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5-2 谢煜伟 刑事诉讼法 期中考

楼主: bigfish0330 (拉拉宇)   2017-05-02 23:58:07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科法所必修
课程教师︰谢煜伟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科法所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7/4/20
考试时限(分钟):110 (选择题40分钟)
试题 :
105年刑事诉讼法期中考选择题
授课教师:谢煜伟
考试时间:40分钟
注意:(一)本科目共10题,其中第1题至第8题为单选题,第9题至第10题为复选题,各
题答案须用蓝色或黑色原子笔填写在答案纸上,于本试题上作答者,不予计分。
   (二)禁止使用电子计算器。
一、单选题(第1题至第8题,每题2分,占16分)
说明:所列的四个选项中,请选出一个正确或最适当的答案,复选作答者,该题不予计分

1.甲涉嫌杀人而被通缉,嗣后自行投案。警询中,甲自承有持刀杀死乙。经起诉后,审判
中,甲主张于警询中之自白,系为警察丙刑求所致,并声请传讯证人丁。下列叙述,何者
正确?
(A)负责询问之警察丙如已证述其未刑求取供,法院即得驳回甲传讯证人丁之声请
(B)甲于审判外向丙所为之陈述,系属传闻,有传闻法则之适用
(C)甲之自白得否作为认定其杀人之依据,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
(D)法院不得迳以甲在侦查中未争执,迟至审理中始主张刑求,即认其刑求之抗辩不足
采信
2.检察官就到场之被告甲,面告其下次应到场之时间及如不到场得命拘提,并记明笔录
,而未发予传票。甲无正当理由未于检察官所指定之时间到场,检察官因而签发拘票拘提
之。关于检察官之拘提,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检察官之拘提不合法,因为拘提涉及人身自由的重大侵害,须由法院(官)签发拘
票,方得为之
(B)检察官之拘提不合法。虽然拘提得由检察官决定为之,但是检察官仅面告到场之甲
,未发予传票,传唤之程式不合法,故不得予以拘提
(C)检察官之拘提合法,因为传唤得以面告到场之被告下次应到场之时间及如不到场得
命拘提,并记明笔录之方式为之,并非仅得使用传票。是故,检察官之传唤合法,甲无正
当理由不到场时,得予拘提
(D)检察官之拘提合法,因为传唤并不带有直接强制力,故无严格之程式规定,检察官
得裁量使用最为有效率且便宜之方式为之。因此,检察官之传唤合法,甲无正当理由不到
场时,自得予以拘提
3.甲涉嫌犯有多起放火罪,于晚上8时许解送至地检署,检察官随即进行讯问。讯问后,
检察官认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反复进行放火行为。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正
确?
(A)检察官之讯问合法。其虽系于夜间为之,但检察官不受夜间禁止讯问之限制
(B)若检察官于隔日下午4时始为讯问,即使无正当理由,只要未超过法定之24小时,
检察官之讯问即为合法
(C)自检察官讯问被告至向法院声请羁押,不得超过24小时
(D)检察官之讯问不合法,因为除非经有甲之同意或急迫情形,否则不得于夜间进行讯

4.被告甲对于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迳为之鉴定留置处分不服,下列关于救济途径
之叙述,何者正确?
(A)甲得依刑事诉讼法第256条以下的再议规定,经原检察官向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
察长声请再议
(B)甲得依刑事诉讼法第403条、第404条以下的抗告规定,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救

