之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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