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103-2 谢煜伟 刑事诉讼法 期中考

楼主: Saaski (GreedIsGood)   2015-07-13 22:47:11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谢煜伟 老师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5.4.23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可携带未附带说明、无注记的六法全书)
(一)选择题(单选)(30分)
1.以下对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叙述,何者正确?
 A.发现真实为核心价值,如有必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应让步。
 B.依据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庭决议,关于刑诉法§163II但书之解释,依文义前后对
 照,“公平正义之维护”应解释为“为求实体真实发现,虽对被告不利益,法院仍应
 职权调查”。
 C.国家追诉犯罪、调查、取得证据是实现人民权利,并非侵害人民权利。
 D.正当法律程序是个人尊严与权利的最低限度保障,应透过正当程序发现实体真实。
2.甲涉嫌重伤害罪,检察官侦查后起诉甲。法院审理中,依照现行制度,下列何者是甲
面临的情况?
 A.法院负责证据调查、讯问甲及证人,甲为诉讼客体,并无实质防御权。
 B.法院于审理过程中发现甲不只涉有重伤害罪嫌,另可能还有涉犯恐吓取财罪的犯罪事
  实未经检察官起诉,此时法院得向当事人阐明情况后追加起诉。
 C.对甲有利的事实,即使当事人未主张,法院亦应职权调查。
 D.由于我国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制度设计上为自诉制度优先,倘若检察官于侦查
  中发现已有自诉在先,应停止侦查。
3.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有法官自行回避事由,其中第八款“推事曾参与前审之裁判者”
 之见解分歧。以下解释何者错误?
 A.只要参与过前审程序,包括言词辩论、准备程序,就算未参与裁定或判决,仍应自行
  回避。
 B.有实务见解认为曾参与该确定判决之法官,于再审程序中应回避。
 C.释字178号认为曾参与前审之裁判,应是指下级审之裁判。
 D.有认为受到“裁判自缚性”的拘束,只要是曾参与过的裁判,就不应于后来再参与裁
  判。
4.同一案件经桃园地方法院及台中地方法院分别为有罪判决后发现其竞合。桃园地方法院
在3月21日诉讼系属,6月3日判决,7月1日确定;台中地方法院在3月30日诉讼系属,5月
 12日判决,6月4日确定。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应对桃园地方法院之判决提起非常上诉,改判不受理判决。
 B.应对桃园地方法院之判决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免诉判决。
 C.应对台中地方法院之判决提起非常上诉,改判不受理判决。
 D.应对台中地方法院之判决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免诉判决。
5.甲犯下杀人罪,情义相挺的乙冒名顶替甲到案,检察官于侦查程序,乃至起诉,第一审
 判决,均未发现有冒名顶替之情况,于二审时始发现。按照实务见解,法院应如何处
 理?
 A.采取表示说,撤销第一审判决,对甲另为判决。
 B.采取表示说,改判乙无罪,对甲另行提诉。
 C.采取行动说,改判乙无罪,对甲另行提诉。
 D.采取行动说,撤销第一审判决,对甲另为判决。
6.下列关于被告的叙述,何者正确?
 A.为了避免共同被告之间利害冲突,有推诿卸责之嫌,因此现行法规定凡是共同被告的
  调查证据及辩论程序,均应分离行之。
 B.刑法上的共同正犯,等同于刑事诉讼法上的共同被告。
 C.释字582号认为共同被告对于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本质上是证人,不应剥夺被
  告诘问其他共同被告的权利。
 D.按现行法,共同被告为其他共同被告作证时,应准用“人证”之规定,并且必须以分
  离审判为前提。
7.甲、乙共同抢劫便利超商,检察官将两人以涉嫌强盗罪之共同正犯起诉,下列叙述,何
 者正确?
