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1-1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中考

楼主: beccaria0711 (寇莉)   2022-11-02 13:32:06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2年11月2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希于考毕后自行检视解答内容有何不足或疑问处,以便在下周三(11月9日)合班上课
时,自发或接受指名发表意见、进行共同讨论。
一、原告甲于 111年 10月5日起诉,声明求为判决被告乙应支付甲二百万元,陈述略称:
甲开设工程行P,曾与乙约定“由甲自 110 年12 月 5日起提供建材为乙修缮A屋,于半年
内修缮完工日,乙应支付工程款二百万元予甲”(狭义的原因事实a);事后,乙于111年
5月5日工程验收时,签发同日期、面额为该金额之支票一纸交给甲(狭义的原因事实b)
,讵料经甲予以提示却未获兑现,而拒不偿付该款,为此基于票款支付请求权提起本诉等
语(下称“本件诉讼”)。对此,乙于言词辩论期日声明求为判决驳回甲之本案请求,辩
称:甲尚未依约完成A屋之修缮工程,且其施工有瑕疵云云。
试敍明法理依据,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件诉讼,甲于起诉时是否已表明诉讼标的?受诉法院应否如何促使甲再为补充
陈明?此事关涉何等诉讼法上基本要求?(25%)
2.本件诉讼之受诉法院应否如何适用简易或通常诉讼程序为本案审理?关于其要否适
用简易程序一事,当事人是否被容许行使程序选择权?试借用此事例解说:程序选择权之
承认及行使如何关涉,适时审判请求权之保障程度?(25%)
二、甲列乙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命乙应将 A屋所有权办理移转登记与甲(以下称“本诉
讼”),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略为:甲出资新台币 1000 万元向丙购买A屋一栋,借名登
记于乙之名下。其后甲、乙交恶,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还,讵料乙竟置之不理,甲得随时
向乙请求返还;乙则抗辩:A屋虽系由甲出资,但已经赠与乙,并就赠与之合意声请传唤
丁为证人。问:
1. 甲向法院声请为诉讼系属之登记,法院应否准许? (10%)
2.于本诉讼繁属中,乙如列甲为被告,另提起后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为A 屋之所有
权人,后诉讼是否具有确认利益?有无违背民诉法第 253条一事不再理原则?后诉讼之法
院应如何为裁判?(20%)
3. 受诉法院得否依职权传唤丙为证人,以厘清购买A屋之资金来源?又丁于法院证称
:甲虽曾表示要将 A 屋赠与给乙,但系以二人结婚为条件”,关于结婚条件之事实,法
院得否作为裁判之事实?此涉及何项程序原则?(20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