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得陈同学同意转载)
针对台大学代会声明驳论
先引台大学代会声明原文:
台大学生代表大会做为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之一,由各学院选出的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监
督学生会并在学校各级会议拥有席次。本人作为议长、校务会议学生代表,与部分学生代
表就本校校长遴选相关争议、黄丝带相关运动声明如下,
一、 立场及诉求:
1. 教育部依法有权驳回遴选结果,且管中闵违法兼职事证明确,即便遴选委员不须回避
,亦足以构成解除校长职务之要件。
2. 黄丝带运动无助于大学自治,且部分群众打压台大学生的不同意见,拆除布条乃至于
暴力相向,均应予以谴责。
3. 台大已近一年没有正式校长,应尽速重启校长遴选,以维护台大师生权益。
二、 理由说明:
1. 教育部驳回台大校长遴选结果,于法有据且并无侵犯大学自治。
大学法第九条关于国立大学校长聘任之规定,目前已有许多法律学者提出见解,有人认为
教育部无权驳回遴选结果,但也有相反意见。就实务判例而言,高高行针对成大校长遴选
案的判决中,明确肯认即便大学法从过去的圈选制改为现行制度,教育部依然有权选择不
聘任。回首当初潘部长3/7表示“会等临时校务会议结果,再做适法性处理”,可见其也
有尊重台大内部声音,然而3/24当天相关议案全数搁置,形同台大选择交由教育部处理。
综上,教育部事前已尽尊重大学自治义务,驳回之权力也有法院判决肯认。
2. 管中闵兼职事实违法明确。
查《国立台湾大学非兼任行政主管职务之专任教师任职或兼职营利事业机构或团体准则》
第4条第3项:“前二项教师,均应经本校核准后始得任职或兼职。”其中的前二项教师,
便包含了兼职六个月以上,应签订学术回馈金契约的教师。再按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4条
,教育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外兼职;第31条则规定,教育人员若违反相关法令
则不得为教育人员,教育人员若为校长,应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予以解聘。管中闵自去年
6/14起担任台哥大独董,台大迟至9月才与台哥大签订回馈金契约,10才正式回函同意兼
职,三个月间的违法兼职事实明确。纵然杨前校长于5月间已在内部核可,然而回馈金契
约未签、公文尚未发出,如何能说已经核准、具有效力?台大以往确实有先行同意、再签
回馈金契约的法规,然而已于105年废除,因此若要称10月的公文可以“溯及既往”到5月
,恐怕于法不符。何况如果采用旧制,台大在5月间即可发函台哥大,为何迟至10月?
3. 严格限制兼职有必要,台大人事室和许多教授却带头违法,无疑是给学子最糟糕的示
范。
参考台大关于兼职的法规,之所以要对兼职进行事前审查与核准,要避免的包括泄露公务
机密、职务上不当利益输送、不当利用学校资产、违反教育中立等一般人也可看出严重性
的情形。一旦教授滥用学校资源或指导研究生的机会,学生都将身受其害。台大在学生人
数、预算规模上都位居全国首位,却在兼职一事如此轻率,人事室甚至以“多数兼职教师
都是先兼职后核准”作为回复,实在是对莘莘学子的错误示范。至于部分官员或他校行政
主管若有兼职情事,也应以同样标准调查并依法处理。
4. 管中闵作为台大校长竞争者,不仅始终逃避问题,以政治斗争回应外界更是不可取。
台大作为国内龙头大学之一,学术地位和声望是如此崇高,所拥有的各类资源甚至超越部
分地方乡镇,台大校长自应负起社会责任,接受大众的公开检验。管中闵当选以来,面对
各项质疑的回应,从早先的I AM FINE到最近的家中老母,几乎没有认真回应他的独董身
分以至于其他质疑。有人主张面对抹黑的最好方法就是不要回应,然而许多质疑都是有凭
有据有截图,以抹黑为名避谈令人难以接受。
5. 黄丝带运动名为捍卫大学自治,实则侵门踏户、打压异己。
大学自治受宪法保障的理由,无非是为确保学术研究、教学与学习能不受不当政治力干预
,例如禁止开设社会主义课程、强制学生学习国家意识形态等皆侵害人民言论及讲学自由
