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diegroup (mvp)》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自由
: 2.完整新闻标题:
: 不续聘名师告台大 结果出炉李明璁胜诉
: 3.完整新闻内文:
: 〔即时新闻/综合报导〕台大社会系前助理教授李明璁,因升等问题前年被台大决议“
不
: 续聘”,愤而控告校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日前出炉,判李明璁胜诉。
: 李明璁曾获得台大10年资深优良教师奖、教学优良奖等,但传因学术表现不佳,平均一
年
: 发表的研究论文不到半篇,且没有刊登在国际水准的期刊,遭到不续聘。台大校方先前
曾
: 表示,李的升等著作与博士论文有高度重叠,李明璁则反批校方比对方式只在意形式主
义
: 与量化比对,且校方第二次改写分数有瑕疵。
: 《联合报》报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决李明璁胜诉,台大应让李重选著作,并重
聘
: 审查委员。报导指出,李明璁受访表示自己内心感受很复杂,并感谢司法厘清。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55729
: 5.备注:
: ※ 一个人一天只能张贴一则新闻,被删或自删也算额度内,超贴者水桶,请注意
行政法院很少判行政机关输耶.......
判决全文:https://reurl.cc/GNxpZ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107年度诉字第526号
108年3月14日辩论终结
原 告 李明璁
诉讼代理人 萧元亮 律师
被 告 国立台湾大学
代 表 人 管中闵(校长)
诉讼代理人 王泓仁
王慧茹
牟筱玲
上列当事人间教师升等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
委员会中华民国107年2月26日再申诉评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再申诉评议决定、申诉评议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
被告就原告105学年度之升等申请案(升等为副教授),应依本
判决意旨,另为妥适之处分。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中略)
.......
一场“原告不知该如何提出文件,而评审也不知如何进行审
查”的著作送审,是起因于被告所属社科院未践行行政程序
法第9条,就原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未尽应告
知之义务,就交付外审委员之审查意见表之注意事项,也未
概要提醒有关行为时审定办法第12条之规范意旨;故原处分
仅就第一次再申诉评议决定所示之内容为部分之处理,而未
就“代表著作可以是单一著作,也可以是系列著作(系列著
作就不只1篇)”及“交付外审委员之审查意见表之注意事
项:为践行行为时审定办法第12条之规范意旨之说明”,自
属违法。这场未依法所进行之著作审查,无法呈现应为之审
查客体及审查内容,该审查自无法评决原告是否该当“将原
告升等为副教授”,自应由被告所属社科院针对“代表著作
可以是单一著作,也可以是系列著作(系列著作就不只1篇
)”,由原告自行择定一篇代表著作,而其余部分列为参考
著作(亦即参考新法之精神,如被告所称:“新法讲的更清
楚,专门著作由送审人择定至多5件,其中可以选择1件是代
表著作,而属于系列的相关研究,得合并为代表作。择定至
多5件是教育部的规定,但被告是经授权的自审学校,所以
此部分可以自订,本校并没有这个限制”等语,处理之),
就原告择定之结果,重新延聘4位外审委员,就交付外审委
员之审查意见表之注意事项内,载明“行为时审定办法第12
条之规范意旨:应先行审查【代表著作是否为学位论文之一
部分】,再审查【是否属学位论文延续性研究者,而是否具
相当程度创新】,若属论文之一部分,亦非延续性研究,亦
无相当程度创新者,即不具评分资格,无法进入实质评分程
序。进行有意义之审查程序及实质审查。
综上所述,原告上开所诉各节,非无可采,原处分即有违误
,申诉评议决定、再申诉评议决定递予维持,即有未洽,原
告诉请判决如其声明所示之撤销之诉部分,为有理由,应予
准许。但关于课予义务之诉部分,犹待被告针对原告择定“
代表著作”后,重新延聘4位外审委员审查之,被告应依本
判决书之意旨,另为妥适之处分。本判决基础已臻明确,两
造其余之攻击防御方法(包括证人林徐达、苏国贤已无必要
)及诉讼资料(包括证人曾嬿芬之证述,与称“代表著作之
建议仅供参考”)经本院斟酌后,核与判决不生影响,无一
一论述之必要,并予叙明。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54994942.A.738.html
※ 编辑: Medus (180.217.189.66), 04/11/2019 23:03:33
※ 编辑: Medus (180.217.189.66), 04/11/2019 2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