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10-1 张译文 民法债编总论二 期末考

楼主: ShaEric63ck (叭叭叭)   2022-01-13 09:43:43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张译文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2/01/07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试题 :
说明:
一、考试时间:13时20分至15时20分,共120分钟,试题共2页,满分共一百分
,敬请把握时间,并请务必签到。
二、侨生、外籍生,请在答案卷姓名栏中注明。
三、请附法律理由作答,但不必抄题。
四、可参阅不附判解的法典,但不得参阅讲义、书籍、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
五、试题不必收回。
第一题
甲为了发大财决定开始投资理财,在乙证券公司开设帐户,从事股票基金等投
资。乙公司营业专员丙,利用为乙处理投资事务之便,向甲佯称基金获利预期
极好,提议直接由丙代客操作,以免错失致富先机,甲遂依丙的指示,将开户
印鉴、存簿、密码皆由丙保管使用;讵料,丙境借此盗领甲帐户内所有两百万
元存款,卷款潜逃。
甲得知此事,遂依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向乙、丙请求连带损害赔偿,惟乙提出
如下抗辩:第一、乙丙曾约定:系争雇佣契约应经公证,始生效力。然而双方
契约迄未办理公证,丙并非乙之受雇人。第二、丙之行为纯属其个人犯罪,不
在乙所指示的职务范围之内。第三、丙盗领存款,仅造成甲受有“纯粹经济上
损失”,因此不得依侵权责任等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第四、乙早已再三叮嘱
客户及营业员“不得代客操作”。甲既然明知此事,当应自行负责。试问:
(一) 甲是否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后段及第2项规定,向丙请求损
害赔偿“200万损害赔偿”及“10万元抚慰金”?请依不同请求权基础,分别
讨论。(40分)
(二) 甲是否得依民法第188条第1项前段,向乙请求损害赔偿?(25分)
第二题
2015年,甲公司承揽施作公馆大学各大楼的整修工程,现场施工人员于架设“
以利特学院”里的公共电话时,虽听从施工图及上级指令而架设,惟不小心错
误摆放方向,导致支撑力不足,随时有掉落的可能,然而甲公司并未安排相关
检查措施,故疏未发觉。2022年1月7日,就读“法典学院”的研究生乙经过时
,竟被掉落的公共电话砸伤左脚,导致乙必须休养半年;在此期间的课辅助理
工作,也被迫只能留职停薪。试问:
(一) 由于乙不知具体特定的施工人员,遂以“甲公司未安排相关检查措施
”为由,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向甲请求赔偿:一、医疗费用30万元
;二、半年留职停薪的薪水5万元。试问:以上各项请求,有无理由?(20分)
(二) 假如乙系以“消保法第7条第1项及第3项”为请求权基础,结论是否
不同?(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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