。申言之,确保每一个人的思想及言论,不因其身为少数意见、违反当权者喜好而被限制
,正是大学自治受保障的根本理由。部分学生于5/4凌晨在傅钟前绑上布条与纸莲花,却
在清晨被不明人士拆除;部分学生以法事的形式在下午前往傅钟表达不同意见,却被群众
暴力相向、抢夺道具,甚至事后被单一照片扭曲为自导自演。除此之外,活动现场甚至来
了马英九、洪秀柱、郝龙斌、丁守中等国民党政要,主办者也欣然让马前总统至傅钟前发
表谈话;诉求政治力退出校园的活动,不仅同时将政治力引入校园,更是将原属于台大师
生的自由场域霸占为己用,应给予最严厉之谴责。
6. 恳请台大校方重启遴选,确保新校长尽速产生。
自杨前校长卸任以来,台大已近一年没有正式校长,校方在面对重大政策、中长期规划时
,往往趋于保守而避免决策,使得校务发展日渐停滞,学生权益也可能因此受损。相较于
重启遴选仅花费约一年时间,倘若选择对教育部提起诉愿和行政诉讼,动辄两三年的诉讼
时间中,受害的终将是台大、台大学生。
连署人
议长 周安履、副议长 张巍腾
文学院 张凯昱、王作城
理学院 彭晧、林毅橙、许轩玮
医学院 周哲宇、刘智祥
社科院 纪纬明、黄芝庭、林意庭、李辰谕
生农院 徐培瑄、韩政轩、施雯婷、郑芷颖
电资院 黄莉晴、许瑞福、杨育纶
管学院 张舒茜、王筱婷、李辰䜣、买沐恩
法学院 黄脩闵、游哲纶
公卫院 王宇绮
日前,台大学代会针对管中闵一案之声明,表面看似说理明确,然细审之,实则不断误用
法学概念并偷换概念,另人发噱。以下便针对“理由说明”的六点逐为驳论:
1. 教育部驳回台大校长遴选结果,于法有据且并无侵犯大学自治。
本主张为其主要论点,支持理由有二。一是高高行105年度诉74字判决,二是主张校务会
议所为之“搁置”决议等同“台大把这件事就交给教育部处理了”。前者是法学素养不足
,后者则是完全无法律依据。何以故?
高高行的判决是106年8月31日宣判,目前仍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审理中之判决。拿一件终
局裁判未确定之判决,欲作主论点支持整份声明,正当性实在过于薄弱。高高行之判决仅
是一个个案的判决,且尚未完结,便如球类比赛中局暂停而判领先一方便获胜,还将此例
推向其他比赛一体适用,焉有此理?再者,不惟成大校长案与本案殊多差异,退万步言,
纵最高行政法院最终做出支持高高行的判决,此判决是否可援治本案适用,仍多疑义。行
政程序法第8条云“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此乃我国确定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之法源依据。何谓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呢?便是即便认
定主管机关(教育部)针对此事有裁量空间,然而于此例之前有行政惯例或行政先例之存在
,且该行政惯例或先例并非违法,行政机关便不得恣意扩张自我裁量权范围。如阳明校长
一案,兼职、独董样样来,则教育部为何便未作出相同处分?如此滥用裁量权,显已严重
侵害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其次则是“搁置”决议的争论。这里要厘清的点是,“台大校务会议”根本不是法律上(
大学法)规定遴选程序中于法有据的行为者,因此不予置评也可谓正确态度。实则,3/24
校务会议根本无理由召开,而召开后所为之“搁置”决议算是最好的决议了。原因是什么
呢?因为在法律上,一个行为者本来就不必要、亦毫无权力能力去主张、表态一件与其毫
不相干的事(举个简单例子,比如3/24若在台大校务会议上提案讨论“核四应不应兴建”
同样也会被搁置)。因此,“搁置”的意味应该是“根本毋庸讨论,因事实已既定”乃至
“与本行为者无关,故毋庸讨论”;如果校务会议表态“支持”管中闵,则其意味为“经
过讨论,我们支持管中闵”。故本案将台大作“故意懈怠不处理”或“交还权力予教育部
”的解读,说均甚谬。
※ 2. 管中闵兼职事实违法明确。
3. 严格限制兼职有必要,台大人事室和许多教授却带头违法,无疑是给学子最糟糕的示
范。
首先,本声明之为文者大抵相当欠缺法学素养。其所说“纵然杨前校长于5月间已在内部
