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1 沈冠伶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末考

楼主: smilelovers (思迈攸拉佛斯)   2016-01-08 13:44:25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6/1/8
考试时限(分钟):8:10~12:0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注意: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乙住居基隆、甲住居台中。103年5月1日,乙驾车在嘉义市区与甲驾车相撞,
在现场甲受伤发生损害。为此,于103年10月1日,甲列乙为被告,基于损害
赔偿请求权,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命被告赔偿七万元,陈述
上开事实并主张:乙驾车有过失,撞伤甲致生损害七万元(30%)
1.设甲、乙等二人于同年5月1日在交通事故现场争论后约定:“如日后就此
事涉讼,由桃园地方法院管辖。”问:被告可否抗辩台中地方法院无管辖
权?受诉法院应否移送诉讼于嘉义或桃园地方法院?
  2.被告如未抗辩台中地方法院无管辖权,经该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后,经被告
提起第二审上诉,于高等法院台中法院之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始提出台
中地方法院欠缺管辖权之抗辩,第二审法院就此抗辩应如何处理?
3.设甲系向嘉义地方法院提起上开诉讼,于该法院之审理过程,乙辩称其无侵害
甲之行为,所以嘉义地方法院无管辖权云云。经该院进行审理之结果,形成心
证认为已对甲却无侵权行为,问:此时该法院应如何裁判,始符程序权保障之
要求?应否为甲败诉之本案判决(应否判决甲之本案请求无理由)?应否裁定将
   诉讼移送于基隆地法院?
二、甲将乙列为被告,起诉请求乙应返还甲新台币1百万元,其事实及理由略为:甲
  曾于103年12月1日贷予以新台币1百万,惟约定还款日期届至,后经多次催告,
  乙迟迟不返还借款;乙则抗辩:保证人丙就该笔债权之款项已基于保证关系对甲
  清偿,故甲对乙无债权云云。问:(20%)
1.甲是否原告适格?
2.丙于上开诉讼之诉讼上地位为何?法院应否依职权通知丙?
三、甲戴奥辛污染受害权益促进会系由A地区之污染受灾居民数百人所组成,其中甲1
甲2......甲21等二十一人未实现其分别享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意对乙公司起
诉,于是选定甲为当事人,以甲之名义为原告,列乙为被告,向该管法院起诉,声
明求为判决命乙赔偿甲1等二十一人总额至少一千万元(下称前诉讼)。问:(50%)
1.上开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诉讼上行使,如何判断甲团体有无当事人能力及当事人适格
  ?若认为法律承认其有当事人适格,则说明法理依据为何?
 2.上开声明是否合法?法院得否分别认定甲1等21人之个别损害额?
3.设甲1及甲2二人于本案之言词辩论终结前,向受诉法院表示中止(撤回)对甲之选定
。在此情形,就其胜于选定人即甲3~甲19等十九人之请求,甲是否仍有序行诉讼之
权能?法院可否就甲1及甲2之请求续行本案审理并为本案判决?
4.甲21如限制甲不得为诉讼上和解,甲、乙间得否就本案请求成立诉讼上和解?
 5.甲1如向法院声请公告晓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并案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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