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手转李明璁脸书,帮平衡报导:
台大社会系于2017/10/24夜间,极不寻常地在官方网站公开发表‘台大社会系教评会对李
明璁助理教授升等案的说明’,此举令许多学生都讶异(甚或惊吓)不已,纷纷询问于我
、表达关切。
将心比心,系方以此片面公告方式,粗暴对待一位热爱与认同系上、从未公开批评系务的
仍在职老师,这不仅是公然逐我出户,其所列理由甚至要让我不只离开台大也没有其他仼
教机会,何等残酷,实令我痛不欲生。
无论如何,文中诸多不符事实之处,本人在此不得不提出相关证据,以澄清真相,保卫本
人学术清誉与人格尊严。
一、
根据教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106年5月1日正式函文,本人对台大社科院不通过升
等所提出之申诉,教育部决议本人申诉有理,台大社科院原措施(即不通过升等)不予维
持。换句话说,台大社会系所列出社科院不通过本人升等之理由,已曾明确为教育部所否
决。
二、
台大社科院否决本人升等的理由是:本人送审之三篇“代表著作”之其中一篇,与本人博
士论文(尚未发表过)之部分章节雷同度高、违反审定办法。但台大社科院却无视于四位
校外专业审查委员皆给予通过升等推荐之分数:90、90、80、80(平均85分属“极力推荐
”等级)。此外,也不顾台大社会系教评会于2016年5月23日之正式决议(五票全票通过
):经过详细比对和讨论,三篇代表著作皆可为代表作,并无疑义。其中关于代表著作一
的决议说明,白纸黑字如此记载:
“本论文属延续性研究且有创新,可为代表作。理由如下:李老师这篇论文的主要篇幅来
自于他博士论文的第六章有关台湾跨世代日本情结的分析,从博士论文的一章经验资料到
一篇有前言、有结论的完整学术期刊论文,其中有增补一些资料,写作论证更为紧凑,并
将此一主题整合连结到他在原来博论第七章提出的未来展望中所讨论的东亚社会脉络。最
后刊登在Taiwa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台湾东亚文明研究学刊)这本THCI C
ore的期刊。这篇学术期刊论文对台湾跨世代日本情结的分析与博士论文相较,仍有创新
之处。”
三、
台大社会系在声明中指控本人:“在准备升等的过程中,他也未以书面或任何方式告知系
主任或系教评会委员该篇论文与博士论文高度重叠之情事。”借此呼应台大社科院院方多
次不实污蔑本人“有违学术诚信”,然此类指控早已被教育部于前述申诉评议书中正式否
决。本人原本顾及系上和谐,长期痛苦隐忍,不愿公开相关证据,但事至如此,本人被迫
只能无奈提供以下相关电邮内容,以为澄清,并严正驳斥任何对本人学术生命与人格诚信
赶尽杀绝的不实指控:
(一)2015年8月6日
本人与本系系主任于其研究室中面谈,会谈中提及自己论文的发表进度,包括当时正于《
台湾东亚文明研究学刊》审查中的一篇研究论文(即后来列为代表著作编号一)。对此本
人特别当面感谢系主任先前鼓励我改写尚未发表的博士论文部分章节去投稿期刊。也因此
本人相信,系主任在当时便已知道该篇投稿论文系本人博士论文的延续研究与改写发表。
(二)2015年8月23日
本人写信给系主任:“这篇英文论文是我之前跟你提过,在一个SSCI期刊被审了三轮竟被
拒绝,之后我又改写过。现在被台湾东亚文明研究学刊接受,是台大文学院办的THCICore
收录期刊。我的论文主题是探讨台湾认同政治中的日本记忆论述和斗争。”如前所述,因
本人先前已经和系主任讨论过该论文的改写脉络与投稿历程,此信的目的是要感谢他一直
以来对于本人投稿进度的鼓励与关心,并告知录取刊登的好消息。
(三)2016年2月16日
在准备升等资料送审之前,本人特别针对送审论文要选择哪篇列为“代表著作”之问题,
征询系主任。从信件中可以证明,本人起初预备列为代表著作的三篇论文,原本并没有上
述刊登于《台湾东亚文明研究学刊》的作品,因为我知道那篇是博论改写的,会比较不够
有创新感,且我的论文数量足够,根本无须列上该篇。本人当时在信中给系主任的说明如
下:
“关于我的代表著作选择,我决定以下三篇:一、韩国流行音乐(新闻学研究),二、台
日游学生旅居(户外游憩研究),三、女仆咖啡表演劳动(台湾社会学刊)。主要考量是