核可,然而回馈金契约未签、公文尚未发出,如何能说已经核准、具有效力”云云。查其
事实,管中闵之兼任台哥大独董案,早已于106年5月17日由当时的杨泮池校长签核,并非
“偷跑”。所以,管有校长签署,6月兼职并非偷跑;又有台大同意,并无违背产学合作
。重点是管的兼职完全在台大掌握下进行,也获得台大同意自六月起生效(所以回馈台大
也同样自六月起计算),既无偷跑,也无违法。至于台大何日与台哥大签约,与兼职及回
馈生效日期之间,没有必然关系,是台大校内程序,不涉及法律。倘若产学合作因台哥大
背信而破裂,无法顺利完成产学合作签约,当然管的兼职必须撤销,这不是管个人的问题
。管中闵被遴委会选认为台大校长的107年1月5日,该时间点上,管中闵确定是经台大同
意而兼职台哥大独董,所以是合法兼职的身分来受选任为台大校长,并无违法。
而退万步言,纵然106年间有任何程序瑕疵,也请反方举出所谓“瑕疵”为何?台大并于1
07年5月4日发出声明,表示“依本校通例非违法兼职”,而只是完备所有程序前的公文递
送有时间差─五月校长便已签核,就表示正式签约时写的生效日期最早可以从五月开始,
签约日与生效日是两个不同概念,反方在此刻意混淆二者。故管的兼职,仍无违法。并无
任何所谓“瑕疵”可以影响管中闵担任台大校长。反管中闵人士的经典攻击样态,往往便
是先点出“管中闵兼职事实违法明确”而却未明确告诉我们管中闵违了什么法?违了此法
而后的具体效力为何?一概地乌贼喷墨而无具体指摘,似非一个法治国能想像之事。
4. 管中闵作为台大校长竞争者,不仅始终逃避问题,以政治斗争回应外界更是不可取。
本问题是纯粹的常识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下,人总是无自证己罪的义务的,在任何法院
判决公布以前,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唯一的衡量“此人是否犯罪”的准则。如此一来,管中
闵有何积极义务去回应外界?试举一例。便如人言“你有私生子”、“你强奸你八旬老母
”、“你阴谋颠覆政府”等等,在法院握有合宜的证据判决之前,试问当事人是否对每件
指控都需跳出来回复?若作无论任何争议均需当事人亲上火线澄清的法理解释,则当代法
治精神荡然无存。
5. 黄丝带运动名为捍卫大学自治,实则侵门踏户、打压异己。
此段由“名为”到“实则”的推论,不仅无效,而且当中多偷换概念,其心可议。黄丝带
运动确实捍卫大学自治,但遗憾在活动过程中夹杂了暴力事件,然而以此否定黄丝带运动
之正当性则无理。首先,黄丝带运动早已于相关脸书粉丝专页上谴责暴力行为。再而退万
步言之,任何一起社会运动,包含巴黎学运、安田讲堂事件、太阳花学运,无一不有个别
暴力事件的发生,则我们是否便要以这些个别暴力事件来全盘否定运动的正当性。
而后段“活动现场甚至来了马英九、洪秀柱、郝龙斌、丁守中等国民党政要”云云,则不
惟是缺乏常识的批评,更殊为可笑。先不论在法律上,上述四人皆只是个一般平民,并不
身兼公职,其主批判点的“将政治力引入校园”本身即甚为荒谬。在政治学上,只要两人
以上之关系就可以定义为政治关系,也就有所谓的政治力。政治力遍布于所有的议题、所
有的场域中,故“将政治力引入校园”的批评就如同“将大气压力引入校园”般,是一句
事实陈述的废话,而毫无批判力。若把本语当作一件可供批判的断语,则不只是常识问题
,同时可能尚需补强中文文法之学习。再者,姑不论以上国民党人士前来活动于政治上之
效应,是加分抑或是扣分,此处的关键争点从来不是“将政治力引入校园”。关键争点是
“执政党及其任命的教育部长,透过凌越法治的方式,将公权力不合理地深入校园,破坏
大学自治”。彼之“政治力介入”者,偷换概念为“只要有政治人物,就是不当的介入,
破坏大学自治”,殊非。而为何要偷换概念,其心可议。
6. 恳请台大校方重启遴选,确保新校长尽速产生。
此段乃根据上文的所有无效推论而得来一呼吁,殊不知前文推论既已无效,则此结论又何
以有立足之地?新校长已然产生,便是管中闵教授。如此声明选输不认帐而一哭二闹三上
吊者,不禁让人联想起非洲或拉美某些毫无法治、选举输赢亦互不认帐的国家。现今青年
多以批评对岸无法治为乐,然观其实,则根本亦缺乏法治精神,而任以自我之既定立场为
中心,践踏法治价值,实在喟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