(C)甲得依刑事诉讼法第416条之准抗告规定,声请台北地方法院撤销之
(D)甲对系争处分,依法并无单独不服途径,应随同本案判决一并上诉救济之
5.下列关于侦查不公开原则之叙述,何者正确?
(A)证人于侦查中受讯问时,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
陪同在场
(B)检察官于侦查中讯问被告时,辩护人得在场,但不得陈述意见
(C)检察官为维护公共利益,得公开揭露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
(D)侦查中讯问被告时,毋庸通知辩护人
6.17岁之甲与未满14岁之女子乙性交,经乙父提出告诉后,检察官以甲犯刑法第227条第
1项之罪,提起公诉。审理中,甲父除为甲选任丙律师为辩护人外,并以书状陈明其为甲
之辅佐人。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甲父虽非辩护人,但得在法院陈述意见
(B)乙父为证明甲之犯罪行为,得直接声请法院调查证据,并得在法院陈述意见
(C)甲父得声请传唤证人、鉴定人
(D)丙声请调查证据,法院认为与待证事实无关时,应由法院以裁定驳回之,并非审判
长所得单独决定处分
7.被告甲欲伤害身处屋内的乙,乃丢一石头打破窗户又打伤乙,经乙对甲提出伤害与毁
损的告诉。检察官对于甲的伤害与毁损二罪,分别向A、B法院声请简易处刑判决。A法院
系属在先,B法院系属在后,且A、B法院均尚未审理。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因甲所犯二罪,属于同一案件,故B法院应迳为不受理判决
(B)因甲所犯二罪,属于同一案件,B法院应迳将案件移送A法院并为审理即可
(C)因甲所犯二罪,属于同一案件,B法院应变更为通常程序,为不受理判决
(D)因甲所犯二罪,属于同一案件,检察官对法院之声请简易判决无效,B法院不受其
拘束
8.乙至甲所经营的餐厅用餐,结束后在门口遭人枪杀死亡。检察官以证人身分传唤甲到
庭陈述后,查知甲为杀害乙之幕后指使者,乃将甲改为被告,依刑事诉讼法第76条迳行拘
提。甲被拘提后,甲的妻子随即委任律师丙为甲的辩护人,丙赶至地检署要求与甲接见。
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甲系被拘提之被告,在拘提后24小时内,检察官有权拘束其人身自由,并得禁止其
与任何人接见,以利侦查之进行
(B)除有急迫情形且具正当理由外,检察官不得暂缓辩护人丙与被拘提之被告甲接见,
且辩护人丙得在侦讯甲时在场及陈述意见
(C)甲系被拘提之被告,除有例外情形外,辩护人丙得与被拘提之被告甲接见,但以接
见一次为限,且接见时间不得逾1小时
(D)检察官若要声请羁押,应在拘提甲后24小时内向法院声请之。但甲与辩护人丙接见
时间应不得计算在24小时之内
二、复选题(第9题至第10题,每题2分,占4分)
说明:所列的五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二个是正确答案。各题之选项独立判定,全部答对者
,得2分;答错一个选项者,得1.2分;答错二个选项者,得0.4分;所有选项均未作答或
答错多于二个选项(不含二个)者,该题以零分计算。
9.住在台中市的甲,涉嫌在新北市某处非法制造枪、弹,经台北地检署A检察官于9月9日
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羁押获准(押于台北看守所),10月7日台东地检署B检察官将被告甲
借提前往台东执行他案(杀人案),A检察官于10月8日侦查终结,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甲
犯制造枪弹罪嫌。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新北地方法院对甲非法制造枪、弹之犯罪,有管辖权
(B)台中地方法院对甲非法制造枪、弹之犯罪,有管辖权
(C)台北地方法院对甲非法制造枪、弹之犯罪,有管辖权
(D)台北地方法院对检察官之起诉,应谕知管辖错误判决并移送于有管辖权的法院
(E)台北地方法院对检察官之起诉,得经台中地方法院之同意,以裁定移送于台中地方
法院
10.富商甲之友人乙因买卖股票失利,意图勒赎强掳被害人甲后随即将甲杀害,但于取赎
时,为警逮捕,经检察官侦查后,以被告乙犯掳人勒赎杀人罪嫌提起公诉。下列叙述,何
者正确?
(A)被告对于被诉之犯罪事实不置可否时,法院得迳为不利被告之认定
(B)被告否认犯罪所持之辩解,纵无可取,仍得作为被告犯罪之证据,故法院得为不利
被告之认定
(C)被告虽陈述有利之事实,但却未指出证明之方法,法院仍不得迳以资为不利被告之
认定
(D)被告未据实陈述时,法院仍不得为不利被告之认定
(E)被告主张其有不陈述之自由,法院仍不得为不利被告之认定
●试题结束,请检查是否确实将答案填写于答案纸上。
参考答案
1.DCACC BCA 9.ABD 10.CDE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105学年度第2学期 刑事诉讼法期中考题
2017.04.20
授课教师:谢煜伟
(可携带未附带说明、无注记的六法全书)
某日,甲与恋人乙用LINE讯息聊天的时候,向乙透露自己打算要把设置在某公园里的
一尊珍贵的“哈达・尤义奇”铜像给断头,以彰显其个人英勇抗外的行径。乙看到要断头
的讯息后大吃一惊,为了蒐集保存甲相关行为的证据,连忙把对话讯息悉数截图起来,并
且假借为了维系情侣间的安全感为由,叫甲打开手机里的GPS位置定位功能,分享给乙,
以便让乙随时可确认有无偷吃行径。然实际上,乙的真正目的是要掌握甲实行断头计画的
行踪。
过了几天,甲果真用锯子轻松将铜像头颅给锯下,并将铜像头颅存放在自家轿车的后
车厢里。乙第一时间获知甲已实行断头计画后马上报警,并且将上述:(1) LINE对话截图
、(2)甲手机定位点落在铜像旁的截图交给警方。警察接获乙报案,想说只是中二病发作
的人在开玩笑,于是敷衍几句,把截图资料放在一旁,没有展开进一步的侦查作为。未料
,铜像被断头的消息一传开,引起民众恐慌,担心保佑丰收的铜像断头后会引发干旱,导
致稻作歉收。警方连忙找寻可疑嫌犯,但找了几天都没有下文。甲不耐自己英勇行径没人
发现,于是开着自家轿车到警察局前面,摇下车窗对着值班员警说:“我就是把铜像断头
的那个人!快把我逮捕吧!!”警察A见甲外观无异状,但神情严肃,不像在开玩笑,便
快步冲上前,喝令甲下车,旋即上手铐逮捕(因紧张未告知甲相关之权利),并在身上搜
得智慧型手机一支、车后座找到锯子一把,并且打开后车厢,找到被切断的铜像头颅。在
警局中,A亦未践行告知义务即对某甲询问案情,取得甲之自白。随后甲被解送至地检署
,检察官讯问后以犯加重窃盗罪嫌疑重大向法院声请羁押。试问:
(一)A之逮捕及询问是否合法?(30分)
(二)甲之自白及本题所取得之各项证据有无证据能力?(50分)
注1:本题内容纯属虚构,与真实事件无关,如有雷同,仅为巧合。
注2:任何人在依法被判决有罪确定前,均应推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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