这三篇都是TSSCI,且都是社科院核定的一级期刊。”
而后,于以下回信中,本人参考了系主任对我表示第三篇(女仆咖啡研究)有共同作者,
在审查时可能会因此被扣分等意见,决定只选两篇论文做代表著作:
“非常谢谢(系主任)你的建议,好的,就不列女仆咖啡那篇。…… 代表著作就列两篇T
SSCI即可好吗?一篇韩国流行音乐和性别与身体、另一篇台日旅居经验和认同,其他四篇
为参考著作。”
但在系主任接下来的回信里,提出了应该增列一篇代表著作的建议:“我非常建议你将东
亚文化期刊这篇放到代表作”。系主任为系教评会主席,本人当然接纳了这样的指示,遂
将该篇论文纳入三篇代表著作之一。
由上述“代表著作”选定之脉络,清楚可见本人在选择过程中,完全是受到系主任建议之
影响,并不全然自主决定。作为一位助理教授,在升等申请的准备过程中,谨慎遵循系主
任、也是系教评会主席的意见,是相当正常合理的。甚者,本人在一开始根本没有将刊登
于《台湾东亚文明研究学刊》的“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
tics”一文纳入代表著作,反而是在系主任的强烈建议下才改变决定。
(四)2016年2月22日
社会系召开系教评会,提案一即为本人升等案之讨论。经与会委员检视本人送审之代表着
作与参考著作后,决议通过初审。由此可见,此次系教评会初审过程及结果,并未对本人
送审代表著作之资格认定提出任何疑义。
(五)2016年3月29日
系主任告知本人需补充提供博士论文纸本全文一式四份,交由院办转寄予四位外审委员。
本人在当时便明确向系主任表示,倘若有外审委员认为代表著作编号一与本人博士论文部
分关系密切恐有争议,在其尚未完成评分之前,本人希望能将代表著作编号一,改列为参
考著作,请外审委员审查其余两篇代表著作(编号二、三)即可。或者,若作业程序上无
法更改著作所列类别,本人亦主动明确表达,希望能附带书面说明、详列博士论文与该篇
期刊论文这两份著作之异同对照,随附于博士论文,一并提供予四位外审委员。
但当时这两项要求:改列著作类别、或附带书面说明,都并未被系主任采纳。系主任的回
覆是:“你不需再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因为你已经在升等资料中主动说明过了。这是符合
规定的,所以我们系教评会才会通过让你process送外审。”而这段对话纪录,也可以再
次澄清,社科院院长刻意指控本人“没有主动提出说明”、“违反学术诚信”的根本不是
事实。
在此必须特别指出,本人其实并未要求将代表著作编号一撤回不送审,而只是希望将之改
列为“参考著作”。事实上,这篇论文本身并无任何“学术伦理问题”(比如将已经发表
过论文再重复发表的自我剽窃问题,因为它根本从未发表过)。关于这点,系主任与多位
系教评委员都不只一次亲口对我证实无此疑虑。
四、
退一百步说,即便代表著作编号一如社科院教评会认定形式资格有疑义,但明明还有两篇
代表著作完全没有问题、也都是发表在TSSCI一级优良期刊的论文(有许多老师升等甚至
都只列出一篇代表著作即可),为什么不做实质讨论审查?即使有外审委员提到代表著作
编号一与博论雷同度高,但他们还是给了推荐升等的最后成绩。这很明显是基于合乎比例
原则的判断,也因此教育部会判定社科院不通过本人升等有明确程序瑕疵。
总之,社科院既未依法接受本人要求列席说明之权利(此亦为教育部所纠正),也没有对
本人升等案件依法进行评分(不仅研究部分、还包括教学与服务评分)。社科院不顾四位
外审、系教评会都高分(平均为85和84分)确定通过升等案的事实,也完全忽略三篇代表
著作均需被同等对待、充分讨论、公正评分的基本要求。相反的,社科院院方却多次在各
级会议中,曲解事证,放大影射本人学术诚信有问题,我无从得知其动机如何,但求一个
良心公平对待罢了。
五、
最后,再退一万步说,我的送审论文共计3篇TSSCI与THCI Core列代表著作、3篇TSSCI与
国际期刊列参考著作、4篇专书论文与学术书评;我的教学三度获奖、最近五年教学评鉴
值4.68分,比社科院今年平均4.28或全校平均4.33,均高出甚多,如此升不了等还不够,
还要被解聘踢出学校,甚至永远踢出学术圈。我真的好奇,我所敬重的社会学家们,真的
认为如此全盘抹煞、赶尽杀绝一个人,是合乎比例原则、如此必要也合情合理吗?
