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上 蔡季廷 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 期中考

楼主: tilc0304 (勋儿)   2016-06-23 01:02:11
课程名称︰中华民国宪法与政府
课程性质︰大一政治系必修
课程教师︰蔡季廷
开课学院:社会科学院
开课系所︰政治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
考试时限(分钟):130
考试时间:130分钟,必要时,得延长之
注意事项:可参考小六法与上课所发之大法官解释讲义,但不得参考投影片与其他资料。
2015年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出口已经连续衰退数月,无薪假人数已攀升超过5,000人。不
管是民间企业、立法院与行政院都在为了苦思增加出口政策之道而烦恼。假设在此经济背
景下,行政院负责成立了一个结合跨部会官员、民间学者专家、企业、劳工与民意代表的
“解救贸易咨询会议”。至于参与此“咨询会议”的人员,是分别由行政院与立法院共同
提出推荐名单后,再由总统遴选决定。此“咨询会议”每两个星期集会一次,会中政府与
与会人员先提供最新贸易经济情势,并提出解决对案,再交由其他与会人员讨论。每次讨
论完后,咨询会议均以表决方式,决定每一项解决对案,是否获得绝大多数与会人员的支
持。同时,行政院在会后,会进一步依据“咨询会议”的表决结果,参考其他经贸与外交
状况后,拟定相关政策、行政命令与法律草案。
后来,行政院会议依据“咨询会议”多数表决赞同的对案,决议提出一项名为“综合性
进出口贸易促进法”的法律草案于立法院。草案中重要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进出口、创造公平与竞争力的贸易环境、与协助经济发展,特制定本
法。
第二条 为实现第一条立法目的,行政院特设“进出口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委员会设委员9-15人。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具备贸易实务经验、法律、财经、经济等专门背景。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任满得续任;但非经下列任一程序,不得予以免职:
一、经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后,提请司法院同意后予以免职。
二、经行政院长提案于委员会,经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同意后予以免职。
三、经立法院委员提案后,经公民投票四分之一通过后予以免职。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之。同一党籍委员委员,不得超过
三分之二。
委员会设主任与副主任委员,亦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之。
第六条 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应超出党派以外,并谨守利益回避原则。
第七条 委员会所掌理事务,应经委员会决议,并提请行政院会议议决后执行之。
第八条 委员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贸易进出口限制事项。
二、贸易进出口政策与制度的制定与审议。
三、委员会行政人员员额编(配)制。
请依据我国宪法、大法官解释与相关法律规范,回答下列问题:
一、为什么要在行政一体原则下,另外设立独立行政机关?(5%)独立行政机关有何主要特
征?(10%) 我国有何“非典型”独立行政机关?(10%)
二、请以我国宪法与重要大法官解释,解释何谓“法律保留原则”?(10%) 又,行政院设
立“解救贸易咨询会议”,以及决定参与会议人选的方式是否合宪?(8%) 若“进出口贸
易促进委员会”决议表示,为协助经济发展,降低厂商生产成本,制定行政命令规定一百
人以上之工厂,得增加外籍劳工人数为总员工人员之90%。请问该行政命令是否合宪?
(9%)
三、若妳/你是行政院法规会主委,行政院长说要准备将“进出口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
为独立行政机关,是否合宪?(9%)
四、请分别说明第四条各款是否合宪?(21%)
五、如果可以将“进出口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为独立行政机关,妳/你认为上述草案是
否还需要修正?不论是否修正,都请说出妳/你的理由?(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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