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 104-1第二次特别大会公报

楼主: NTUSC (台湾大学学生代表会)   2016-02-17 02:03:36
公报
学生代表大会104学年度第二次特别大会
104学年度学议字第2015100030号
时 间:2016年1月31日(日)13时08分至 14时50分。
地 点:本校电机二馆102教室。
出席者:文学院,许钧雅、黄 申、周允梵、陈俊臣、陈国荣;理学院,张祯晏、许皓云、许轩玮、吴宗锜;社科学院,陈浩天、连翊婷;医学院,辜柏耘、吴佳玲;工学院,周振涵、高章琛;生农学院,廖廷轩、侯瑞瑜、王纪翔;管理学院,胡则斌、虞翔皓;电资院,高绍芳、杨正彦;法律学院,谢宇修、张晴雰。
    出席者共24人。
缺席者:文学院,楼彦成、牛许时、刘宇珺、吴家安、周安履;理学院,黄泰源、黄泊羲;社科学院,吕謦炜、汪天祥、林浩民、王立心、杨凯翔、林羿萱、黄莉婷、刘哲铭、陈孟岑;医学院,李长泽、何承翰、蔡炫锜、陈一雄、赵宣凯、张闵乔、曾旭华;工学院,黄冠博、林宗颖、陈伯玮、骆建澄、周维理、林焕钧、黄泓睿、曾郁翔;生农学院,盛怡桦、张永梁、张家豪、戴劭芸;管理学院,陈立欣、林子期、崔永序、方士玮、林佳谕、林奕恬;公卫院,李俊霆、曾皓楷;电资院,李耕铭、苏昱仁、阙帝佳、邱柏元;法学院,李芷毓、许泽永、周易、彭立言;生科院,高
嘉妮。
    缺席者共52人。
主 席: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2016年1月31日13时08分至 14时 50分)
列席者:学生会长陈宣竹、学生会长秘书詹雯如、福利部长姜柏任、学术部长翁毓聆、学术部副部长罗芳晨、法制部员周庆昌、秘书长郑婷尹、秘书李政轩。
    列席者共8人。
纪 录:秘书长郑婷尹、秘书李政轩。
纪录共2人。
旁 听:法研所萧奕翎、森林所周子暐。
旁听共2人。
宣布开会(2016年1月31日13时08分)
学生代表报到
一、 24位学代现场报到。
讨论事项:学生会 104-1 会期决算案之覆议案
(1)法学院谢宇修表示希望针对此覆议案之讨论,分为四部份:
1.覆议合法性:窒碍难行的要件
2.学代会是否可以删减决算
3.删减决算的界限与标准
4.应否删减此次学术部决算
(2)针对第一部分─覆议合法性:窒碍难行的要件,讨论如下:
2-1对于理学院许轩玮询问学生会所认为之窒碍难行为何之疑问,法制部员周庆昌回应其欲先确认是否接受决算案可提覆议,再进行有关学生会窒碍难行之讨论。主席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回应在开会前无人可决定决算案是否可覆议,此部份可再提出讨论。
2-2学生会长陈宣竹解释窒碍难行代表决算案已可提覆议案,而继续讨论。法制部员周庆昌认为提出覆议案并不代表便会通过,会提出学生会认为窒碍难行之理由,然理由需由学代会审议。
2-3主席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鉴于学代会与学生会两方认知存有落差,而进行会议规则之宣读。工学院周振涵依据会议规则第16条,认为提出覆议本是合法之会长权限。电资院高绍芳则补充解释:依据中华民国法律,因审计权不在立法院,故仅有预算案及法律案可提出覆议,然学校之审计权存在于财务部与财委会间,且法规为议案皆可提出覆议。
2-4文学院陈国荣提议休会10分钟。进入投票表决,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休会动议通过。
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裁示13:24 休会。
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裁示13:36复会。
2-5学生会长陈宣竹回应合法性部分,学生会乃依据自治规程第16条提请覆议,于第八次定期会议收到决议后之第六日提出覆议案,至于学生会可否对决算案提出覆议案,依据法规仅写“决议”可提出。并强调学生会于学期中施政部分是在有经费之情况下使用预算。提出决算法上第20条并无赋予删除决算之权力,故删除决算可能有违法之虞之回复;而有关窒碍难行部分,则认为如学生会已被预算核可的经费,现要由个人负担会是一困难。
2-6文学院周允梵回应合法性部分,认为方才电资院高绍芳提到之中华民国法律对于决算案不能提覆议案之理由,应对照学代会组织,故认为决算案并不能提出覆议案,然法规文字上并无排除决算案,因此赴前决算案之覆议仍有其合法性,然可讨论实质上决算案是否有提覆议之合理性。工学院周振涵则认为可参考其他法规,如合法性部分,则回归自治法规,着重在于不合理然非不合法之讨论,因学生会之执行效率不彰是否可删除预算此点希望可讨论更多。文学院陈国荣则认为虽法规并无明订审计权是否在于学代会,然依现况分工应为如此,如学代会无设立一体制内救济或补넊洃宋瑐D,或删除决算案前之事前讨论等等使学生会可应对,乃有不合理之处存在。
(3)针对第二部分─学代会是否可以删减决算,讨论如下:
