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4-1 吴英杰 民法债编总论二 期中考

楼主: ronnielo (ronnie⊙ω⊙)   2015-11-24 11:38:04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吴英杰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11/24
考试时间:9:10-11:10 共120分钟(2小时)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s
试题:
附注:题号标示不一,一律修改为“一→(一)”之格式。
一、未成年乙(具识别能力)之母甲,委托安亲班老师丙来监督乙。惟乙仍因过失侵害丁的身
体,且丙对此具有监督过失。(50分)
(一)试说明甲乙丙对丁之责任关系。(40分)
(二)若行为当时乙系无过失,甲丙亦无监督过失时,丁是否有救济可能性?(10分)
二、甲经医师乙诊断后,被告知其眼睛须动白内障手术;甲同意乙执行手术,并签具过失免
责条款,但在此过程中,乙并未告知甲,该手术得以雷射或开刀方式执行,盖乙认为,此应
系属医师的判断事项,经乙开刀手术之后,甲不幸失明;并发现此失明系因医师乙的过失所
致。(50分)
(二)若在上述事例,甲虽不幸失明,惟医师乙执行手术时并无过失,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
又如何?(20分)
(得参考小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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