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黄锦堂 行政法二 期中考

楼主: ky0805 (坤哥)   2017-05-09 21:08:24
课程名称︰行政法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黄锦堂
开课学院:社科院
开课系所︰政治学系公共行政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7/04/28
考试时限(分钟):15:30-16:40
试题 :
壹、说明
一、四题选三题,每题10分,共30分(另70分为期末考的范围)
  二、只准携带六法全书。
  三、老师提醒:答题得到高分之技巧为:应先略说本件涉及行政法之哪一个章节(议
    题),法律规定(若P则Q)为何,以及本件有无该当要件,以及主管机关有无裁
    量权,若有则又应如何行使裁量权
贰、 考题
一、原告甲原领有南投县信义乡水社大山地方台济采字第4983号水晶矿采矿执照,有效期
间至民国95年12月2日届满,于95年5月18日申请展限,经被告经济部以95年10月27日经授
务字第09520116000号函准采矿权有效期限自55年12月3日起至105年12月2日止(以下简称
“展限处分”;,为授益之行政处分,主管机关为经济部)。旋经环保团体举出有关的资
讯,而向南投县政府环保局举发,后者乃以民国103年9月10日投环局水字第1030013429号
函行文给经济部矿务局(以下简称矿务局),将环保团体之举发文件转呈给经济部矿物局
,该函中包括有矿区及采矿场用地属于南投县政府公告之“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范围
之有关的重复关系位置图、公告等资料,并于文中指出:原告领有矿业权之矿区及采矿场
用地位处南投县政府公告之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内,有违法嫌疑,请经济部迳依权责法
令办理。被告(经济部)乃启动调查,确认本件矿业权矿区部分区域,位于南投县政府87
年间公告之公林及东光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内,而且这为民国95年申请展限时已发生之
客观事实。
试问:
(一)、对于本件,经济部矿物局应为如何之处置?
(二)、若本件于经济部矿物局作成展延处分时(民95年10月27日),南投县政府尚未公
告该地区为“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区”(当时认为并无必要),而是事后,亦即民国105
年1月1日,才公告之。这时候环保团体才来检举与要求,经济部矿业局又应如何作成决定

附上参考法条:
矿业法第27条:于下列各地域申请设定矿业权者,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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