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上 吴英杰 民法物权 期末考

楼主: andrew0719 (Vladimir)   2016-01-17 12:50:40
课程名称︰民法物权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吴英杰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0115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试题 :
一、乙向甲借款120万元。甲要求乙提供担保,但乙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担保。因
此乙邀请其好友丙与丁协助。丙答应成为乙之保证人,并与甲签订保证契约,以
保证该债务之全额。丁则同意提供市价60万之不动产X予甲,作为抵押物,并
登记之。之后乙未能还债,因此甲实行对X不动产之抵押权,并获得60万之满
足。(60分)
(一)试问:甲、乙、丙、丁之法律关系为何?
(二)在上述例子,若丁提供之X不动产价额为140万时,当事人之法律关系又
如何?
二、甲向乙、丙、丁各界60万、60万,以及30万,并提供市价100万之不动产
X为抵押物。乙为第一次序,丙为第二次序,丁则为第三次序抵押权人。试问:
在下列各情形,若该抵押权被实行之际,各债权人得受偿之分配额为多少?(40
分)
(一)乙让与其抵押权次序于丁。
(二)乙为丁抛弃其抵押权次序。
(三)乙为丙与丁抛弃其抵押权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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