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园] 办学生公投决定校长争议有搞头吗?

楼主: wearytolove (夺真书生A.W.)   2018-05-06 13:02:19
1.台大学生自治法规里本来就有公投法 学生连署一下就能办了 现在连署还来得及
(看原po是112 ip 举办公投连署的大任就交给你了(拍肩)
下面附台大学生公投法
2.其实去年已经让台大学生投票选校长了
但台大学生会长不公布投票结果 至于原因为何 请洽学生会长
至少以前办学生选校长时(只是民意调查),都有公布票数
以下为台大学生创制复决公投法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创制复决暨公民投票办法
81.11.07.学生代表大会十月份常会延会通过
82.11.xx.学生代表大会十一月份常会延会通过
第壹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一、为贯彻本会自治规程第卅五条全体意志终极性之原则,以保证会员直接民权之
行使,特订定本法,规范本法创制复决之事宜。
第二条 【定义】
一、本法所称创制复决系指会员依法行使直接民权或法定机关依法规定有提交公民
表决之事项所进行之投票。
第贰章 创制复决机关
第三条 【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
一、创制复决投票之进行,由创制复决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办法之。
第四条 【负责对象】
一、执行委员会受全体会员之托付,向大会负责。
第五条 【职权】
一、执行委员会之发权为办理创制复决投票有关事务,暨创制复决投票制度之改革
建议、策划,及相关事项之研究。
第六条 【组成、分工】
一、执行委员会之组成及分工,准用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办法第贰章之相关条文。
二、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兼任之。
第参章 创制复决事项
第七条 【任意表决I】
一、投票人得依法提案制定新自治规程或增订、废除、修正自治规程条款。
二、前项提案之成立应有全体投票人二十分之一以上连署。
第八条 【任意表决II】
一、投票人得对本会事务依法提案以制定法律或废除、中止、修正法律或政策。
二、前项提案之成立应有全体投票人三十分之一以上之连署。
第九条 【任意表决III】
一、大会得决议将法案或政策提交投票表决,法案或政策经大会议决后五日内,得
由学生代表五分之二以上之连署,提交全体会员投票表决。
第十条 【任意表决IV】
一、法案或政策经大会议决后五日内,会长得经学生会行政部门会议议决后,提交
会员投票复决。
第十一条 【例外事项】
一、投票之提案,不得以预算案、人事案、覆议案为内容。
第十二条 【强制表决】
一、大会制定新自治规程或增订、废除、修正自治规程章程条款时,非经会员投票
表决,不生效力。
第十三条 【任意表决之投票程序】
一、创制复决案提案人应提出创制复决申请书向执行委员会申请登记。
二、前项申请书应记载提案人基本资料及创制复决案全文。
第十四条
一、执行委员会接获创制复决申请书时,应于七日内编定议题并通知提案人。
二、执行委员会接获前项之申请书,若认为不符于法令时,应于七日内予以驳回。
三、提案人得于驳回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执行委员会提起诉愿,执行委
员会七日内作成决定。
四、提案人不服诉愿之决定者,得于七日内向学生法庭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一、提案人不同意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编之议题时,准用第十四条之救济程序。
二、前项行政救济之决定或确定判决仍维持执行委员会所编定之议题时,提案人得
于十日内撤回创制复决案之申请。
第十六条
一、创制复决案议题确定后执行委员会应即公告受理连署。
二、提案人得征求具投票权之会员至各区域寻求连署。
三、提案人得设置连署处所,并公告之。
第十七条
一、连署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 最前端载明“警告”乙个,内容如下:凡签署本连署书之会员不用真确
姓名,重复签署或为不实陈述或记载者应受相关之处分。
(二) 提案人姓名、学号、身份证字号、通讯方式。
(三) 创制复决案全文、说明、议题。
(四) 连署人之签署、签署日期、学号、身份证字号、通讯方式。
第十八条
一、连署人之计算以该学期本会会员总数为计算标准。
第十九条
一、提案人应于执行委员会公告受理连署后十五日内完成连署。
第二十条
一、连署书经执行委员会审核完毕后,连署人不得撤回其连署。
第二十一条
一、连署书连署完成后,提案人应将连署书送至执行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一、执行委员会应依下列规定审核连署书:
