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陈忠五 民法债编总论二 第二次小考

楼主: yonan0527 (潜水夫)   2022-01-13 00:01:15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考试时限(分钟):
试题:
甲将其所有的A地,出租予乙兴建B建物,订有书面契约,期限20年。乙于兴建完成后,将该B
建物出租于丙,作为大卖场使用。其后,甲、乙双方协商,并通知丙到场见证,最后甲、乙
口头成协议,提前终止A地租赁契约。然而,乙、丙二人仍继续留在原地,未拆除B建物并返
还A地,而且乙仍一直按月支付租金予甲。嗣后,甲以乙、丙二人为共同被告,主张乙、两
无权占用其土地,起诉请求乙、丙应连带给付自A地租赁契约终止后至A地返还为止期间,按
月支付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
乙则以:其已将B建物连同A地出租予丙,未实际占用A地;即使其占用A地,A地租赁契约并未
终止,其有权占用A地;其仍按月支付租金予甲,甲并未受有损害,不得重复请求不当得利
等,资为抗辩。
丙则以:实际占用A地者,为B建物所有人乙,其未实际占用A地;乙既仍按月支付租予甲,
甲并未受有损害,不得重复请求不当得利;其向乙承租B建物,支付租金于乙,未受有利益
,并无不当得利可言等,资为抗辩。
试问:
(一)甲对乙、丙二人的请求,有无理由?(80分)
(二)假设丙未到场见证A地租赁约提前终止之事,其自始至终均相信有权占用A地,答案有
无不同?(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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