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校园] 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公告

楼主: NTUvote (台大选委会)   2014-12-02 19:54:52
※ [本文转录自 NTU 看板 #1KSWpUk7 ]
作者: NTUvote (台大选委会) 看板: NTU
标题: [校园] 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公告
时间: Mon Nov 24 00:35:39 2014
各位同学晚安:
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于2014年11月22日发布公告,公告学代会
提案之“导师选课签证制度”公投案成立,针对此案,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本
会)说明并公告如下:
一、法源依据
查“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创制复决暨公民投票办法”(以下简称本会公投法)对于“创制
复决执行委员会”有关执行公民投票事务之行政规定,并未明定。又查“国立台湾大学学
生会选举罢免法”第53条第2项规定有关选举罢免之处分决议,应依照行政程序法为之。
故在本会公投法未明定,应准用相类似之法律,则本会执行公民投票事务之行政事务,应
以行政程序法为之。行政程序法第113条规定:“行政处分之无效,行政机关得依职权确
认之。”,同法第111条第6款:“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
限者”、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该行政处分皆为无效,合先叙明。
二、管辖机关错误
本会公投法第3条规定“创制复决投票之进行,由创制复决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
办理之”,同法第6条第2项规定“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兼任之”,故选举
罢免执行委员虽兼任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但其机关并非同一,两者职权有别。选委会于
2014年11月22日以选委会名义公告“公投案成立”,其公告属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6款,
违背管辖规定,应属无效。
三、提案人所提议案与本法所能定之创制复决范围不相符
本会公投法第8条规定:“投票人得对‘本会事务’依法提案以制定法律或废除、中止、修
正法律或政策。”,同法第34条:“经创制复决投票表决通过之政策,执行委员会应即送
交学生会行政部门执行,不得违背......”。换言之,本法所称创制复决的范畴,应以“
本会事务”为限,方得由本会行政部门执行。故如举办“我国应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之
公民投票,非但不是由本会行政部门所能执行,更非本会公投法所准许之范围。但若改为
“本会行政部门应支持并呼吁我国政府尽速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则行政部门具有执行
可能性,方为本会公投法所准许之范畴。
而提案人所提公投案由为“是否同意选课结果需经过导师签证? ”,不论其是否通过本会
公投,本会行政部门皆无从执行本案,故依据上开规定,其案由应非本会公投法所准许之
范畴。选委会于2014年11月22日以选委会名义公告“公投案成立”,其内容属于“其他具
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应属无效。
四、选委会于2014年11月22日以选委会名义公告“公投案成立”处分无效,自始不生效力
综上所述,选委会于2014/11/22以选委会名义公告“公投案成立”之处分,不但管辖机关
错误,并且其内容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属无效处分,本会得依职权确认其
无效,另行做成有效之行政处分。
五、驳回提案人之创制复决申请书
依据上述第三点,由于提案人所提公投案并非本会公投法所规定之“本会事务”,其内容
应当违背法令,谨依本会公投法第14条第2项驳回提案人之申请。
提案人若有不服,得于驳回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执行委员会提起诉愿。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
作者: tw0517tw (无冬夜)   2013-11-24 00:51:00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最后一行应该是本会不是执行委员会
作者: 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2013-11-24 01:45:00
推XD
作者: RPedsel (Edsel)   2013-11-24 02:36:00
作者: j71648 (川禸木)   2013-11-24 10:33:00
推!!
作者: kawaku (淡岛)   2013-11-24 13:59:00
推XDDDD
作者: Jasy (傑西)   2013-11-26 05:02:00
tw0517tw正解 应向原行政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提起诉愿处分机关为学生会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 上级机关应是学生会
作者: kuofuchi (有腹鳍的吴郭鱼)   2013-11-26 23:26:00
呃,但是学生会的公投法是规定向执行委员会提诉愿公投法第14条第3项.......
作者: Jasy (傑西)   2013-11-27 01:05:00
那我看不懂t大的意思了 囧 这篇署名没问题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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