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标题回应
希望能够借此机会厘清一些自己的思绪
也希望能够与板上的各位进行交流
小弟没有读过太多书
无法援引太多专有名词与理论
以下论述如感到不合理或有漏洞之处
皆欢迎提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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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不处理原文中太复杂的讨论,
仅聚焦在有人举出“公司征才限男/女会科以罚则”之例,
以质疑“家教限男/女”有性别歧视之虞,
而就此例想提出一些我的想法。
先假定该回文者也同意“公司征才限男/女”的确是带有性别歧视的,
而我将论述此例与“家教限男/女”的差别。
(当然如果有人在此前提上就不接受了,我们可以另外讨论)
先定义歧视,歧视是指对特定族群,仅由其身分或归类,而非由个人行为与特质,作出差别且不例的对待。
在公司征才的例子中,我们如只以此人的身分为基准(如性别、性向、种族),作出制度性的排除或差别待遇。但这些身分与工作内容的表现全无相关,且无其他理由支持,此便构成了歧视。
是以某公司在征才时,如仅限某生理性别,却未能积极地提出规定此性别的理由,则可归为性别歧视。
但在父母选择家教的案例中,我认为不能以上述的例子同等类比。
厘清一些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前面例子构成性别歧视的原因在于,在这一个特定的就业市场中(某公司),它用了与工作表现无关的生理性别,在制度上预先排除了某一方,是以构成性别歧视。
但在家教中,我认为家长并不是这个就业市场本身。相反地,真正的就业市场是一个抽象的、由家教服务提供者所聚集的场域。
家长在此中扮演的角色,更像是个消费者,其本身就可以据其需求挑选理想的适任者。
只要进入这个就业市场的管道是没有基于某身分而被全面排除的,则家长作此行为是合理的。
换句话说,除非有个情境是“家长们皆要求家教限女”。基于家教市场的特殊性(有需求才有供给),男性在此市场中因为与家教工作内容本身无关的身分被完全排除了,则我同样认为此现象是构成性别歧视的。
否则,对我而言,某些家长限女限男,与某些家长偏好某些学校科系来教家教,是没有差别的。
以上是小弟的拙见
欢迎各位板友不吝指教m(_ _)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