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rtwinkle (星烁)》之铭言:
: 关于这个,在应用伦理评论有看到相关的部分,整理分类的比较完整,摘录如下:
: 各种婚姻的理解:
: (M1) 婚姻包括一男一女的终身结合(但只限于成人和排除近亲);
: (M2) 婚姻包括两个人(不论男女)的终身结合(但只限于成人和排除近亲);
: (M3) 婚姻包括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终身结合(但只限于成人和排除近亲);
: (M4) 婚姻包括多男多女的终身结合(但只限于成人和排除近亲);
: (M5) 婚姻不应有年龄限制,小童也有结婚权;
: (M6) 婚姻不应排除近亲,父女、父子、母子、母女和兄弟姊妹之间也有结婚权;
: (M7) 人与非人类动物(甚或其他生物)也有结婚权;
: (M8) 人与电脑的虚拟人物或机器人也有结婚权;
: (M9) 人与其心爱的死物(如跑车、吉他等)也有结婚权。
: 面对这么多婚姻权的宣称,大体上我们可以有四种立场
: (positions):
: (P1) 一夫一妻制,只同意(M1),而不同意(M2)-(M9)。
: (要补充一点,否定(M2)-(M9)不代表要把那些形式的关系全面
: 禁止,如禁止乱伦,但容让同性或多人关系的自由。)
: (P2) 两人婚姻制:只同意(M1)-(M2),而不同意(M3)-(M9)。
: (只把“婚姻”扩充到同性婚姻,但亦止步于此。)
: (P3) 局部婚姻平权:最少同意(M1)-(M2),但在(M3)-(M9)
: 中有某一些不同意,其他则同意且以公共制度肯定。
: (P4) 彻底婚姻平权:(M1)-(M9)都同意,并且以公共制度肯定。
: (一)找不到的 X?
: 支持同性婚姻者可以持守(P2)、(P3)或(P4),有些人断然否认同性婚姻与多人婚姻或
: 人兽交等等有什么关连,似乎是采纳(P2),而同时排除(P1)、(P3)和(P4),但我们可
: 对他们如此提问:
: 1. 支持同性婚姻者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据,或不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据。
: 2.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不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据,那他们的立场是非理性的(例如
: 建基于利益、感情等),我们也并无理由去接受同性婚姻这么重大的变革。
: 3.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据(如平等、“人权”),而这些原则
: 性的理据在逻辑上同样会合理化“多人婚姻或人兽交”(或(M3)-(M9)任何一项),
: 那这些支持者应该同时支持“多人婚姻或人兽交”(或(M3)-(M9)某一项)。这
: 与前述(P2)的立场矛盾。
: 4.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P2)不承认其立场是非理性的,又要避免自相矛盾,那他们应
: 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据(X),而这些原则性的理据在逻辑上一概不会支持(M3)-(M9),
: 而只支持(M2)。
: 事实上,同意同性婚姻者不一定会接纳多人婚姻或人兽交等,然而这可能是因为他们
: 从开始就不是考虑原则性的理据,而只是基于感性;又或者他们有理据,但没有深思
: 他们的理据有什么进一步的后果;亦有可能在后现代年代,有些人不介意他们思想的
: 内在矛盾。无论如何,假若以上的分析正确,理性地支持(P2)的人还是须要找到他们
: 的 X,我不敢说 X 不存在,但我还未看到一个合理的X。
: 举例,支持同性婚姻者最多提的论据是平等,这或许是说所有婚姻形式的平等,那为何
: 停在同性婚姻呢?不是对多夫多妻者不平等吗?若说人权的内容要扩充(早期的人权公
: 约太保守了!),那为何不加添“多夫多妻人权”和“兽交权”?其实他们这样做也没
: 有伤害我们。甚至 Michael Sandel 指出,若用平权等理据,最终我们要取消婚姻制度。
: 其他类似的论据都有同样后果,例如小元诉诸的是“爱和包容,不是歧视与排斥”;
: “从来没有拒斥或制裁任何以爱为基础的关系”;“对差异和多元更多的平等包容”;
: 和“对人的平等尊重与关怀。”然而这些能扮演 X 的角色吗?不能,因为没有
: 理由把它们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同性恋上,而不扩充到其他性倾向上。难道对待喜爱一男
: 多女、一女多男、多男多女的结合者,和喜爱与小童、近亲、动物、虚拟人物或机器人、
: 甚或死物结婚者,我们就不应付出“爱和包容”和“平等的尊重与关怀”吗?难道我们
: 要“歧视与排斥”他们吗?他们的关系不也是以爱为基础吗?我们又怎能“拒斥或制裁”
: 他们呢?若这样做,又怎能说是“对差异和多元更多的平等包容”呢?这样看来,虽然小
: 元信誓旦旦说:“同性婚姻和多人婚姻连结,显然是毫无根据的”,但只要细察他为同
: 性婚姻提供的理据,就可看到同样的理据不单支持多人婚姻,更支持近亲婚和人兽婚等
: 等。
: 又如陆诗薇,我在她文章里找不到清楚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则,她尝试反驳反对同性婚姻
: 者的论点后,主要是述说黑人争取跨种族婚姻的故事,然后得出这结论:“隔离时常是
: 不平等的根源,将非异性恋隔离于婚姻制度之外,正是歧视与不平等的延续。”
: (2014: 11-12) 她这里谈的不只是同性恋,而是“非异性恋”,无论如何,我们可把
: “多人恋”、“人兽恋”等代进去,她这话不也成立吗?
