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6-2 陈玮佑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中考

楼主: sjes (史)   2018-04-25 10:57:06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玮佑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7.04.25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付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X1于106年5月4日以自己一人为原告,列Y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Y应将
甲地返还予X1、X2、X3等三人”。X1之事实主张略为;“甲地系由X1、X2、X3等三人于103
年12月共同继承而来之财产;Y于104年4月1日承租甲地,约定每月支付租金60万元,租期
为两年。讵料Y自106年2月起积欠租金,且租期届满后拒不返还甲地,至今仍然予以无权占
用”等语。Y则以:“伊于106年1月20日已向X1、X2、X3购买甲地,并已支付600万元之价
金,虽尚未登记为甲地所有人,惟伊绝非无权占有”云云,资为抗辩。试问
(一)本件诉讼标的为何?是否构成诉之客观合并?(10%)
(二)本件当事人适格是否欠缺?(15%)
(三)设X1于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追加请求:Y自106年2月1日起至甲地返还之日止,按月
给付60万元予X1、X2、X3。是否合法?(35%)
(四)设本件系由X1、X2、X3共同起诉。
(1)本件系属普通共同诉讼或必要共同诉讼?其判断标准为何?(10%)
(2)如针对Y之答辩,X1陈称:“伊等根本未同意出售甲地予Y”、X2陈称:“伊于1月
30日确有收受Y交付之600万元”、X3则陈述:“伊等确有同意出售甲地予Y”。法
院得否以X2未否认Y关于买卖契约之答辩(民诉280I)及X3与Y一致主张买卖契约存在
(民诉279I)为由,先行驳回X2、X3对Y之诉讼?(20%)
(3)如法院以X1、X2、X3与Y间之买卖契约存在为由,驳回X1、X2、X3之诉讼,仅X1上
诉,上诉效力是否及于X2、X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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