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 103-2第四次大会公报

楼主: NTUSC (台湾大学学生代表会)   2015-05-09 23:31:54
公报
学生代表大会103 学年度第2 会期第4 次定期大会
103 学年度学议字第2014200002 号
时间:2015 年4 月24 日(星期五)18 时37 分至21 时50 分。
地点:本校新生教学馆102 室。
出席者:
涂欣凯、邱子轩、蔡佳升、黄申、周允梵、翁毓聆、刘宇珺、林子翔、张祯晏、黄泰源、
陈禹竹、吕謦炜、黄莉婷、汪天祥、连翊婷、苏靖富、陈映儒、陈立欣、邱丞正、周易、
彭立言、谢宇修、李芷毓、陈宣竹、李俊霆、高章琛、赖樱芳、周振涵、黄泓睿、林宗颖
、朱希平、施保全、吴轩宇、李耕铭、高嘉妮、侯瑞瑜、林承贤、林常棣、戴劭芸、张永
梁、林昂颉、吴佳玲、黄序立、陈一雄、赵宣凯、蔡炫锜、楼彦成、牛许时、颜崇益、龚
晏征、冯砚、辛尔康
出席者共52 人。
缺席者:许家睿、唐龙、陈俊臣、郑佑宣
缺席者共4 人。
请假者:曾靖轩、林昕锋、崔永序、林焕钧、钟政霖、盛怡桦
请假者共6 人。
列席者:会长王日暄、内务副会长林冠嘉、行政部门秘书长钟政达、财务部部长陈思颖、
公关部部长郑伃珊、福利部部长苏瑜宁、学术部部长陈军钧、文化部部长黄铭进、新闻部
部长黄铭彰、活动部灯光音响服务小组组长、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昱芸
列席者共11 人。
报告事项
一、宣读103 学年度第2 会期第3 次定期大会公报。
决定:照案通过。
二、行政部门函《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双重学籍会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行使施行细则》行
政命令,提请备查。
决定:交付本会秘书处备查。
三、本会校务委员会无召开会议。
四、本会纪律委员会要求本会秘书处提供各次定期大会各学生代表出缺席记录,以供审
阅。
五、本会财务委员会已审议“103 学年度第2 学期活动部灯光音响服务小组追加预算
案”,建请照案通过。
六、本会活动委员会已审议如下:
(一)确认文化部47 万赞助接洽进度。
(二)审议活动部“台大金头脑”活动,尚有动线与食物待确认。
七、本会教务委员会无召开会议。
八、本会学务委员会已审议“行政部门增设社团部案”,建议行政部门增设社团部。
九、本会总务委员会于2015 年4 月22 日出席校园规划小组会议,审议“医学院附设医
院健康大楼新建案”、“医学院附设癌症医学中心医院辐射科学暨质子治疗中心新建
案”。
十、本会外务委员会无召开会议。
十一、本会法制委员会已审议“行政部门增设社团部案”,建议行政部门增设社团部。
十二、本会规程修正委员会已审议“行政部门增设社团部案”,建议行政部门增设社团
部。
十三、本会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32 条条文
修正草案”,将于临时动议提案。
会长提出施政报告
讨论事项
一、本会议长赖樱芳,兹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法》第 9 条之规定
,提名钟奕东为本会秘书长,提请同意。
决议:钟奕东获出席学生代表同意票大于不同意票,依法同意为本会秘书长。
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37 张,不同意票0 张,无效票0 张。
二、行政部门函“103 学年度第2 学期活动部灯光音响服务小组追加预算案”,提请审
议。
决议:“103 学年度第2 学期活动部灯光音响服务小组追加预算案”通过。
三、本会法制委员会拟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创制复决暨公民投票办法》部分条文修
正草案”,提请审议。
决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创制复决暨公民投票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通过。
二读时,经讨论第9 条修正为:“法案或政策之公民投票案,得经五分之一以上学生
代表连署,提交大会议决。本议决应经大会总额五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通过。”第
37条修正为:“本法施行细则由执行委员会另订,并送学生代表大会备查。”三读
时,照二读文字通过。
四、本会学生代表刘宇珺临时提案,目前学生会选举投票方式以电子投票为主,而选举人
资格验证方式以学生证为唯一凭证,而《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32 条
第2项规定:由选举人签名以证明已进入投票所并确认领取选举票。既然选举人本人
之学生证已是唯一有效之身分验证,可否将选举人领票程序中之签名部分删除。提请
公决。
决议:交付本会法制委员会审议。
作者: tomchc (TOMCHC)   2015-05-10 15:41:00
1.公报晚一日发布2.法案未经会长公告纵三读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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