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2 谢煜伟 刑事诉讼法 期末考

楼主: Saaski (GreedIsGood)   2015-07-14 23:27:49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谢煜伟 老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06.25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可携带未附带说明、无注记的六法全书)
  甲涉嫌伪造国立T大学之教育硕士学位证书并持之向A企业求职。甲顺利谋职后数月
,某日于闲谈之间向同事乙夸耀此事。乙老早就看甲不顺眼,于是赶紧向A企业的人事主
管丙转述甲的自夸内容,再向地检署告发甲。检察官先以关系人身分讯问乙,初步厘清案
情及还原当时甲的陈述,随后以证人身分传唤丙到庭,请丙说明甲求职当时的经过,丙证
述甲当时有提示一张盖有T大学印文的硕士学位证书。检察官进一步函询T大学,确认甲
并无T大硕士学位,仅有暑期学分班修毕之证明。此时本想二度传唤乙以证人身分应讯,
唯乙已离职远赴国外,不知联系方式。最后,检察官传唤甲到案说明。甲供称自己确有在
履历表上谎报学历,也有在网络上向不知名人士购买假证书,不过面试时提示的是学分班
修毕证明书,藉以鱼目混珠而已;而在求职成功后,没派上用场的假证书也已销毁。不过
,在检察官追问下,甲仍无法具体指出究竟卖方是谁,以及可以证明确有交易之客观证据
。检察官随后搜索甲之住处,未发现任何与伪造相关之器械工具。检察官侦查终结,就甲
涉嫌伪造证书部分,由于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处分,但根据乙、丙三人之供述以及T大
学回函文,认定甲持伪造证书向A企业求职,以刑法第216条行使伪造特种文书罪起诉甲
。一审审理时,由于连系不到乙,只好传唤丙到庭陈述乙向其转述甲自夸之经过。请叙明
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一)甲之辩护人分别主张乙、丙之侦讯笔录无证据能力,若你是第一审法官,辩护人之
主张有无理由(60%)?
(二)1.若一审法院根据上开共述以及其他间接证据认定甲除了有持伪造证书向A企业求
职外,尚有自行伪造毕业证书及T大学印文之事实,该当于第216条行使伪造特种文书罪
、第212条伪造特种文书罪及第217条伪造印文罪之要件。试问:一审法院审理范围为何?
应为如何之判决(20%)?
2.若经上诉,二审认为国立大学之印文属公印文,且就甲持证书向A企业求职之部分,除
行使之外,尚有对A企业诈欺得利(第339条第2项)之事实,两者具一罪关系(想像竞合
犯),应论以诈欺得利罪及伪造公印文罪,数罪并罚之。被告针对判决伪造公印文罪之部
分不服,上诉第三审。试问:第三审法院审理范围为何?应为如何之判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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