(一) 未依本法规定为签署者,无效。
(二) 不具会员资格而为签署者,应予剔除。
(三) 虚伪捏造签署者,应予剔除。
(四) 于执行委员会审核前,声明撤销连署者,应予剔除。
第二十三条
一、执行委员会审核连署书后,如连署人数不足法定人数者,应即通知提案人补正。
二、提案人接获通知后,应于五日内向执行委员会补正或提起诉愿。
三、对于前项之行政救济程序,准用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四、前项行政救济程序进行中,补正期间之时效不因而中断。执行委员会接获补正之
连署书后,应于十日内再行审核完毕,若连署人数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即通知
提案人该创制复决案不成立,提案人得依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之途径提起行政救
济。
第二十四条
一、连署书经核后,若已达法定人数,创制复决投票案即成立,执行委员会应通知提
案人,并公告之。
第二十五条
一、创制复决案于成立之后,应配合定期举行之选举,交付会员投票表决之。创制复
决案,其连署人数为法定连署人数六分之五时,得要求于创制复决案成立后五十
日内举行特别投票。
第二十六条
一、执行委员会应于公民投票十日前编印辩论公报,其内容应包括:
(一) 创制复决编号、议题、全文。
(二) 赞成意见书与反对意见书全文。
(三) 投票日。
二、创制复决案成立后七日内,会员三人以上或社团得提出赞成意见书或反对意见书
,向执行委员会登记,该意见书字数限一千五百字内并须载明提出人姓名、系级
、学号、通讯方式、或社团名称。
三、辩论公报之赞成及反对意见书各以十件为限,如提出之件数超过时,执行委员会
依刊登各类之意见为原则决定之。
第二十七条
一、执行委员会应协助提案人进行辩论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一、大会议决通过之法案、政策,依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送交执行委员会进行复决
时,执行委员会应即通知相关单位,复决程序结束前,该法案、政策不生效力,
不得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一、大会未依本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提交执行委员会时,会员得于五日内申请学生法庭
解释。
第三十条
一、配合定期选举之创制复决案,提案人亦须参与推派投、开票所监察员。
二、举行特别投票之创制复决案,执行委员会得公开招聘监察员。
第三十一条
一、创制复决案表决票上应刊印各创制复决案之编号及议题。
第肆章 创制复决之效力
第三十二条
一、创制复决案经投票表决后,执行委员会应即公告表决结果。
二、创制复决表决结果公告确定后,赞成票数多于反对票数者,该创制复决案即为通
过。
第三十三条
一、同一次投票所通过之二种以上创制复决案,若有互相冲突或牴触时,以获得较高
票赞成票之案为准。
第三十四条
一、经创制复决投票表决通过之政策,执行委员会应即送交学生会行政部门执行,不
得违背,并副知大会。
第三十五条
一、经创制复决投票表决通过之创制复决案,非经创制复决程序,不得于二年内废止
、修正之。
二、学生会行政部门之政策案经创制复决通过后,非经同一程序,于该任期内,不得
废止修正之。
第伍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一、妨害创制复决案之处分,准用学生会会长选举罢免办法第伍章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一、本法施行细则由执行委员会另订之,并送学代大会核定。
第三十八条
一、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之。
※ 引述《washi54 (大尾鲁蛇)》之铭言:
: 如题
: 大家都知道我们神圣高洁的部分学生代表联合发出声明呼吁重新遴选校长
: 但因为这些学代当选得票率都不高 自然没有人会把他们的话当成民意主流
: 那如果我们举办一次全校性公投(规则同公投法规定)
: 让全校学生就这个议题以不记名方式表达意见的话
: 学代跟学生会是不是就应该要服从公投结果来决定遴选的立场呢?
: 所以办公投应该有没有搞头啊?
作者: washi54 (大尾鲁蛇)   2018-05-06 13:17:00
还真有~ 等我五月底事情忙完再来看看XD可是提案回不会以不可以议决人事案被驳回啊?
作者: magonmonkey (崩毁乐章)   2018-05-06 14:53:00
有条文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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