: 很明显,陆诗薇一方面指责把同性婚姻与其他“婚姻权”拉上关系的人是“无的放矢”,
: 但她整套论述其实为这种关连提供另一个例证——她没有交待她的 X 是什么。我思想
: 这些问题多年,也尝试找寻同运那方的解释,但至今还未听到满意的答案,或许是我听
: 得不够仔细和深入,希望有高明能在这点上给我点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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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过这篇我也思想了很久,可能是我的思考的不够周密,分析过曾经听过支持同婚的
: 论点也都找不到X的存在,各位同学能帮忙一起找出X吗? 感恩
以目前的婚姻制度来说,我认为人兽婚或人工智能婚的讨论应该先排除,
因为目前我们讨论婚姻制度应该以双方都是自然人来谈论,
不然你还要先证成动物权利或拟人权利在民法等同于自然人,
单就多偶婚(不管是一对多,或多对多)与近亲婚来说,
以民法或应用伦理去谈会有两种处理出入。
1. 婚姻作为制度性保障。
目前民法或宪法的讨论是从婚姻作为制度性保障出发,
争点在于婚姻与家庭的不可动摇核心,
支持同性婚姻派:婚姻作为制度性保障在于促进个人自由,因此应该纳入同性婚姻。
(支持的一部分人同时具有两派的主张,也就是日前美国大法官判决主要的论点,
“同性婚姻不违反传统婚姻制度美善,同时也促进个人自由与平等”)
反对同性婚姻派:婚姻作为制度性保障在于保障传统价值美与善,因此不宜纳入。
而通常这牵涉到婚姻究竟为何,这牵涉到婚姻的功能论及本质论。
但很显然,婚姻传统价值的功能与本质论都与目前的现实社会差距甚大。
如果婚姻依据什么一夫一妻,养育后代怎样的,很显然并没通过高规格的检验。
因为婚姻本身就族群的发展与文化实践并非侷限在一夫一妻的异性单偶婚,
且现实生活中的异性单偶婚也无法解释传统的传宗接代的功能。
甚至将同性婚姻的纳入也不代表原本的异性单偶婚就不再被保障。
顶多只是说异性单偶婚是许多被支持与鼓励的婚姻制度的其中一种。
故将历史或文化转化成为婚姻的本质与功能,把制度性保障当成宪法价值决定是不妥的。
2. 婚姻作为基础权利。
呈上,回到两者的差别来看,
如果支持派主张婚姻作为制度性保障必须符合促进个人的自由这样的目的与效果。
那么我们可以纳入多偶婚以及近亲婚嘛?????
个人的立场倾向支持两者,但是我认为多偶婚与近亲婚有个比较大的差异。
在于近亲婚在权利的保障上,是否有必要叠床架屋?
因为近亲本来就可以代理或主张对方或相关多方权利,
也就是说制度性保障作为促进自由的法律效果上是否有这个必要?
或许相较非亲属关系的“陌生人”,近亲婚并没有需要“促进”的需求。
(或许有这个需求,但我个人比较难以理解跟察觉,如果有也欢迎提出)
而多偶婚在目前法律的限制下,若为非亲属关系的多人,
我认为确实在基于促进自由的效果下,实际上的权利是极度缺乏的。
社会对多偶婚与近亲婚的需求确实存在,但是否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推论可能性我持保留。
即便我不认为应该将同性婚与多偶婚或近亲婚相互切割。
但是同性婚、多偶婚甚至近亲婚,在婚姻作为制度性保障上,
并不能单纯以逻辑原则,去简化其中不同社群需求的差异,对于护家盟最大的嫌恶在此。
如果要承认逻辑原则的纯粹推论,
那也只能说许多接受同性婚姻的支持者,道德论述上可能不太一致,或有挑选。
(挑选并不是说道德上的不一致,而是对于需求程度不同的反应差异。)
但并不代表支持同性婚姻被法律保障这件事就不具有法理学上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