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人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法规标准法》第四条,公布法律。
二、本人依据103-1会期第四次定期大会决议,将《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保证金收取条例》
于中华民国103年12月3日公布于学规字第 103005号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 会长 王日暄
============================================================================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保证金收取条例
中华民国100年04月11日学规字第099010号公告制定公布全文13条
中华民国103年12月03日学规字第103005号公告修正第2条、第3条第1项、第6条第2项
第一条
○一为健全保证金收取制度,增进行政效率,有效利用公共资源,维护本校学生权益,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本会各行政部会、学生法院、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对于保证金之收取,依本条
例之规定为之;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一本条例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主管机关:指本会各行政部会、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或学生法院。
二、缴费义务人:指向主管机关申请、参与各活动,或使用各项服务之自然人、社团或自
治团体等。
三、保证金:指缴费义务人交付主管机关之一定金额,作为担保各该事项之费用。
第四条
○一主管机关为确保缴费义务人行为不违背本会各项法律、行政规则或活动办法,得收取
保证金。
第五条
○一缴费义务人违背第四条,主管机关得没入保证金之一部或全部。
第六条
○一保证金额度,应考量各行政事务之性质、维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成本、相关类似行政
事务所定之保证金额度、缴费义务人遵守法规及履行义务之态度而定之。
○二主管机关公告保证金额度后,应通知本会秘书部、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监察委员会。
第七条
○一保证金之收取,主管机关应开立证明或另行造册签章。
○二主管机关应于收取时告知以下事项:
一、缴费义务人应注意之本会各项法律、行政规则或活动办法。
二、缴费义务人应履行之义务。
三、领回保证金之方式、时间、地点。
四、领回保证金应携带之证明文件或印鉴。
五、其它应注意之事项。
第八条
○一各行政事务完成后,主管机关经查无违反第四条者,应退还保证金。
○二主管机关退还保证金,应定一定期限,逾期未领回者,得没入保证金。
○三退还期限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定之。
第九条
○一保证金之退还,主管机关得检验学生证、相关证明文件或印鉴,或要求于领取清册上
签名盖章。
第十条
○一对于保证金之收取、没入、退还所为之处分不服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于三十日
内向主管机关提出异议,或迳行向学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管机关认异议为有理由者,应撤销或变更原处分;认为异议为无理由者,应驳回异
议。
○三异议提出后七日内主管机关未为准驳者,视为驳回。
第十一条
○一异议若为主管机关驳回,而缴费义务人应于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并视为自异议时提
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一没入之保证金应列为本会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
○一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