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管院的elite们挺管吗?

楼主: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8-05-02 13:10:17
: 推 chungrew: 公立大学依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16条之规定 05/02 12:21
: → chungrew: 系教育部之所属之附属机构 05/02 12:21
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6
第 16 条
机关于其组织法规规定之权限、职掌范围内,得设附属之实(试)验、检
验、研究、文教、医疗、社福、矫正、收容、训练等机构。
前项机构之组织,准用本法之规定。
干!原来台大不是国立大学是教育部附设机构!!!!!
大家被政府骗了70几年啊!!!
原来台大是依中央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设立的!
才不是
大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第 2 条
本法所称大学,指依本法设立并授予学士以上学位之高等教育机构。
所以你们争什么大学法第九条根本就搞错了!
不是大学法的大学跟人家争什么大学自治!
: 推 freshmints: 怎么会没看 明明就有更多反驳这些论述的文章在 你又 05/02 12:21
: → freshmints: 选择不看了? 05/02 12:21
: → chungrew: 其法律地位为教育部所属之下级行政机关 05/02 12:21
: → chungrew: 各公立大学所遴选之校长人选具有聘任之权 05/02 12:22
: → chungrew: 其聘任之权限,亦保留并赋予其监督机关 (教育部) 05/02 12:22
: → chungrew: 作成合法性监督与适当性监督之权。 05/02 12:23
: 推 freshmints: 所以你要提出 因为教育部是台大的上司机关 所以想不想 05/02 12:24
: → freshmints: 认命校长是他的自由 也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论述了吗 05/02 12:24
: → chungrew: 大学自治仍然不得自外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之支配。 05/02 12:24
: 推 newsboy3423: 主要是提出的理由很烂吧 独董有阳明校长事件的先例 05/02 12:24
: → newsboy3423: 兼职的认定也打到叶部长跟吴部长 05/02 12:25
: 推 st510193: 可以去看一下教育部的法律意见。 05/02 12:25
: → chungrew: 白话来说 主管机关依法有监督权 但本案具体的争执点 05/02 12:25
: 推 freshmints: 如果是针对他6-9月的“违法”兼职,请针对“违法”的 05/02 12:26
: → freshmints: 部分进行惩处,要拔掉教授或什么都可以,如果是针对他 05/02 12:26
: → freshmints: 没有“揭露”,请证明哪条遴选规定有说他一定必须要 05/02 12:26
: → freshmints: 揭露 05/02 12:26
: → chungrew: 在于违反正当程序之“回避义务”,遴选决定因此有瑕疵 05/02 12:26
: 推 st510193: 争点不在中国兼职的问题喔...教育部没碰这点 05/02 12:27
: → chungrew: 但此瑕疵应可补正?也即类推适用程序瑕疵之补正? 05/02 12:27
: → Zundel: 管院:他国事务 05/02 12:27
: → st510193: 还在那边扯叶部长代表连意见书都没看 05/02 12:27
: → chungrew: 教育部却迳行做成不予聘任之行政处分 是否亦有瑕疵? 05/02 12:28
: 推 freshmints: 所以你还是只能围绕在没揭露的“争议”嘛,但根本没 05/02 12:28
: → chungrew: 这一块就请交由行政法院的法官 来做具体判决 05/02 12:28
: → freshmints: 有任何规定要他有揭露的义务啊?再来可以提出有问题 05/02 12:28
: → freshmints: 的遴选委员会中。当初三位“上级机关”教育部派来的人 05/02 12:28
: → freshmints: 又为何不提出? 05/02 12:28
: → chungrew: 我个人是认为确实有程序瑕疵要补正 但没到撤销聘任 05/02 12:29
: 推 newsboy3423: 台湾大哥大兼职的部分之前推文讨论也有反驳 05/02 12:30
: → chungrew: 这么严重 到底中间的界限和尺度在哪里? 尊重司法判决 05/02 12:30
: → freshmints: 有认真看法律见解的话,现在唯一能抓着打的点只有6-10 05/02 12:30
: 推 MultiCam: 请问st大 教育部是依法律意见中给的哪一条法行政? 05/02 12:30
