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以“意思表示”看公投

楼主: tomsclee (阿璋)   2007-12-27 23:31:19
很高兴你有阅读我们的社刊,而不是拿去包油条。
既然被点名了,那么我得做一点回应。
根据你的说法,似乎是认为“这场”公投作为意思表示的“效力”可议,所以不如不办。
那么这个问题是出于程序。而这个程序中你觉得最重要的争点是在于投审会的议题审查被
强行通过以致此一公投的公信力全失。
那么问题来了,所谓的间接民主是否应该凌驾于直接民主之上?公投审议委员会本身是基
于立院席次的政党比例选出,亦即为间接民主,然而在送审前尚得取得百分之五的选举人
连署,换言之,这是一种非决策的阻挠方式来避免人民进行直接民主,因为一般人若想提
案任何“重大议题”的公投,是几乎不可能的。
再者,我的文章中并未为此次公投背书,我的看法是,用公投的方式来决定这个意思表示
是一个大绝招,不能任意为之,也不容可议的政治行动来伤害它的公信力,而民进党确实
是没做好,而它却被通过了,那么,大招都已经出了,我们只能像是打三国一样,有人拉
错人,只好跟着开始震、然后吹、放星落、大地开始锤,不然一定死路一条,所以我们只
能让他通过,否则这可以是中国“引用”的一个相当具有参考价值的民意资料,如果不让
它通过的话。
至于它的公信力,我们可以进行再审议,换句话说,公投结果是这样,而我们觉得它的公
信力可议,而可议的重点在于整体的法制、结构、政治制度,那么我们就再进行其他改革
,而完成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讨论不也是可以吗?还是你认为台湾的整体制度非常完善,没
有改变的必要呢?
我不想说入联的公投不重要,也不想说它完全没必要,但是民进党的作法确实是一种伤害
,而公投法本身更是问题重重,充满了妥协的斧凿之迹,所以让我们面对现实吧,现在是
被赶鸭子上架不得不为之,通过不通过都不会是“最好”的状况,但我们只能两权相害取
其轻,因为“不通过”的结果会比“通过”更让我们无法承受,除非中国不是我们“必须
”面对的问题。
如果我的回答无法令你满意,不妨敲我msn或寄站内信,相信可以有更有趣的讨论。
作者: perlenpo (perlenpo)   2007-02-27 23:41:00
为什么我觉得连阿璋的文都有淡淡的喜感... (误)= =
楼主: tomsclee (阿璋)   2007-02-27 23:44:00
我相信他一定能够理解我的梗
作者: perlenpo (perlenpo)   2007-02-27 23:47:00
=w="
作者: oodh (oodh)   2007-02-28 00:14:00
不是 因为效力可议不如不办 而是 已经决定要让民意展现在这么多方法里偏偏找最可议的 不在乎 表示效力的降低意味着 推动者心中有比 让 人民意思得以表示 更重要的事想借着公投达成 而这次效力可议的表示行为 又会成为世界看待台湾人民的 纪录参考 如我所言 真心希望台湾人民在未来得以用公投来决定 或向 国际表示意思的人 都不该放任这种利用行为至于“都办了 投赞成总比投反对 对台湾更有利”这样的说法就和被坏学生勒索 交出来总比被揍一顿好 一样 短时间是这样好像投赞成让它过 比较不会被外国看扁 但 此同时那个坏学生会接收到“这家伙弱”的讯息,下次再来(事实上明年有两次)然后每次见到面(大选)都敲一次 这样 真的对台湾好吗?台湾人大大方方地把这次公投破梗 让国际知道这次公投无意义1.相对不用担心投出来不过的引申效应 2.保留日后公投公信力不是更好吗? 至于法理上,我不是因为投审会才反对的你可以从“公投”、“咨询性公投”、“向国外发声”的转换看的出来 就连发动者本身对公投的法理立足点都苦苦寻找说法台湾 中华民国政府 在确实用台湾之名申请入联后 再办这公投本身就和公投法立法的目的相违背 投了不过照作的行为也违背这是为何我反对的原因 也是为何推动者一再换说法的原因不过 很高兴并感谢 原发文者回应
作者: JOHN0222 (Mr.头)   2007-02-28 00:37:00
建议直接用回文的会比较清楚....
作者: perlenpo (perlenpo)   2007-02-28 01:38:00
这个推文太长啦~~~~~~~~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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