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权利角度批判政大对庄国荣一案的处分

楼主: mirrorbluee (-)   2008-06-23 22:30:15
※ [本文转录自 NCCU_SEED 看板]
作者: mirrorbluee (-) 看板: NCCU_SEED
标题: 庄国荣
时间: Mon Jun 23 19:19:51 2008
从劳动权利角度批判政大对庄国荣一案的处分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传播学生斗阵 联合声明2008.6.23 12:00
  对于近日政治大学校教评会,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严重破坏校誉”为由解聘已
借调回任的公行系庄国荣助理教授一事,我们认为该处分严重影响大学教育中的学术精神
与民主法治,已并非单一的个人事件。站在捍卫劳动人权、言论自由以及受教权利的立场
,我们认为这件事情有必要“超越蓝绿”,指出其中的错误,严正地批判政大校方的处分
决定,捍卫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治与价值:
一、政大处分违背法治国家的“比例原则”
  
首先,教师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
得予解聘,但何谓“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据教育部这十年间统计,以此标准做出不续聘
之惩处多为严重性骚扰、性侵害或贪污等,且多经法院“审判定谳”后才做出决议,而今
政大校教评会却因庄国荣参与政治活动中“强烈地讽刺攻讦另一党派之主席及其父亲”,
即认定其“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政大对法规如此无限上纲解释并依此做出最严厉之“不
续聘”处分,非但与维护学术活动的目的性无关、且没有必要性、却高度地侵犯了一位正
职教授法律上的工作权,实有违宪法第二十三条推导出的“比例原则”要求,缺乏合法性
与正当性。
二、政大处分是一逾越法律规范目的的“违法处分”
  
并且,大学教授在本质上亦为受雇劳工,在工作权保障上与一般劳工不该有差别待遇
,应“类推适用”劳基法中解雇要件之规定来解释。也就是说,大学教授什么样的行为是
“行为不检到足以解聘、解雇”,必须参照其他同类的规范内容(如劳动基准法),才能
符合法律规范目的地具体化教师法内容,以避免行政者的恣意裁量、侵犯人权。而从劳基
法第十二条中对受雇者之解雇要件来看,除非劳工的行为触犯了“一、定劳动契约时虚伪
不实,使雇主受损害;二、对于雇主、家属等人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三、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确定;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五、故意损耗雇主物品,或
泄漏秘密,致雇主损害;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等
规定,雇主 才有合法解雇员工、且不需给付资遣费的权利;而基于其余原因的解雇处分
都是一种“违法处分”。
  
根据上述劳基法的规定,尽管是“恶意攻讦另一党派”、甚至“口出秽言”,在未被
定罪、且未影响到工作中活动之前,也绝非劳基法中合法的解雇事由,解释上也应即于教
师的工作保障。是故,政大的“不续聘”处分明显是一逾越法律规范目的的“违法处分”
,曲解了“有损师道而得不续聘”在法律规范目的上的范围,无视基本的工作权保障。
三、政大处分滥权审查“政治性言论内容”侵犯言论自由
  
再者,校教评会是否能对教授于“校外、工作场所外的言论”,特别是“政治性的言
论”进行实质的内容审查,恐怕都有待商榷。基于民主政治实际上建立于政治性言论的开
放参与,政治性言论在宪法言论自由中受到高度保障,所以法院在审查是否为诽谤性言论
时,特别会针对政治性言论或可受公评之言论予以相对宽松之检视,除非是恶意的不实言
论、或其言论完全无保障价值,否则原则上都不做有罪认定。庄国荣教授过去之言论是否
有诽谤或公然侮辱之嫌疑,恐怕在法院判定上都还是未定数,且恐被侵犯的当事人国民党
主席亦未争执;而今政大校教评会却以此作为解雇之事由,实际上将造成箝制不同立场的
政治言论之效果!不得不慎!
四、政大处分是“政治介入校园”的不良示范,侵犯学术精神与受教权利
  
总结上述,我们认为,今日政大校教评会基于不满庄国荣教授在“政治活动”上的“
表现”(担任民进党公职时,对国民党主席及其父亲的攻讦言论),而做出解聘其的处分
,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介入校园”的不良示范──实际上基于“政治立场的不同”,而在
大学中剥夺一个教授受法律保障的工作权利。校教评会的多数委员们必须承认:在庄国荣
的言行未受法律宣判有罪前,就评价其政治言论而做出“有损师道、破坏校誉”所以应当
“不予续聘”的处分,将混淆了“政治系统”与“教育系统”的分界,并引人质疑政大校
教评会是否成为特定党派势力的打手。
教育当然不可能与政治系统无关,并且,教育本身的确就是一件充满政治性的活动:
传递与辩论各种不同的意识型态和知识。但是,政治系统的斗争逻辑,在教育场域中必须
受到法治和学术精神做最基本的限制,回归教育系统的“求真”目的,而不得只“以拳头
大小”、“以党派势力”来决定学术内容的发展(包含是否聘雇某位教授或录取某位学生
)。根据过去政大学生对庄国荣教授学术活动上的评价,其在教学以及研究上并无明显之
瑕疵或怠慢,倘若今日只因其政治言论而将其解聘,不但侵犯其工作权,实际上也将侵犯
了身为大学的学术精神,及校园学生的受教权利!
当近日社会论及庄案时,许多人提出前亲民党籍立法委员、政治大学金融系李桐
豪教授,四年前同样曾经发表“全民枪杀陈水扁”之高度争议性言论,政大也应比照庄国
荣一案给予相同处分,然而我们必须强调,今日倘若政治大学李桐豪依言论做出不续聘之
决定,准此相同标准与精神,我们同样会对教评会之错误决定表达最严重的抗议!
我们必须严肃地说:倘若政治大学校方及校教评会,仍执意不愿变更此一严重侵犯人
权的决定,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抗议手段,捍卫基本的公理,要求政大校方与教育部变更决
议;并且,我们将公开此一讯息给全球学术界人士、曾至或将至政大交流之学者、合作之
学校等,共同来公评政大此一作为是否不当侵犯校园劳动人权与言论自由。
我们的行动不只是为了庄国荣教授个人,而更是为了台湾高教是否尊重人权,是否明
辨是非,是否还有未来。我们也公开呼吁公民社会中的各界,严肃地看到庄国荣教授一案
,切勿陷入“蓝绿对决”的逻辑:基于特殊的政治立场给予不同的评判。相反地,这件事
将是一个试金石:我们的公民社会是否能成熟到“超越蓝绿”地给予“劳动权利”一个合
乎法治的客观性、普遍性价值:我与你不同党派、我不赞成你的言论,但我誓死捍卫你的
言论自由与工作权!
联络人:青年劳动九五联盟执行委员 陈书涵 0921-103-748
楼主: mirrorbluee (-)   2007-06-23 19:20:00
这篇声明里多次暗示庄国荣案是政治斗争有人知道是什么意思吗?还有个问题是 教育若本身就是政治斗争的一环那所谓法制和学术的基本限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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