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5378623 (黑云)》之铭言:
: 支持同性婚姻却反对近亲婚姻的逻辑?
: 啊不就是没有逻辑?
: 这些人只会在那边说“不要崩溃啦!不要拿近亲结婚抹黑同性婚姻啊!”
: 或者在那边说“滑坡谬误”喔,“滑坡谬误”耶!
: 你跟这些人谈逻辑?
: 比较有逻辑,但还是没有逻辑的人会说:
: 1.近亲结婚会有遗传疾病!
: 可是他们却不知道,现在没有禁止有遗传疾病的人结婚。
: 还有人说这表示近亲结婚违反自然...
: 我真想问他们是不是以为GAY可以用屁眼生出健康小孩?
: 2.鬼父会从小洗脑女儿!
: 可是他们却不知道,从小洗脑不只是鬼父会做,鬼父的邻居也可以这么做。
: 而且未成年的“恋童”和“近亲”婚姻又是两回事,可以禁止前者就好。
: 他们也忘了,反同婚的一个理由就是他们可以领养小孩回去洗脑肛肛好。
: 3.近亲结婚会有很多麻烦!
: 像是财产继承啦,小朋友不知道要叫姊姊还是妈妈啦。
: 可是他们却不觉得同性结婚小孩不知道要叫爸爸还是妈妈没问题,可以把所有父母夫妻的
: 字眼修改成配偶双亲,然后不可以修改其他法律,真不知道他们怎么想的。
: 4.近亲结婚不符合社会风气!
: 说什么违反道德啦,或者像是王丹那个北七说什么人数少啦,根本智障嘛。
: 完全就只是看现在风向很好,在那边跟风而已,他妈的超恶心。
关于这个,在应用伦理评论有看到相关的部分,整理分类的比较完整,摘录如下:
各种婚姻的理解:
(M1) 婚姻包括一男一女的终身结合(但只限于成人和排除近亲);
(M2) 婚姻包括两个人(不论男女)的终身结合(但只限于成人和排除近亲);
(M3) 婚姻包括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终身结合(但只限于成人和排除近亲);
(M4) 婚姻包括多男多女的终身结合(但只限于成人和排除近亲);
(M5) 婚姻不应有年龄限制,小童也有结婚权;
(M6) 婚姻不应排除近亲,父女、父子、母子、母女和兄弟姊妹之间也有结婚权;
(M7) 人与非人类动物(甚或其他生物)也有结婚权;
(M8) 人与电脑的虚拟人物或机器人也有结婚权;
(M9) 人与其心爱的死物(如跑车、吉他等)也有结婚权。
面对这么多婚姻权的宣称,大体上我们可以有四种立场
(positions):
(P1) 一夫一妻制,只同意(M1),而不同意(M2)-(M9)。
(要补充一点,否定(M2)-(M9)不代表要把那些形式的关系全面
禁止,如禁止乱伦,但容让同性或多人关系的自由。)
(P2) 两人婚姻制:只同意(M1)-(M2),而不同意(M3)-(M9)。
(只把“婚姻”扩充到同性婚姻,但亦止步于此。)
(P3) 局部婚姻平权:最少同意(M1)-(M2),但在(M3)-(M9)
中有某一些不同意,其他则同意且以公共制度肯定。
(P4) 彻底婚姻平权:(M1)-(M9)都同意,并且以公共制度肯定。
(一)找不到的 X?
支持同性婚姻者可以持守(P2)、(P3)或(P4),有些人断然否认同性婚姻与多人婚姻或
人兽交等等有什么关连,似乎是采纳(P2),而同时排除(P1)、(P3)和(P4),但我们可
对他们如此提问:
1. 支持同性婚姻者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据,或不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据。
2.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不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据,那他们的立场是非理性的(例如
建基于利益、感情等),我们也并无理由去接受同性婚姻这么重大的变革。
3.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据(如平等、“人权”),而这些原则
性的理据在逻辑上同样会合理化“多人婚姻或人兽交”(或(M3)-(M9)任何一项),
那这些支持者应该同时支持“多人婚姻或人兽交”(或(M3)-(M9)某一项)。这
与前述(P2)的立场矛盾。
4. 若支持同性婚姻者(P2)不承认其立场是非理性的,又要避免自相矛盾,那他们应
提出一些原则性的理据(X),而这些原则性的理据在逻辑上一概不会支持(M3)-(M9),
而只支持(M2)。
事实上,同意同性婚姻者不一定会接纳多人婚姻或人兽交等,然而这可能是因为他们
从开始就不是考虑原则性的理据,而只是基于感性;又或者他们有理据,但没有深思
他们的理据有什么进一步的后果;亦有可能在后现代年代,有些人不介意他们思想的
内在矛盾。无论如何,假若以上的分析正确,理性地支持(P2)的人还是须要找到他们
的 X,我不敢说 X 不存在,但我还未看到一个合理的X。
举例,支持同性婚姻者最多提的论据是平等,这或许是说所有婚姻形式的平等,那为何
停在同性婚姻呢?不是对多夫多妻者不平等吗?若说人权的内容要扩充(早期的人权公
约太保守了!),那为何不加添“多夫多妻人权”和“兽交权”?其实他们这样做也没
有伤害我们。甚至 Michael Sandel 指出,若用平权等理据,最终我们要取消婚姻制度。
其他类似的论据都有同样后果,例如小元诉诸的是“爱和包容,不是歧视与排斥”;
“从来没有拒斥或制裁任何以爱为基础的关系”;“对差异和多元更多的平等包容”;
和“对人的平等尊重与关怀。”然而这些能扮演 X 的角色吗?不能,因为没有
理由把它们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同性恋上,而不扩充到其他性倾向上。难道对待喜爱一男
多女、一女多男、多男多女的结合者,和喜爱与小童、近亲、动物、虚拟人物或机器人、
甚或死物结婚者,我们就不应付出“爱和包容”和“平等的尊重与关怀”吗?难道我们
要“歧视与排斥”他们吗?他们的关系不也是以爱为基础吗?我们又怎能“拒斥或制裁”
他们呢?若这样做,又怎能说是“对差异和多元更多的平等包容”呢?这样看来,虽然小
元信誓旦旦说:“同性婚姻和多人婚姻连结,显然是毫无根据的”,但只要细察他为同
性婚姻提供的理据,就可看到同样的理据不单支持多人婚姻,更支持近亲婚和人兽婚等
等。
又如陆诗薇,我在她文章里找不到清楚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则,她尝试反驳反对同性婚姻
者的论点后,主要是述说黑人争取跨种族婚姻的故事,然后得出这结论:“隔离时常是
不平等的根源,将非异性恋隔离于婚姻制度之外,正是歧视与不平等的延续。”
(2014: 11-12) 她这里谈的不只是同性恋,而是“非异性恋”,无论如何,我们可把
“多人恋”、“人兽恋”等代进去,她这话不也成立吗?
很明显,陆诗薇一方面指责把同性婚姻与其他“婚姻权”拉上关系的人是“无的放矢”,
但她整套论述其实为这种关连提供另一个例证——她没有交待她的 X 是什么。我思想
这些问题多年,也尝试找寻同运那方的解释,但至今还未听到满意的答案,或许是我听
得不够仔细和深入,希望有高明能在这点上给我点亮光。
======================================================================
看过这篇我也思想了很久,可能是我的思考的不够周密,分析过曾经听过支持同婚的
论点也都找不到X的存在,各位同学能帮忙一起找出X吗?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