3-1理学院许轩玮认为此应分为审计与绩效两部分,绩效为财务部方面,于财委会审议时学代会便有修正之权力,要求学生会答辩,故法规有赋予学代会删减之权力,而现讨论便是何时可删减预算。学代会虽可依据决算书提出纠正案,然鉴于看到决算书之时间过晚,时间上并不允许提出纠正案,故其认为于现有制度下学代会于大会上进行决算之删减上有其合法性。
3-2电资院高绍芳表示学生会长有提到在其学生会期间并无发生过删减决算,然在100-1之前及98-2等会期学代会实有删减决算之惯例,故其认为学代会拥有删减预算之权力。学生会长陈宣竹表示其认同学代会有权删减决算。其提出乃因预算与决算之精神不同,故认为惯例可肯认此属权力,希望提出与学代会共同讨论,且中华民国之决算并无覆议,然审计法上有。另外,学生会财务报表在线上持续有更新,如学代会欲监督皆可作为参考。
3-3法制部员周庆昌认为其并无认为学代会不能删减决算,然学代会可删减之范围乃超过学代会期初所授权之范围。学生会如使用超过之决算,学代会可删除,然于规定范围部分则应秉持信赖保护原则,然仍可咎责。现情形为学生会之决算乃于学代会期初审议过之预算范围内,因此是否可进行删除,仍有讨论空间。此外,其也表示如学生会是在预算范围内然效率不彰之情形,学代会应是透过咎责之方式而非删减决算之方式处理。
(4)针对第三部分─删减决算的界限与标准,讨论如下:
4-1生农学院王纪翔提出预算法第二点各单位有违法事实、不当行为等可删除,第四点则通常用于预算执行率上,故基本上需有违法或不当才可讨论是否删除。
4-2理学院许轩玮认为决算有无问题乃于审计部,故行政部门有问题乃向审计部提出覆议,于现行制度下则是在于财委会,有要求覆议等空间存在。立法权方面,原则上大会不能修正,拥有审计权之单位才有权限对决算数额进行调整
4-3医学院辜柏耘询问有关删减预算部分在财委便有提出,而现在可否于委员会决议后,再送大会审议是否通过此决议之疑问。主席副议长法学院谢宇修回应于决算法中,财委会有权限直接修改整份数额。
4-4法制部员周庆昌表示关于修正部分,期末审议决算为注意是否有符合期初授权,于决算案用词上皆为修正、修改,预算与决算本身功能有别,应是在于删减决算界限与标准上考虑。然文学院周允梵认为就第14条而言,即有明确列出财务委员会稽核经费之原则,有“工作计画完成程度与效能”,应是有除了审查是否符合期初预算之外之权力。法制部员周庆昌回应第15条对于不同方面有不同效能,如有效能不彰则由事后咎责部分来恢复,若是在于预算且科目使用内之项目则中华民国法律实务上皆不认为可删除。
4-5针对理学院许轩玮提出目前是否为讨论第14条可删减之效能部分问题,法制部员周庆昌回应第14条之审核包含修正与事后咎责,审核并不等于可对照至可直接修正内容项目。第15条财务委员会如要修正请原编列当为答辩,不答辩则视同通过,故修正同意权应属财务部,然其认为法律乃学生自治最末端,如学生会与学代会间有政治决策是可以的。
4-6学生会长陈宣竹认为以办活动者为出发点,如现行经费有可能事后没收,将会有疑虑产生,因部长们当初便信赖有这此预算可使用,建议可透过事后政治咎责,而非删减决算。法制部员周庆昌则补充法制部尊重政治折冲,然希望于学生自治运作顺畅时,避免持续使用法律方式处理
4-7文学院周允梵认为原则上学代会应对行政部门有所信赖,然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学代会删减之权限,故当学生会有重大疏失时,不能像学生会长所说对于行政部门赋予完全信任。理学院许轩玮则表示较合理之处理方式应建立在于纠正案之方式。学生会长陈宣竹认为纠正案与删除决算案并非属前后因果关系,乃并立之监督方式。医学院辜柏耘则表示此类似信赖原则,如有重大过失应仍可删除,将再讨论决定,因如活动预算不确定将会造成不便。
(5)针对第四部分─应否删减此次学术部决算,讨论如下:
5-1理学院许轩玮认为两部门皆承认如与科目不符,可删除预算。预算书上本活动为校庆活动,然活动实际举办日期远远晚于校庆,活动委员会也无收到延期的通知,故其认为此已不符合科目,应予以以删除。学生会长陈宣竹则表示当时便已告知活动委员会将延期一事,此活动性质的确与校庆有所区隔。
5-2活动委员会主席工学院周振涵认为后续学术部并无与活动委员会确认将延后至何时及办理成效如何,故行政部门应受惩处,然是否透过删减决算进行惩处则仍须讨论。文学院陈俊臣延续周振涵之发言,表示第八次定期会议上便已认为对学术部之惩罚为删减决算,现无理由否决此意见。
(6)理学院张祯晏提议停止讨论。进入停止讨论表决程序,采正反决,举手投票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停止讨论动议通过。
(7)进入学生会 104-1 会期决算案之覆议案表决程序,采记名投票,投票结果:电资院高绍芳,生农学院廖廷轩,电资院杨正彦,生农学院王纪翔,理学院张祯晏,文学院陈俊臣,管理学院虞翔皓,生农学院侯瑞瑜,理学院许轩玮,文学院周允梵,工学院周振涵,文学院黄申,医学院辜柏耘,共13位学代赞成;0位学代反对;社科院陈浩天,管理学院胡则斌,文学院陈国荣,社科院连翊婷,共4位学代弃权,最后决议为维持原决算。
宣布散会(2016年1月31日 14时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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