 A.由于乙为被告身分,对甲犯行之陈述,不应适用证人程序。
 B.甲、乙两人共犯一罪,依刑诉法§7,有一个相牵连之犯罪事实,为一案件。
 C.甲、以为共同被告,为求诉讼经济,应一并进行调查、审判程序。
 D.乙若为对甲不利之陈述,未经适用有关人证规定调查者,不得作为对甲判决之依据。
8.甲目睹乙打人,法院将甲作为证人传唤到庭,试问下列何者为不应出现的情况?
 A.如甲未选任辩护人,法院也无须告知甲得选任辩护人。
 B.证人原则上有决定是否具结的权利,倘若其要求不具结而陈述,即使说谎亦不得以伪
  证罪相绳。
 C.倘若甲未满十六岁,法院不得令其具结,然其证言并非无证据能力。
 D.倘若甲为乙之前妻,法院应告知得行使拒绝证言权。
9.甲涉嫌酒驾肇事逃逸,于侦查、审判程序中,下列有关叙述,何者正确?
 A.由于检察官侦查后认定甲有罪而起诉,无法期待检察官推定甲无罪,故于侦查程序中
  并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B.现行法有不自证己罪原则之适用,故甲得拒绝接受抽血检验。
 C.甲有请求资讯权,在甲无选任辩护人之情形,得自行声请法院提供阅览卷宗之机会。
  方能保障甲之防御权。
 D.依照现行法解释,辩护人阅卷权仅限审判中,侦查中不能阅卷。
10.依刑诉法§156I规定之反面解释,若被告自白系出于不正方法,则该自白无证据能力
 ,试问下列叙述,依照实务见解,何者正确?
 A.法院告知被告倘若如实供述,则得给予“较轻的刑度”系以利诱方式使被告自白,为
  不正讯问。
 B.某被告工作皆上大夜班,故作息与常人相反,检察官于白天讯问被告,是反于被告日
  常作息,为疲劳讯问,该自白不得作为证据。
 C.检察官讯问被告:“于电话中所称的‘五’是否指毒品数量?”,被告回答:“是。
  ”乃因被告距离事发当天已隔数月,属于唤起被告记忆之诱导讯问,仍属适法。
 D.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表示“不用担心,只要说实话,就可以不用被关。”被告信其言而
  自白,警察此言仅是安抚被告情绪,并非不正方法。
11.于审理被告甲的重伤害事件中,检察官提出被告之自白作为证据,甲抗辩该自白系出
于警察刑求,故应无证据能力。试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为了避免自白污染法官心证,也避免法官过度依赖自白,此项抗辩应为最后调查之事
  项。
 B.对于甲主张有不正方法之情形,法院应优先调查自白之任意性,且由于自白影响全案
  结果甚深,必须以严格证明程序调查之。
 C.甲抗辩其自白无证据能力,由于此抗辩若成立,对甲有利,因此应由甲负举证责任。
 D.倘若法院欲调查讯问录音档,警员称录音档已遗失,而无法提出供比对,仍应视是否
  有其他证据得指出该自白系出于自由意志,来决定其证据能力。
12.甲刚撬开路边住宅的窗户,正准备跳进住宅时,被巡逻员警发现,依现行犯逮捕后,解
送检察官,下列情况,何者正确?
 A.甲察官践行刑诉法§95之告知义务后,被告行使缄默权,检察不应强迫使被告开口,
  如被告自发性陈述,放弃缄默权之行使,被告应为真实之陈述。
 B.倘若甲察官讯问甲时,未践行告知义务,依现行法,取得之自白不具证据能力。
 C.如经告知刑诉法§95各款后,甲表示已选任律师,于律师到场前应停止讯问,然若四
  小时后甲之律师仍未出现,检察官得继续讯问之。
 D.于解送过程中,警察和甲“搏感情”表示其明白其生存艰辛,甲敞开心房,表示其意
  图偷窃该住宅内的白玉观音像,该自白为甲自发性陈述,得做为证据。
13.甲涉嫌犯有多起强制性交罪被逮捕,在晚上10点左右解送至地检署,检察官进行讯问。
检查官认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检察官认无羁押之必要时,得不经法院审查迳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
 B.从检察官讯问被告至向法院声请羁押,不得超过24小时。
 C.检察官讯问不合法,因为除非经甲同意,否则不得于夜间进行讯问。
 D.检察官之讯问合法。其虽系于夜间为之,但因强制性交罪为重大犯罪,不受夜间禁止
  讯问之限制。
14.关于刑诉法§101-1,学说上有许多批评。下列何者并非该条文之合理解释?
