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仲裁及裁判外纷争处理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2/01/10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注意: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甲、乙以书面缔结工程契约(以下称系争契约),其中第30条规定之内容如下:“因本契约
产生争议纠纷时,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解决之:
1、双方以协调方式于三个月内未达协议时,得依联合国仲裁模范法之规定仲裁解决之;
2、仲裁期间由于解释、争议或纠纷事项,与契约工作有关之部分得暂停作业外,其他非
相关部分之工作应仍依契约继续进行,不得异议;
3、不以仲裁方式解决者,双方若进行有关本契约之诉讼时,同意以中华民国法律为依据
,并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请附理由回答以下问题:
一、 依上开规定之内容,甲、乙是否已成立仲裁协议?上开条款内容是否妥适,有无修
正建议?(30分)
二、 假设甲于108年10月1日在台北向中华民国仲裁协会提付仲裁,主张系争工程已于108
年8月1日完工,并经验收完成,惟多次催告,乙迟不给付尾款,为此请求乙应给付甲工程
尾款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乙则抗辩双方未经协调程序,尚不得进行仲裁,并于同年11
月1日以甲为被告,另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迟延完工100日,依系争契约之惩
罚性违约金条款,以每日15万元计算,累计达1500万元,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命甲应给付乙
违约金1500万元,甲就此诉讼则提出仲裁协议之妨诉抗辩。问:本件仲裁庭及法院应如何
处理甲、乙之抗辩?(30分)
三、 假设就工程款部分,经仲裁庭于109年4月1日做成仲裁判断,命乙应给付800万元。
乙即于台北地方法院乙甲为被告,提起撤销仲裁判断之诉,两造间未进行协调,仲裁庭不
得为仲裁判断,且仲裁庭解释适用两造间之契约条款及民法规定显有错误;甲则抗辩,台
北地方法院无管辖权。问:(1)甲关于管辖权之抗辩是否有理由?(2)法院得否就仲裁庭有
无仲裁权限及仲裁庭关于契约之解释适用为审理判断?(3)如乙于终审法院获得撤销仲裁
判断之胜诉判决确定,该判决书于110年10月1日送达于两造,甲于111年1月5日就系争工
程款再向该管法院起诉,经乙提出罹于时效之抗辩,法院应如何处理?(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