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7-2 陈忠五 民法债编总论一 期中考

楼主: CHIEN12 (chien NN   )   2019-06-19 14:45:23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9/04/22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说明:
1.不必抄题,但请明确标示题号。
2.可参阅法典,但不得参阅讲义、书籍、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
3.答案请附法律理由。
试题 :
第一题:35分(改编自最高法院台上第1653判决)
A公司与B乡公所就B乡公所管辖下某路段的道路抢修工程签订工程契约。契约书由B乡公所
预先提出,载明A公司须完成自决标日起1年内契约指定地点之抢修工程。A公司依约进行
灾害抢救工程完竣,经B乡公所验收合格并结算数量后,A公司依契约主文第3条第1项:“
契约价金之给付依实际施作或供应之数量结算,以契约中所列履约标的项目及单价,依完
成履约实际供应之项目及数量给付”,及第9条:“依工程采购契约范本第5条‘契约价金
之给付条件’规定办理。主办机关应按工程与保固之进度依契约所订之付款方式,由承包
商提出估验申请,经主办机关核可后给付承包商”,请求B乡公所依契约约定,给付工程5
000万元。
然而,B乡公所以上级机关仅核定3000万元工程款为由,拒绝给付其余2000万元。理由如
下:契约补充条款第18点“付款办法”,约定:“若为本所灾害准备金预算范围内,则俟
上级机关核定灾害抢修金额后,依本所工程付款程序办理付款;若本所抢修经费已用磬,
则需俟上级机关核定之抢修经费入库后,再依本所工程付款程序办理付款,每次付款金额
依据上级核定之灾害抢修金额办理”,故依约定,A公司所得请求之工程款,须由其上级
机关核定拨付。兹上级机关仅核定3000万元,A公司仅得请求B乡公所给付3000万元。
对此,A公司主张,补充条款第18点为定型化契约条款,显失公平而无效。B乡公所则抗辩
:(一) A公司为营造业者,非经济上弱势,且对于系争工程之工程图说、投标须知、合约
书及其附件等,非无充足之时间详细审阅,倘认契约条款对其不利,得拒绝投标,缔约当
时A公司非无拒绝余地,故该条款非定型化契约条款。(二)第18点“付款办法”之订立,
乃因系争契约为灾害抢修工程契约,无法事先设计后招标发包承作,因而由其上级机关核
定拨付,避免逾越灾害准备金之预算范围。A公司系国内知名营造公司,其内部具有坚强
法务人员阵容,已有充足时间审阅该补充条款,并无显失公平之处,自应受条款约定之拘
束。
试问:A公司请求B乡公所给付其余2000万元之工程款,是否有理由?
ꀊ第二题:35分
甲欲购买小货车作为摊车贩卖肉圆,向乙经销商购买A车,双方谈妥标的物及价金后,乙
提供全部由其预先拟定,用以销售汽车的制式条约内容,并告知甲得携回审阅3日,也告
知甲可以放弃审阅内容之期间。
情况一:系争条约已预先载明选项“买受人签订本契约前,以确实充分了解本契约书及其
附件无误,自愿放弃3日以上审阅权利”。甲就此选项进行勾选,甲乙当场订立契约。
情况二:系争契约已预先载明选项“买受人签订本契约前,以确实充分了解本契约书及其
附件无误,自愿放弃3日以上之审阅权利”。然甲除就此选项进行勾选外,另于契约书上
以手写方式,注明其放弃3日之契约审阅期间,甲乙当场订立契约。
乙交付A车后10日,甲驾驶A车,因煞车具有重大瑕疵,造成甲自撞分隔岛受伤。其后,甲
依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第8条及第51条等规定,向乙请求赔偿治疗费用、A车交由某车厂
维修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一笔惩罚性赔偿金。对此,乙抗辩:系争条约第10点记载:“因
车辆瑕疵所致之损害,本经销商不负任何惩罚性赔偿金之责任”。又于系争契约下方、接
近页尾处,以极小、浅色难辨识的字体加注第11点记载“买受人若因车辆瑕疵受有损害,
车辆之维修仅得交由乙送回原厂处理,买受人不得自行交由其他车厂处理。”
试就情况一、二,说明甲对乙的请求,有无理由?
ꀊ〈参考条文〉
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整理节录)
壹、应记载事项
一、契约审阅期
本契约于中华民国__年__月__日经买方携回审阅__日 (契约审阅期间至少三日)
贰、不得记载事项
一、不得约定拒绝买受人提前清偿,亦不得约定买受人提前清偿者,应支付其他费用。
二、不得约定免除或减轻制造商、进口商及经销商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应负之责任。
三、不得约定利息超过年息百分之二十。
四、不得约定“货物出门,概不退换或修补”等概括免责条款。
五、不得约定排除或限制于交车时未能发现瑕疵之担保责任。
ꀊ第三题:30分 (改编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12判决)
A县政府 (下称A) 于民国108年2月15日,就某工程公告招标,招标公告附有正式之采购契
约书宫投标者参考,于公告之附加说明第9点,另有“延迟付款” (即:本工程财源须配
合县库资金状况付款,可能延迟付款,厂商不得异议或主张权利) 之记载。B公司(下称B)
于同年 2月20日,依招标公告缴纳押标金新台币 (下同) 500万元参与投标。同年 3
月1日决标,由 B以1亿元得标,承揽该工程。
嗣后,两造进行工程采购契约书之签订时,B因A所提出之契约书与原先招标公告所附正式
之采购契约书多出“延迟付款”,而主张与原先公告之契约书不同,拒绝签订书面契约。
A乃于108年 7月1日对 B发函,表示愿依原公告之契约书,不加延迟付款条件,与B签约

B于108年 7月10日,发函通知 A,请A明确回复同意依原公告之契约书且不附迟延付款
之条件办理契约,并限A于文到3日内明确回复是否同意上开内容,否则以该函作为行使民
法第254条契约解除权之意思表示。A于同年 7月12日收受函文后,于同年月 13日以限
时挂号寄出函覆,明确表示同意依B所提要求订约。B于同年月14日下午收受。然而,B于
同年月14日下午收受该函前,已于当日上午电话通知A,契约已解除,并请求返还押标金

请依据A、B双方在不同时间点所为文件往来或表示,说明其法律性质或效果,并分析B请
求A返还押标金,有无理由。
ꀊ〈参考条文〉政府采购法
第31条第2项第5款:
机关得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缴纳之押标金,不予发还,其已
发还者,并予追缴:
五、开标后应得标者不接受决标或拒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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