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8-1 林明锵 动物与法律 期中考

楼主: onephone   2019-12-11 11:39:44
课程名称︰动物与法律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林明锵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9/11/05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一、甲警犬学校之负责人为乙。乙雇用丙为训犬师。丙因情绪控制不佳,在训练过程中,
以使用电击项圈、p字炼以及把狗腾空吊起来甩等方式,致受训犬脚断或流血。警犬学校
狗舍环境极差,多数警犬皮肤化脓。请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本案中,谁是饲主?(15分)
(二)本案中,饲主违反动物保护法哪些规定?又应如何处罚?(20分)
(三)丙主张此种行为乃属管教之必要行为,是否成立?(15分)
二、A为某高中之生物教师兼总务主任,见其家附近之流浪犬B十分可爱亲人,乃将B携
至服务学校,充当校园守护犬,但未将其结扎,且未将其以固定用系绳绑于校园内,反而
让其趴趴走。请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A有没有触犯动物保护法之规定?哪些规定?(15分)
(二)B为驱赶其他犬只进入校园,咬伤C饲养路过校门之红贵宾狗D。请问“谁”应该
   负法律责任(并请叙明法律责任之依据与种类)?(15分)
(三)A可否以生物研究社名义带领其学生将B犬当实验犬,进行动物解剖(本子题无须
   讨论动物保护法第5条第2项规定之问题)?若不行,主管机关得否以及如何处罚
   A?(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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