 A.预防性羁押考量点在于社会防卫,以该条羁押被告时,等于是认定被告有再犯之虞,
  有违无罪推定原则。
 B.第一项第一款关于放火罪的预防性羁押,未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之放火罪
  ,为立法疏漏。
 C.本条应为§101的补充性规定,除了“特定之非重罪”及“有再犯可能性”外,应配合
  释字665号解释,增加“有相当理由认有逃亡之虞或有灭证、串供之虞”之不成文要
  件。
 D.于§101-1之“羁押必要性”所应考虑者为保全被告及避免案情晦暗之必要性,而非
  预防再犯之必要性。
15.甲涉嫌持假枪,进行便利超商抢劫。检查官声请法院裁定羁押,法院应如何处理?
 A.甲多次之前科纪录可证此次犯罪嫌疑重大,而甲又有逃亡之虞,法院得裁定羁押。
 B.羁押为保全程序之最后手段,倘若法院认为甲无羁押之原因,但犯罪嫌疑重大,命具
  保、责付及限制住居已足。
 C.透过释字665号的合宪性解释,重罪羁押要辅以有事实足认有逃亡或灭证、串供之余
  ,加以判断,故甲如有逃亡纪录,法院得裁定羁押。
 D.如逮捕甲的程序违法,法院应驳回甲察官之声请,释放被告。
选择题答案: DCACA CDBDC DCABD
(二)实例题(90分)
热血新人刑警甲接获不具名检举电话,说停放于118向某处的轿车车内藏有大批毒品交易
的赃款。甲及以便装前往查看。抵达现场后,由于挡风玻璃全贴著暗色隔热纸,以肉眼仅
能依稀窥见前座放着手提包一只。甲便打算守株待兔,带车主前来,见机行事。埋伏数十
分钟后,见有人(乙)上前开车,甲佯装成购毒者,并偷偷扭开藏在口袋里的录音笔电源
开关,问乙:“有衫(暗指摇头丸)无?还是有三角裤(暗指K他命)无?”乙回:“哩这
少年郎金变态!我有丁字裤啦!三条五千!”甲心想“丁字裤”应该意指其他毒品,又见
乙眼神涣散加上黑眼圈,同时身上散发出一股说不上来的怪味,于是喝令乙不准动,并用
手铐将乙双手反扣,此时却一时紧张背不出告知义务的内容,仅说:“我是警察!现在依
法将你逮捕,待会到警局再好好跟你说!”并在乙身上搜出车钥匙用钥匙打开车门,于车
内搜出智慧型手机、手提包,初步浏览手机内部并无可疑短信或邮件,手提包内除了麻绳
与越野用军刀外,亦无可疑赃款。押送回警局途中,甲想起老鸟刑警的“叮咛”,与乙闲
聊。乙原先矢口否认有任何不法情事只是因为心情不好乱开玩笑,才会让甲误会。没想到
聊到后来竟向甲自首:刚才其实正准备跟同伙会合,要掳人勒赎(上述对话都悉数被甲的
录音笔所录下)。甲大惊,赶紧移至警局侦讯以追查其他共犯,此时乙已不愿再多说,移
送至地检署复讯时亦然。检察官以乙涉犯掳人勒赎罪嫌重大有羁押之必要,因此依刑事诉
讼法第228条4项但书将乙逮捕,向法院声请羁押。于羁押庭中,甲察官并提示录音档案、
扣案之麻绳与军刀作为证据。试问:
(一)甲的各项行为是否合法?所取得之录音档案是否有证据能力(50分)?
(二)若你是法官,是否应准予羁押,应考量那些要素(40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