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1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 期末考

楼主: lomenade (煦)   2016-01-15 13:57:24
课程名称︰家事事件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选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5/1/15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甲、乙为夫妻,育有十岁之子丙,甲、乙自2014年1月开始分居,甲携丙住于台中,
乙住于台北,甲屡次向乙请求丙之扶养费,乙均置之不理,甲遂于2015年7月向台中地方
法院声请,酌定未成年子女之亲权由甲单独行使(以下称“亲权酌定事件”),乙应于每月
1日给付丙扶养费新台币二万元,并由甲代为受领(以下称“扶养费酌定事件”)。
于该程序系属中,甲又以以恶意遗弃其母子为理由,请求法院准予甲、乙离婚(以下称“离
婚事件”)及自2014年1月起代垫之子女扶养费30万元(下称“代垫扶养费返还请求事件)
乙则抗辩:丙非其子女,而系甲与丁所生,故不负扶养义务,并提出否认子女之请求(以下
称“否认子女事件”),且无构成离婚之任何事由,而请求法院驳回甲之全部请求。
问:(每小题20分)
1、上开各事件之性质为何?为民事事件或何类之家事事件?得否合并在民事法院或家事
法院为审理?
2、上开各事件如行调解不成立,法院得否就本案请求合并作成适当之裁定?或应依法判
决?
3、丙、丁之程序上地位为何?
4、法院如驳回甲之离婚请求,于裁判确定后,甲得否又以乙与戊在甲、乙分居期间有通奸
事由,请求法院裁判离婚?
5、乙如向法院声请,命丙接受DNA检验,但丙拒绝之,法院应如何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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