以上,本人立誓所言句句为真,亦都有相关文件物证可供评议,特此说明,昭信公众。
※ 引述《capsspac (上锁的房间)》之铭言:
: 台大社会系教评会对李明璁助理教授升等案的说明
: 李明璁助理教授2005年起在本系任教,2016年申请升等副教授未获社会科学院教评会通
过
: 。李明璁老师升等未获通过的原因,外界有各种说法。社会系特召集104学年度至106学
年
: 度三届系教评会委员召开会议提出说明。
: 李明璁老师升等未获院教评会通过,是因为他的代表著作编号一:李明璁,2015年12月
: , “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Taiwan Journa
l
: of East Asian Studies 台湾东亚文明研究学刊》,经过校外专业审查具体指出、院教
评
: 会委员讨论后认定,与李老师于2004年完成之博士论文 “Absorbing ‘Japan’:
: Transnational Media, Cross-cultural Consumption, and Identity Practice in
: Contemporary Taiwan” 之间有高度的文字重叠,违反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
定
: 办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的规定。
: 根据审定办法,升等送审的代表著作,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资格要件规定:“非为学位论
文
: 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该学位论文送审或属学位论文延续性研究者,经送审人主动提出说
明
: ,并经专业审查认定代表作具相当程度创新者,不在此限。”代表著作如不符上述规定
,
: 即“不通过其教师资格审定”。李老师于2005年8月申请助理教授资格时,已经以该博
士
: 论文送审;在填写申请升等著作的资料中,也没有依规定揭露代表著作编号一与博士论
文
: 的重叠情形。院教评会委员审酌外审意见和李老师的答辩理由,经过讨论后议决:代表
著
: 作编号一与博士论文高度重叠,为学位论文的一部份,非属延续性研究且无相当程度创
新
: ,不符教师资格审定办法的要件,因此,李老师的升等案无法进入实质审议程序,院教
评
: 会依照规定“不通过其教师资格审定”。
: 李老师在升等资料表及教师资格审查履历表中,未注明该篇论文为博士论文的一部分,
并
: 将这篇论文列为“五年内研究重点产生的成果”。在准备升等的过程中,他也未以书面
或
: 任何方式告知系主任或系教评会委员该篇论文与博士论文高度重叠之情事。
: 本系教评会收到外审意见后,经过查阅比对,发现代表著作编号一与博士论文第六章和
部
: 分第七章确实有高度的文字重叠。经过困难的讨论后,教评会委员基于“这篇论文为三
篇
: 代表作之一”,决议以最宽松的标准接受这篇论文作为代表作之一,而通过李老师的升
等
: 申请,送到院教评会继续审议,遵循三级三审的体制,让申请案得到更周延与充分的讨
论
: ,在法律适用性和申请人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对于李明璁老师申请升等副教授未获社科
院
: 教评会通过,本系教评会并无异议。
: http://sociology.ntu.edu.tw/index_news_one.php?id=22&sid=247&default_page=0&
cu
: rentpage=&eng=
: https://goo.gl/yG9X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