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李茂生 刑法总则二 期末考

楼主: andrew27 (yayaya)   2017-06-25 19:54:09
课程名称︰刑法总则二
课程性质︰法律系大一必修
课程教师︰李茂生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6.21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试题 :
一、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请依本课堂授课教师见解作答:
1.下列叙述,何者错误?D
(A)刑法第19条采生物学及心理学混合模式,在判断精神障碍的责任能力时,
必须同时考虑行为时是否有生理障碍与心理障碍导致无法认识行为违法或
无法控制违法行为来认定责任能力。
(B)依照社会责任论,受刑人责任能力在于刑罚适应性。
(C)法院应尊重医院做出的精神鉴定报告据以判断责任能力,然而不完全受制
于鉴定结果。
(D)判断行为人责任时,责任能力的判断优先于心理事实(故意过失)的判断。
2.下列叙述,何者正确?C
(A)依照修正惹起说,共同犯罪参与者之所以可罚,完全是建立在自己行为与
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
(B)教唆犯之所以可罚,是因为让正犯堕落而实现违法且有责的犯罪行为。
(C)依照修正惹起说,对教唆或帮助之处罚必须满足对正犯违法行为的限制从
属性。
(D)共同犯罪参与者之所以可罚,皆系借用正犯的可罚性。
3.下列叙述,何者正确?D
(A)甲平时在菜市场摆地摊贩卖厨具,某日乙上门来购买菜刀,甲虽然事前得
知乙要拿刀作为犯案工具,后来乙果真把仇家杀死。但因为卖刀是典型职
业行为,客观上并非帮助行为,故不可罚。
(B)警察丙为求绩效,假装自己是毒瘾者怂恿毒贩丁贩卖“咖啡包”,结果在
交付之前,丁当场被一群警察逮捕,经送验后咖啡包内含安非他命。丁不
构成贩卖二级毒品未遂。
(C)医师戊为了毒死病人己,在嘱咐护士庚注射药剂前将药剂调包成有毒物质
,庚亦没有三读五对进行注射,己因而死亡。戊成立杀人罪间接正犯,庚
成立业务过失致死罪。
(D)麻醉师辛在手术进行前,误判病人壬身体状况而注射引发过敏症状的麻醉
药剂,以至于医生癸在动刀时,因壬突发的过敏性休克,因急救不及,最
终壬宣告不治。癸可依信赖原则阻却责任,辛成立业务过失致死罪。
4.下列叙述,何者正确?B
(A)立法委员甲收受开发美丽后山的水泥厂的老板乙非法政治献金五百万元,
希望能在表决开发议案时能提出简化环评的提案。依刑法第28条,乙成立
合于职务收贿罪的共同正犯。
(B)某校法律学院学生们,不满全体助教怠于职务(如:考试时不帮学生搬椅子
),某无所事事的研究生丙煽动系学会会长A进行暴力抗争,丙嗣后躲起来
看好戏,A号召大学部学生包围法律学院院办,与其他干部经缜密计画后,
在某日实行包围计画,并与院办职员发生冲突。丙成立公然聚众施强暴罪的
教唆犯。
(C)丁想除掉仇人戊,但又不想脏了自己的手,所以就隐藏自己的身份,寄了偷
拍到戊与小王的亲密照片与一把锐利菜刀,给已知戊有婚外情的妻子己,己
天生萌萌,看到照片之后更下定决心要替天行道,重创戊的下体,最后送医
仍无法回复原有的功能。丁成立重伤罪的教唆犯。
(D)庚夜间抄小路经过树丛,无意间发现辛被壬刺了一刀,壬急忙离去,庚在壬
离去后上前观看,辛伤口不小但庚觉得被刺一刀也不会死,又不想卷入麻烦
事情,所以转身就走。但辛被刺中后大量内出血,最后不及救治而死。庚成
立杀人罪的不作为帮助。
5.下列叙述,何者正确?C
(A)甲偷拿室友乙冰箱里的提拉米苏,然后开心地吃掉。甲成立窃盗罪与毁损罪
,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之窃盗罪处断。
(B)丙与丁暗通款曲,丙的配偶戊受不了丙的行径,遂提出告诉。诉讼上认定丙
与丁在民国105年间,共有365次的通奸行为。丙与丁成立通奸罪,应依照刑
法第51条,数罪并罚。
(C)己冒用庚的名义,一次做出经庚签发的本票数份,拿去抵销自己的债务。己
成立伪造有价证券罪之接续犯。
(D)辛不满期中考不及格,遂在期末考当天,拿大锁锁住教室出口,内有无辜的
助教与学生共120人。辛成立私行拘禁罪,因自由是一身专属性法益,应依
第51条数罪并罚之。
二、实例题(一题40分,共80分)
(一)甲为大学教授,因为升等不顺而心情郁闷,在研究室喝了千杯以后驾车返家
,深夜路上经过路口,看到上次升等会议中把评分打很低的同僚乙,心里越想越干
,所以一气之下就油门催足,将乙辗毙。甲返家后酒醒,终日惶惑不安。数日后,
甲碰到另一位同僚丙,丙私下暗示之前有目睹甲前日的行为,甲事后担心丙以此邀
胁,决定一不做二不休将丙灭口。遂找上丁、戊两人,甲私自找来丙最近可能的行程
规划(威胁可怜不知情助理己弄来的),与丁、戊商议之后,由丁、戊在丙独自在
家时秘密将丙暗杀掉。丁、戊到达现场后,丙正熟睡着,戊发现丙实为儿时玩伴,
心有不忍决定放弃暗杀计画,趁空档便将丁的刀抽走,且借尿遁从现场离去。丁越
等越不耐烦,决定自行进行暗杀计画。丁正要下手时,发现原来准备用来行凶的刀
不见了,但也不惊慌,熟门熟路地从袖口抽出另一把刀往丙咽喉抹去,最后丙一刀
致命。
试问:甲(20%)、丁(12%)、戊(8%)三人的刑事责任为何?
备注:
1.甲在开车时已经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
2.不用讨论醉态驾驶罪(刑法第185条之3),写了也不给分
(二)放弃犯行的戊在得知丙死亡后,日夜受罪恶感所折磨,想着丙鬼魂最终会来
找他,而病的疑神疑鬼有歇斯底里症状,有动辄攻击他人的倾向,差点就一刀杀死
上门关心的甲。甲原本以为丙死后可以松一口气,没想到缺钱的丁狮子大开口,向
甲要求高额封口费。收入不丰的大学教授甲因此又动意图杀人灭口之念,于是骗丁
说:戊在某天将去银行领钱,到时身上将有大笔现金,丁可以前往抢劫,顺便给上
次临阵脱逃的胆小鬼戊一个教训。单纯的丁信以为真,果真在暗夜路上袭击戊,将
戊一拳击倒,再慢条斯理的翻找戊的随身包包,未料戊起身后随即抽出护身短刀,
一刀割断丁的颈动脉。然而甲的秘密还是有人知晓,心狠手辣的甲以毕业条件要胁
助理己拿改造手枪将精神不稳的戊干掉,己不得已只好用甲提供的土制手枪,同样
在暗夜的路上,瞄准背影很像戊的人开枪,那人倒地后己才发现,中枪死亡的是庚

试问:甲(15%)、丁(10%)、戊(10%)、己(5%)的刑事责任?
备注:
1.不用讨论持有危险物品罪或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犯罪,写了也不给分。
2.(一)的甲、丁与(二)的甲、丁在论罪上不用合并讨论,写在一起扣分。
3.不用管丁的死亡是否适用免诉判决,直接讨论丁的刑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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