: → freshmints: 月的那个“违法”兼职,去提揭露只是在当拔管的猪队 05/02 12:30
: → freshmints: 友 05/02 12:30
: → chungrew: 此案有可能形成一个重要的判决 画下一个明确的尺度 05/02 12:30
: → chungrew: 甚至有可能是"法官造法"也不一定 05/02 12:30
: → freshmints: 现在所有法律见解都在围绕6-10月那边了 其他东西根本 05/02 12:31
: → freshmints: 没啥好讨论的 05/02 12:31
: 推 newsboy3423: goo.gl/W4GKNX 05/02 12:31
: → freshmints: 要说揭露跟利益回避那些 才真的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感觉 05/02 12:32
: → freshmints: 文 05/02 12:32
: 推 chungrew: 独董跟副董 董事之间确实有利害关系 05/02 12:34
: → chungrew: 正当法律程序上确实有回避义务 05/02 12:34
: → chungrew: 这部分倒是没问题的 挺管律师也承认这一点 05/02 12:34
: 推 freshmints: 没有好吗 规定上就只有三等亲跟师生关系 05/02 12:35
: → chungrew: 现在是说即便没有回避 固然程序有瑕疵 但能否补正? 05/02 12:35
: → chungrew: 挺管者认为得补正 补正就好了 管仍可当校长 05/02 12:36
: 推 newsboy3423: 如果有回避问题 那阳明校长案也该列入讨论吧 05/02 12:36
: → chungrew: 反管者认为这程序瑕疵有重大影响 所以遴选结果无效 05/02 12:37
: → newsboy3423: #1QvzCu65 05/02 12:37
: 推 MultiCam: 可是最高道德标准上有回避义务 但规定上却无写明 05/02 12:37
: → chungrew: 教育部的新闻稿也是矛盾点很多啦 指有程序瑕疵比较具体 05/02 12:37
: → MultiCam: 这样应该是修订规章 并从下次开始执行不是吗? 05/02 12:38
: → chungrew: 个人观点主张是有瑕疵 得补正 05/02 12:38
: → MsKing: 利害关系不能无限上纲好吗 05/02 12:42
: 推 chungrew: 当然有些版友认为管完全没有程序瑕疵 部分挺管者也是 05/02 12:43
: → MsKing: 正当法律程序上确实有回避义务=>遴选办法里面都是正面表 05/02 12:43
: → chungrew: 这我也尊重 05/02 12:43
: → MsKing: 列 独董就不在其中 不要自己造法好吗 05/02 12:43
: → chungrew: 那就要看法官怎么判了 05/02 12:44
: → kathpope: 还有心证 懂? 05/02 12:44
: → MsKing: 现在教育部都改跳6-10月是违法兼职了 那个接露根本不提了 05/02 12:45
: 推 Parazicecum: 抓兼职的话 没问题啊 惩处管中闵我就服了 保证不说第 05/02 12:45
: → MsKing: 因为白纸黑纸就没规定独董要利益回避 你上法院拿什么打? 05/02 12:45
: → Parazicecum: 二句话 但某发言人显然不敢真的这样干下去啊 05/02 12:46
: → MsKing: chungrew 教育部可没撤销的管得当选喔 教育部啥行政处分 05/02 12:46
: → MsKing: 都没下 教育部只把球又踢回遴委会而已 05/02 12:47
: 推 newsboy3423: 这段时间的兼职台大有做出回应 05/02 12:47
: 推 beyondthee: 回避个鸟 看看叫欲布长和垃圾总统那屎样 还敢要求别人 05/02 12:47
: → beyondthee: 喔 05/02 12:47
: 推 chungrew: 法律是有位阶的 "办法"不能牴触"行政法"之正当程序 05/02 12:47
: 推 Parazicecum: 一直口口声声说管中闵违法兼职 但又不敢送惩处是什么 05/02 12:48
: → MsKing: 遴选办法是大学法授权订立的 位阶等同法律 05/02 12:48
: → Parazicecum: 原因? 挺教育部的这么多法律人的论述 要不要说一下? 05/02 12:48
: → Parazicecum: 别跟我说是同情心泛滥欸 05/02 12:48
: → chungrew: 如果说依社会上一般通念皆认为有利害关系 办法却未规范 05/02 12:49
: → MsKing: 那个没揭露接育部都不敢再提了 之前想用行政程序法打管 05/02 12:49
: → chungrew: 但牴触法律也是不行 当然这部分我认为要尊重法院判决 05/02 12:49
: → Parazicecum: 办法没规范是因为利害关系不能无限上纲啊 chung大那 05/02 12:49
: → MsKing: 结果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直接打脸 大学内部事务不甘行政程序 05/02 12:49
