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记两大过两小过是违反校规的

楼主: nbear (无法飞翔的天使)   2004-07-01 12:40:06
遛鸟的政治经济学
刘进兴
  遛鸟本来是件小事,居然搞得举国沸腾。一颗沙子可以看到整个宇宙,从长庚大学的小题大作,我们也可以看出台湾无法突破的根源。
  许多年前我刚到美国读书,校园里流行两件疯狂的运动。其一是比赛小轿车里可以塞进多少人,但见一辆乌龟车沿街游行,几十只手脚从窗户伸出来,众人欢呼;另一样则是裸奔,上百个男女光溜溜的在仲夏夜的校园里奔跑,大家鼓掌。当时觉得有趣,自叹弗如之外,并没有想到什么法律、校规、或道德问题。
  台湾遛鸟侠的命运比较坎坷,竟然被记了两大过两小过。电视上虽然有观众声援,但也都说他不对,只是罪不至留校察看。正面支持他的,也只赞扬他信守诺言。问题是,学校凭什么记他过?根据的是法律?还是校规?
  检察官说,“裸奔本身未必有公然猥亵之故意,并不构成妨害风化罪”。就好像大家到山间泡温泉,四下无人,以月光为衣裳,即使小径有来人,也是一样欢悦心情,根本谈不上猥亵或性骚扰。
  有人说,可能触犯社会秩序维护法。可是,在黑夜的运动场,旁观者都是自愿前来的同学,有点像去年台大橄榄球队的裸身夜赛,观者大悦,没有人因为自惭形秽或心情骚动而破坏社会秩序,这个指控也很难成立。
  即使根据校规,“长庚大学学生奖惩办法”规定,“有猥亵行为者”记大过,“妨害风化者”记小过,根据检警专家的意见,遛鸟侠连记小过都没资格。至于留校察看的八项条件,也没有一项适用。难道要说他“携有凶器”不成?其他如“侮辱或要挟师长”、“殴打他人成伤或持械斗殴”、“参加不良帮会组织”等,都是有法律责任的重罪,区区裸奔,真的有那么严重吗?了不起只能因他“仪容不整”申诫了事。校方判他两大过两小过,显然不根据校规,只是靠意识形态,恐将成为法治教育的反面教材。
  校方说遛鸟侠行为偏差,惩处是要矫正他。可是,美国校园的裸奔健将,没有经过矫正,许多现在已经是教授、工程师、或企业经理。裸奔曾经风行全美校园,美国没有因此垮掉,国力还是远远超过遛鸟要记过的台湾。需要矫正的,恐怕不是遛鸟侠,而是校方的老旧观念。
  老实讲,即使美国人,大多数都不敢也不会去裸奔。但社会必须学会容忍无害的脱线行为。许多特异独行之士的确是纯搞怪,但谁知道他们中间那天不会迸出火花,产生像猫王、披头四、哥白尼、马克思那样的怪才?
  理查‧佛罗里达教授在“创意新贵—启动新经济的菁英势力”一书中指出,新经济往往发生在多元、开放、对创意更包容的城市,而高科技公司的成长更是与城市的同性恋指数及波西米亚指数密切相关。并不是你一定要是同性恋者才能有创意,可是连这么一点点脱离常轨都无法容忍的城市、大学、或国家,怎能期待它不去迫害哥白尼,而在文学、艺术、科学上有所创新呢?
  学校过度处罚无害的特异行为的同时,其实也在扼杀多元、开放、创意的环境。这种学校愈多,台湾的传统产业要进化为创意产业,恐怕也会更加遥遥无期。]作者刘进兴╱台湾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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