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2 王泰升 法律史 期末考

楼主: onephone   2019-06-19 15:21:55
课程名称︰法律史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王泰升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9/06/18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宜先构思如何作答,接着才下笔,并依佩分来分配各题作答时间。
壹、申论题
台湾在清治时期,当时的大清律例上载有:“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进入日治时期后,1
896年律令第4号规定:“在台湾之犯罪依帝国刑法处断之”,而该帝国刑法(即日本
1880年刑法)第2条规定:“于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任何行为,不得加以处罚”。请
问被认为采取“罪刑法定主义”的该帝国刑法第2条,与前揭大清律例上该等规定,有什
么本质上的差异?试从各法典产生的背景及目的(含价值观)予以解析。日本治台的50
年间(已有不同的世代),一般台湾人了解这项差异吗?战后的中华民国时期,于198
0年代前期,台湾法学界出现“罪刑法定”之内涵应包括“构成要件明确性”的学说,这
个事实具有什么样的历史意义?当今台湾一般民众是否已普遍认知现代法上的“罪刑法定
原则”?(40分)
贰、简答题:回答在精不在多。(计四题,各15分)
一、
清治时期分别被称为“熟番”与“生番”者,其人群属性在日治时期法制,以及后来的中
华民国法制上,分别有怎样的发展历程?又,中华民国法制上原“山地保留地”,为什么
后来改称“原住民保留地”?
二、
日治时期的台湾总督府,为何及如何将清治时期地方厅县官大老爷的听审与裁断,用现代
法律概念转译为地方官的“民事争讼调停”,以及“犯罪即决”等两种制度?
三、
存在于清治台湾社会的“胎借”、“典”法律关系,在经历日本、中华民国两个国家统治
后,分别经由怎样的法制上改造,而于今或成为最常用的担保物权,或在社会生活上已几
乎消逝。
四、
日治时期国家法律如何规范台湾汉人社会中关于童养媳以及妾(或称二妈、三妈、二太太
、三太太等)的关系?中华民国时期国家法律又如何规范这两者?这两种身分关系在现今
台湾社会仍存在或已消失,其之存在或消失与国家法律的规范态度(支持或禁止)有关系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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