: → MsKing: 法的事 05/02 12:50
: → chungrew: 其实以我个人看法 觉得教育部有裁量逾越之嫌 亦有瑕疵 05/02 12:50
: → Parazicecum: 同事是不是也要回避? 朋友也要回避? 05/02 12:50
: → chungrew: 我个人是主张让管完成"程序瑕疵之补正" 然后就让他上任 05/02 12:50
: → MsKing: 行政程序法直接排除大学内部事务的适用 你可以去看一下 05/02 12:50
: → MsKing: 限制人民权利是要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可以好吗 法律要规定 05/02 12:51
: → MsKing: 法律没规定的事你凭啥用社会上一般通念去限制? 05/02 12:51
: → chungrew: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岂有排除大学自治之适用? 05/02 12:52
: → MsKing: 行政程序法都直接排除了 你在搞笑吗? 05/02 12:53
: 嘘 FMANT: 揭露个屁,独董本来就是公开资讯,滚去读20150520自由头版 05/02 12:53
: → chungrew: 大学自治之领域(释字450、563、626号解释参照)受保障 05/02 12:53
: 推 newsboy3423: 这样具体来说是要怎么补正? 罚钱? 05/02 12:53
: → chungrew: 但并非自外于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之支配 05/02 12:54
: 推 MultiCam: 想再请问一下ch大 完成程序瑕疵之补正 这个补正是指什么 05/02 12:54
: → MsKing: 一般法律原则是限制人民权利要有法律规定 不是无限上纲 05/02 12:55
: → MsKing: 好吗 05/02 12:55
: 推 rdia1515: 经费不均本来就是合理的吧...做实验本来就超烧钱 05/02 12:55
: → MsKing: 你打没利益回避是限制蔡明兴担任遴选委员的权利 这个不用 05/02 12:56
: → chungrew: 排除的是"行政程序法"的条文 并不是排除 法治国原则 05/02 12:56
: → MsKing: 法律规定只要社会一般通念? 05/02 12:56
: → MsKing: 法治国原则里面哪条规定那些人要利益回避啊 说一下好吗 05/02 12:57
: → MsKing: 快点说一下哪条规定那些人要利益回避 不要跟我说社会通念 05/02 12:57
: → chungrew: 这中间界线的个案认定 我觉得还是要法官来判决才合适 05/02 12:57
: → MsKing: 你拿一个拢统的东西跟我说管没利益回避 搞笑吗 05/02 12:58
: → chungrew: 或是最高法院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做出决议也可以 05/02 12:58
: → MsKing: 又跳针要法官解释了 05/02 12:58
: → MsKing: 程序要怎么补正你也没说啊 05/02 12:59
: → chungrew: 我认为这中间是有模糊地带的 05/02 12:59
: → kaky: 哇哇哇哇 原来台大是教育部附属大学!!!! 这真是重大发现! 05/02 12:59
: → MsKing: 法律是订来限制国家权力的 你今天要限制蔡明兴不能担任遴 05/02 12:59
: → MsKing: 选委员当然要有法律明文规定 不是啥社会通念觉得蔡不能当 05/02 13:00
: → MsKing: 他就不能当好吗 05/02 13:00
作者: sleepcat612 (睡猫)   2018-05-02 14:05:00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你该去跟行政法老师下跪道歉了
作者: hlutni (文山秀气)   2018-05-02 15:16:00
sleepcat...何不解为大学法中组织规定是基准法的特别法?
作者: dlmgn (髒話之王者)   2018-05-02 15:21:00
他应该就是这个意思吧?是发这篇文的不知道在想啥
作者: sleepcat612 (睡猫)   2018-05-02 16:22:00
中基法是中央行政机关组织的普通法,大学法是规范“大学”这类组织的特别法,无分公私立。故特别法优于普通法,OK?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2 18:40:00
这样的话还要看教育部组织法第2条 可是他说教育部的执掌是政策规划与行政监督 办学从来不是教育部的工作范围 所以国立大学仅适用于大学法 不是教育部的附设机构
作者: hlutni (文山秀气)   2018-05-02 20:53:00
基准法16条附属机构,依教育部组织法,宜限缩,不含国立大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