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8-1 陈昭如 法学绪论 期末考

楼主: CHRyan0127 (莱恩CH)   2020-10-10 02:31:11
课程名称︰法学绪论
课程性质︰选修兼通识A5
课程教师︰陈昭如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0/01/06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一、 简答题:请以30至50字回答以下问题。
1. 简要评论以下四段叙述。如该叙述有错,请指出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如无误,
则请阐述其意义:(请注明题号,毋须抄题)
(1.) 大陆法系国家由国会制定法律,由经过考试任用的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普通
法系国家则没有成文法,由经选举产生的法官依据判决先例作出判决。(5%)
(2.) 自然法论与法实证主义的差别在于:自然法论认为法式政治权力的产物,而法实
证主义则认为法式对于政治权力的节制。(5%)
(3.)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功效主义(utilitarianism),他主张,在原初境界中,
处于无知之幕下的人们会依据“小中取大”(maximin)原则来做决定。(5%)
(4.) 资本主义法律看起来、闻起来、做起事来都很资本主义(Capitalist law
looks, smells, and acts capitalist)(5%)
2. 简要说明并比较以下的概念:(请抄写题目)
(1.) 行政罚与刑罚(5%)
(2.) 推定与拟制(5%)
(3.) 类推与扩张解释(5%)
(4.) 请求权与抗辩权(5%)
二、 申论题:(请注明题号,毋须抄题)
(一)“书本上的法律”和“运作中的法律”之间经常存在有落差,有研究者以法的“言
”(law’s talk)与“行”(law’s walk)之间的关系来观察此现象。请针对落差现象
,回答以下问题:
1. 落差存在的可能原因与意义。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者”、“立法者”、“人
民”的角色。(20%)
2. 就刑法、民法与行政法的规范各举一例,说明所存在的落差现象,并讨论可能的
原因与意义。此三个例子之中,其中至少有一个粒子可用以说明法律上的种族歧视、性别
歧视或阶级歧视(仅构成一种歧视、或构成多种歧视皆可)。(20%)
(二)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款处罚“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安宁”之
行为,违反者处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请分析、比较以下A、B两个法
院适用法律的方法与见解,并提出你的看法。(20%)
A. “谣言”指的是“捏造之语”或“虚构之事”等“虚假讯息”,其可能的行为态样至
少包括:虚假上下文、冒名内容、操纵内容、伪造内容;而行为人散布的“虚假讯息”,
不以发生实害为必要,也不必“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而只要“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
者”即可。据此可知,如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将明知为不实事实散发传布于公众的目的,并
于客观上先以语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将该不实事实捏造以谣言呈现,再以语言或文字等
传播方式将该谣言散发传布于公众,且该散布谣言的内容足以使听闻的一般社会大众混乱
或犯罪,而有影响公共秩序安宁的情形时,即构成本条项款的非行;如行为人虽非故意,
但因过失而将该谣言散发传布于公众,并因而影响公共秩序安宁的情形时,亦同。…讽刺
文学常采用夸张或反讽等方式,从而产生幽默的效果。严格来说,讽刺是一种俗称类型,
反讽则是一种比较具体的修饰手法。行为人以讽刺手法发表言论而传达思想,固然应受宪
法言论自由规定的保障,但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自可为合理
的限制。…对于一篇文章的解读,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人即可能有不同的诠释,则一句话
语、一段文字是否该当散布谣言的要件,自不能仅仅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而应参考对
话双方、所为言语文字当下阅听人所处的环境、情境,以厘清某个词汇话语的涵义。行为
人既然自认以讽刺手法发表言论,自应意识、注意到所为语言、文字的时空环境,不得以
错误事实作为发表个人意见之词的立论基础,并避免发表不实的虚假讯息使人产生误认,
或自认幽默却被认为不入流的结果。
B. 所谓谣言,系指无事实根据凭空捏造虚构不实的传闻。该款规定系以行为人知其为不
实之谣言却予散布,使听闻者心生畏惧与恐慌,而生足以影响公共安宁秩序之具体危害为
要件。…在这个号称资讯爆炸的时代,正确与不正确的、难以判断、辨识虚实真假的资讯
不计其数,充斥在你我生活之中…在这民主自由社会中,除非我们可以明白地判断发布讯
息者系出于明白之恶意或特定之不良意图,明知所发布之讯息内容为虚构不实,或对此内
容乃虚构不实有高度的怀疑而有预见可能,却仍刻意擅予传布、流通,此时方有讨论是否
有予以禁止或限制其言论流通之必要,否则,原则上我们的社会应当确保各种言论之自由
流通,不强加禁止,且基于民主自由社会的确信,国家应当信赖民主自由社会中之人民能
够对各种讯息做理性的思辨,进行真伪之辩驳、论说、求证,经由此依程序以探求真实、
真理,促进言论之思辨,此一确保言论能自由流通、广为思辨之过程本身,正是宪法保障
人民言论自由之价值所在。…被移送人经告知后亦立即删除贴文,过程短暂,未生过大之
波澜或酿成更大之风波,此部分无证据证明有公序安宁混乱之其他情形,其影响之程度显
然尚在社会可得容许并得由参与社会之群体进行讨论、辩证、迅速地自行加以修复之范围
,此时受移送人言论自由之保障仍优先于社会治须知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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