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身分法
课程性质︰法律学系必修
课程教师︰黄诗淳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民国105年01月15日上午10:20-12:10
考试时限(分钟):10:20-10:35 选择题,占分30分,共15题,不得参阅法条。
10:35-12:10 申论题,占分70分,仅得参阅老师发放的法条
试题 :
壹、选择题 30分
选择题部分,试卷随卷缴回,不得参阅任何法典,老师亦未提供任何法条。
贰、申论题 70分
*不得参阅法典,但得参考老师所附上之【参考法条】
一、甲男在民国七十八年初与乙女结婚,民国七十九年三月生一子丙。不过,甲婚前曾与
丁女交往,丁于七十九年四月始知悉甲乙结婚并生育了丙,断然决定分手,并迅速在七十
九年五月一日与戊男结婚,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生一子A,实为甲男之血统,然此情仅丁
女知悉,戊男、甲男与A则完全不知。民国八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戊男与丁女间生一女庚。
戊男于一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死亡,留有遗产。乙女于一零三年一月一日死亡。一零三
年 一月七日丧偶之甲被诊断罹患胰脏癌,丁女听闻后,始将实情(A有甲男之血统)告
知甲与A。甲、A虽然惊讶,但仍尽力修补关系。其后不久,甲在A与丁女之同意下,不
顾丙之反对,决定收养A,嗣后得法院之认可。数月后,甲于一零三年十二月二日死亡,
留下价值六亿元的遗产。A欲继承戊与甲之遗产,庚则反对A继承戊之遗产,丙亦反对A
继承甲之遗产。然而在甲死亡之前,本例中之所有当事人均未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试详细讨论本例中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三十分)
二、甲男与乙女婚后生丙,丙在五岁时,甲、乙离婚,约定由甲为亲权人。其后,甲再与
丁女结婚,婚后生子戊。甲因丙结婚,曾赠与一百万支嫁妆。二年后,戊前往美国留学,
甲赠与一百万之学费。过了不到半年,甲突然遭逢车祸死亡。甲死亡时,遗有存款两百万
元,对A银行负债务两百万元,对B亦负债两百万元,均尚未清偿。
(一)设甲之继承人有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A、B均在公示催告期限内报名债权,则
甲之继承人应清偿A、B若干金额?(十分)
(二)承上题,设甲之继承人于公示催告期限内,便先行分割遗产,约定由丁取得所有遗
产并负担所有债务,但债权人A、B不知情。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B向丙请求清偿两百
万元,是否有理由?丙得为如何之主张?(十分)
(三)(与上题无关)假设甲之继承人就遗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而戊向法院提起遗产分
割之诉讼,法院最后应判决如何分割遗产?请分别说明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之分配结果。
(二十分)
【参考法条】【民法】
第1061、1062、1063、1065、1072、1073-1、1138、1141、1144、1147、1148、1148-1、
1153、1156、1157、1158、1159、1164、1171、1173条
【家事事件法】
第63、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