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判决

楼主: haunt (法律学系助教)   2008-04-07 14:04:35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判决
裁判字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庭95学年诉字001号
原  告:陈光正E93704036
被  告:台湾大学进修学士班选举委员会
代 表 人:郑宇庭E95702008
  主  文
国立台湾大学进修学士班96年5月14日举办之96学年度学生会长选举投票,其投票结果无
效。
  理  由
一、原告起诉理由概旨称:(一)96年3月8日选委会公告选举日期后,同日外文系即申请
外文系戏剧比赛于视听教育馆小剧场举行,且一号候选人之副会长即为外文系该时现
任之会长,此事项选委会漏未查知有不公之情形,违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
暂行纲要(二)选举投票时间依选委会公告为该日之18:30~22:30,惟投票票匦轨均
于18:50后方设置妥当且于22:20均已撤除,位于视听教育馆之票匦轨更于22:00即撤
除,违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三)视听教育馆于投票日该时均为外文
系所使用,虽原告曾向选委会反应不应设置投票所,惟选委会以历年均有设置为由执
意设置,且设置场所与另二投票站采取公开方式不同,违反国立台湾大学选举罢免法
。(四)96年4月16日之选举公告中将一号候选人之政见与公告事项单独成页,与其
他候选人之政见格式大小明显不同。(五)投票当日领票时应于学生证后加盖戳记,
惟该日有漏盖戳记之情形,显违反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
二、被告答辩理由概旨曰:(一)关于外文系戏剧比赛一事,系为大学部外文系所举办,
进修学士班外文系仅是参加该活动,与举办过程无关,且选举委员会并不知该活动之
时间与选举投票日相同。(二)投票该日之延后开始系因为选务人员迟到所致,非选
委会所刻意影响所致,且不影响该选举之公平性。(三)视听教育馆设置票箱一事,
惟进修学士班会长选举历年均有之惯例,并非选委会刻意新增此一投票站。(四)选
举公告中一号候选人政见与公告事项单独成页一事系因排版需要所致,并非刻意与公
告同页。(五)投票该日虽确有漏盖戳记一事,为该日已立即发觉后并均有加盖戳记

三、本次进修学士班学生会长选举,虽经两造合意由本庭进行管辖,并于审判过程及法律
效果上适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相关法规,惟系争选举举办过程之
准据法规,系进修学士班学生会办理会长选举之行政惯例以及选举一般性之法理,并
不适用本会相关选举程序法规,此先叙明。
四、经查:
(一)原告谓投票日期与外文系戏剧比赛日期重叠一事,虽事实上系日期重叠,惟该
活动名义上为本校外文系系学会申请主办,无法证明与进修学士班外文系相关
。且虽日期重叠,但依据进修学士班选举惯例及一般选举原则,进修外文系并
无告知选委会之义务,同时法规上亦不禁止各系于选举期日举办其他活动,纵
各系所举办活动中有为选举进行拉票之竞选活动,也仅为违法竞选而由选委会
进行罚款之事由,与选举效力无关。再者原告遽以一号候选人之副会长人选为
外文系现任会长,即称此与进修外文系系学会相关,此仅臆测之言洵属无稽。
故外文系戏剧比赛与系争选举并无关连,此理甚明。
(二)关于投票期日投票站设置有延后开始并提早结束一事,为两造所不争执者,惟
被告指称此系为监票人员迟到所致,并非被告所刻意安排。惟依据法理,选举
过程中选务人员之行为即为选委会之行为,选委会应就其负责。故虽监票人员
迟到致延后开始,此虽非被告故意延后选举投票时间,但不能谓被告就此即无
过失。再者,提早结束投票站一事,虽被告指称该日视听剧场已无学生在场,
惟选委会公告时间既然系该期日之22点30分结束,即便无人投票或该场地及周
边已经无学生在场,不能谓无其他学生欲至该投票站投票之可能。又虽被告抗
辩此为监票人员现场之判断,非被告故意使监票人员提早结束云云,惟此同前
理,不能据此即谓被告无过失。
(三)视听教育馆设置投票箱事,经查为进修学士班历年均有设置,虽原告指摘此系
为外文系专设云云,但既为历年之惯例,被告据此设置投票站即无可非议之处
。又虽原告指称该投票站设置于室内,与其他选区采室外设置不同,但投票站
之设置方式本即被告权限范围所在,并非因室内外之不同即造成选举瑕疵之事
由,故原告所指洵属无稽。
(四)选举公告中将一号候选人政见与公告事项单独成页之事,惟查学生会选举公告
主要为张贴所用,则是否与公告事项单独成页即不影响不特定多数人得共闻共
见,大小不同一事既为被告制作公告排版所需,本庭认为亦无可非议之处,原
告称此为被告故意过失致选举有瑕疵语,于进修学士班之惯例及选举一般原则
上均难以证实。
(五)投票日有漏盖投票人学生证上戳记一事,经查确有部分学生学生证漏盖戳记,
惟本庭初步勘验选举人领票清单后,尚未发现有重复领票情形,若要据此指称
其有影响选举结果之瑕疵,则举证责任在原告。则据原告所指,虽无法排除仍
有重复领票之可能性,惟无法证实其已有影响选举结果之事由。
五、综合上述判断,本庭认为投票期日延后开始投票,并提早结束一事,虽被告抗辩系监
票人员自行行为所致,惟前已叙明此必须由被告所概括承受者。延后开始并提早结束
一事,与被告所公告之时间不符,致有可能影响学生投票之权益,并与进修部学士班
选举惯例及选举法理有重大违误,被告未监督选务人员确实依照所公告时间办理投票
,不能谓无重大之过失,且影响学生投票之权益,违反选举一般原则中之平等原则,
即为系争选举过程重大瑕疵,且该瑕疵无法补正,故依照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
免法第37条第3项第2款规定,本庭认为此一投票结果无效,被告应依照同法第37条第
4项办理。
六、据上判断,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97年4月6日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庭
审判长 学生法官 林伯桦
    学生法官 张郁升
    学生法官 曾彦超
不服本判决者应于收受送达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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