嘘 SuperPenguin: 让你觉羞耻的点是什么?什么时候PTT发文有回文的义 06/26 00:32
→ SuperPenguin: 务了? 06/26 00:32
嘘 SuperPenguin: 敢问您哪位 您请他出来他就有出来的义务? 我不懂欸 06/26 00:35
→ SuperPenguin: 我价值观偏差 06/26 00:35
企鹅大大请息怒,鲁鲁私以为这涉及的不是回文义务的问题,是研究伦理的问题
鲁鲁不是社会系,没修过社会学研究方法,请教版上大大> <:
(一)原PO为了完成“女性主义理论”之作业(此事实前提,根据前面的贴图和推文显示,
有87%的机率是真的),在PTT上PO文之行为,算不算是“社会学研究”的行为?
(二)若前者为真,那原PO是否有违背“社会学研究伦理”中的“告知同意”原则?
(三)若前者为真,那原PO对于此违背说明义务的状况,有出面说明或是回文的义务吗?
鲁鲁感觉(一)有点难成立,若(一)不成立的话,(二)、(三)自然也不成立,
这情形下企鹅大大说的:“没有回复义务”也挺有道理的 0.0
下面是鲁鲁google来充版面的资料:
(可惜这些资料,没有定义女性主义理论的作业是不是社会学研究QQ
有请各位大大解惑><~)
台湾社会学伦理守则
http://tsa.sinica.edu.tw/research_01.php
总计自2010 年7 月开始,前后11 个月之间,历经六场内部讨论、六场公开座谈,
期间至少120 位学界同仁参与,尤其是各校教授社会学研究法之同仁几乎都被要求具体
参与条文研修,全部草案终在2011 年6 月完成,经第28 届台湾社会学于9 月7 日之理
事会议小幅修正通过,12 月10 日会员大会通过后,由理事长陈东升公布施行。
(前文略)
四、实践准则
(3)告知同意
任何以人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只要直接接触研究对象而取得资料,都必须遵守“告知
同意”的根本原则,以增进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相互理解。然而,社会学某些研究因具
有开创性及隐密性等特质而没有明确起迄的过程,因此亦得由研究者在其他适当时机进
行告知同意。原则上,研究者若没有得到研究对象同意或合法授权,则不应以取自对方
的资料作为研究材料。研究者也必须谨记,即使取得一次告知同意,不表示告知同意永
久有效。
3.1 需要告知同意的状况
3.1.1 研究者透过和研究对象交谈、互动、介入观察的形式而蒐集资料。
3.1.2 研究者决定采用原本不预期作为研究材料的私人交谈、互动及介入式观察,应
在适当时机进行告知同意。
3.2 告知同意的基本精神
3.2.1 研究者应事先提示对方有随时退出的权利。研究对象即使在研究前同意参与研
究,仍有权利在研究的任何阶段中止参与。
3.2.2 研究者若透过机构取得同意而进行研究,亦应于研究开始前公开对潜在研究对
象说明个人有权利拒绝参与。
3.3 告知同意的基本作法
3.3.1 研究者原则上应在研究前主动向研究对象进行告知同意。但因部分研究须和相
关人士建立关系,研究者得衡量关系强度,选择适当时机尽早进行告知同意。除
非研究设计的需要,否则不应在研究结束后才进行告知同意。
3.3.2 研究者应主动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告知同意,使研究对象了解其权利,并且
允诺所提供的资讯开放的程度。研究对象为弱势者或研究者认为必要时,可保存
告知同意的纪录。
3.3.3 研究者须尽可能告知研究对象下列讯息:(A)研究目的;(B)研究单位及委
托或赞助机构;(C)如何选定研究对象;(D)取得的资料将如何处理;(E)研
究可能的风险;(F)研究报告的发表方式;(G)个人资料的管理;(H)研究过
程中享有随时退出的权利、(I)未来的发表及出版计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